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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民法 > 民法课件-第11章物权总论
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1.物权的概念滥觞于罗马法:2.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率先在立法上采用了“物权”的概念。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不过,据国内权威学者的翻译,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30年的失效而消灭。”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概念人支配物他人支配排他“时空唯一性”《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的特征对世性支配性特定性绝对性排他性表现为:三、物权的客体(一)物权的客体问题概说1.物权客体学说只能是有体物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权利有体物及“法律上可得支配的自然力”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法律上可得支配的空间、能源与自然力(拟制物),还可以是权利。(赞同此说)2.物权法规定《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二节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一、概念:调整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物权法》07年3月16日颁布广义:所有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二、内容(一)支配关系的内容全面的支配关系——所有权制度利用关系——用益物权制度交换价值的支配关系——担保物权制度占有关系——占有制度(二)支配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和消灭)(三)主体与第三人的关系——第三人保护制度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排他效力(一物一权主义、一物不存二主)“权”——所有权共有关系?物权的排他性是否意味着一个物上不可并存数个物权?可并存的物权主要有(1)所有权和其他物权(2)数个相容的担保物权(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三编物权(一)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1、不能并存之排他排斥(1)所有权所有权(2)所有权他物权排斥(3)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排斥2、可得并存之排他排斥(1)他物权所有权(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排斥二、物权的优先效力1.涵义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表现所有权优先于债权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3.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进行了预告登记的债权被法律特别赋予了优先受偿效力的债权(二)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防碍时,有权请求造成妨碍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碍。1.物权请求权的性质(1)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而非物权之本体;(2)物权请求权为物权所派生,与物权同命运;(3)物权请求权不同于债权请求2.物权请求权的类型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3.物权的保护(P231)——保护被侵犯的权利自我保护(自力救济):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依据民法的规定,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护(公力救济)保护方法:①请求确认物权——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②物上请求权《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第四节物权的类型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2、物权内容法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法定围之外的,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效力。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二、物权的类型物权,物之支配权支配自己之物支配他人之物—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完全物权——定限物权(一)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可得支配自己之物的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可得支配他人所有之物的物权(二)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完全物权:可得就物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即所有权限制物权:仅可得就物的部分方面进行支配的物权,即他物权(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他物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以物之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的他物权担保物权:以债权担保为目的的、支配他人财产交换价值的他物权(四)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五)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会因期限之届满而消灭的物权无期限物权:不会因期限的届满而消灭的物权(六)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条件从物权: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条件的物权(七)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普通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当中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当中的物权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既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二、物权变动的原则第五节物权的变动(一)公示原则1、概念依照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应当以一种第三人“可得察知”的方式来进行2、公示的方法(2)动产的公示方法:交付(1)不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现实交付:以现实地移转直接占有而实现的交付观念交付:直接占有并未发生改变,但是在法律上具有物权变动效果的“交付”观念交付的类型•1、简易交付:在物权取得人已经先行占有动产的情况下,只需双方物权动的合意成立,便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甲乙出租AA买卖他主占有——自主占有合意达成,所有权转移•2、占有改定:在原物权人保持动产的直接占有的情况下,由取得人取得物权。甲乙买卖A借用合意达成,所有权转移自主占有——他主占有甲乙出租AA丙买卖•3、指示交付: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通过移转动产的返还请求权,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指示返还请求权所有权指示完成•4、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的公示方法动产占有交付不动产登记•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卖给丙,丙购买后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而戊恰好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甲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问甲能否取回,为什么?••甲不能,但丙可以。物权之追及权的行使,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换言之,在辗转经多人之后的过程中,若有人为善意取得,则构成对追及权的阻断。•2006年11月10日,甲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乙使用。11月20日,乙向甲提出购买此牛,甲同意。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5天后付钱。11月22日此牛被雷劈死了。问由谁来承担风险?••A.甲B.乙•C.甲乙各一半D.甲1/3乙2/3•答:B关于登记:(1)异议登记: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2)预告登记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3、公示的效力(1)公示成立:合意+公示=物权变动(形式主义,如德国)甲乙出卖A何时取得物权?动产不动产(2)公示对抗:合意=物权变动;公示=对抗第三人(意思主义,如法国)我国物权法的选择1.公示成立要件:原则上,是物权变动的成立条件(第9条;第27条)注意:公示(登记)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存在两个行为:①合同行为②登记或者交付行为(事实行为)。2.我国公示对抗要件的采用:(1)动产(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可约定采用)(2)登记动产(第24条关于机动车等的规定)(3)不动产物权:(第127条、第129条关于土地承包权的规定;第158条关于地役权的规定;第188条第189条关于动产抵押权的规定,等等。)•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物权公示的权利推定效力即除非有相反证据,推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以动产的占有为正确的权利人占有(即使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物权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不一致,或者动产的占有与实际的动产物权不一致,但无论其是基于权利人、相对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登记对任意之善意第三人均为正确,动产占有人则被推定为所有人)。不动产登记的作用:第16条:以登记簿确认物权归属和内容;第17条:产权证书是权利证明。为登记簿的副本。第23条:登记的权利受保护,但恶意者除外。非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不动产因司法判决、仲裁裁决、政府征收或者继承、受遗赠以及修建房屋等事实行为发生变动的,自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生效或者继承开始以及事实行为发生时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处分。(第28-31条)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宣示登记)(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公示,具有“物权外观”的法律意义。善意第三人依据此外观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即使在“物权外观”与“物权”不相符的情况下,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即公示具有“可兹信赖”的效力。第三编物权三、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一)意思主义(法国、日本)物权变动=合意物权变动的对抗效力=公示甲乙出卖不动产A(未登记)何时取得物权?可否对抗丙?丙(登记)出卖无权处分善意第三编物权(二)折衷主义(瑞士)物权变动=合意+公示甲乙出卖不动产A何时取得物权?(未登记)丙(登记)出卖有权处分无所谓善意、恶意是否有“对抗”的问题?物权破除债权第三编物权(三)形式主义(德国)物权变动=债权合意+【物权合意+公示】乙出卖甲不动产A登记债权合意物权合意
本文标题:民法课件-第11章物权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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