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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181第十七章承揽合同•一、概念及法律特征•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定做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251条定做人————承揽人2019/8/182•特征:1、以完成的特定工作为目的,定做物为特定工作结果凝结物2、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3、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独立完成工作的合同2019/8/183承揽与雇佣•甲公司经营空调•乙专门从事空调安装•丙客户371页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独立完成工作2019/8/184•二、承揽合同的种类(251条)•1、加工合同(来料加工)•2、定做合同(承揽人提供原材料)•3、修理合同•4、复制合同(复印、临摹、塑造等)•5、测试合同(对指定项目测试)•6、检验合同(检测并提供结论)•7、印刷合同•8、其他承揽合同(装修、照相,录制等)2019/8/185•三、承揽合同的内容(252条)•1、标的•2、数量和质量•3、原材料的提供及原材料的数量、质量要求•4、报酬•5、承揽方式•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7、验收方法和标准•8、违约责任•9、其他条款2019/8/186•四、承揽合同的效力•(一)对承揽人的效力•1、依定做人要求按时亲自完成工作253•2、接受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或依约定提供材料•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承揽人应按期检验265•承揽人提供的材料--定做人应按期检验2019/8/1873、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承揽人有瑕疵担保义务承揽人提供的材料--承揽人有转移所有权的义务4、承揽人的留置权264条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2622019/8/188150个铁皮文件柜,10万加工费医院提供的原材料有问题加工厂决定先行生产,加工厂完成50个后,将余下的100个转给部队修理队完成医院--------加工厂2019/8/189医院拒收50个文件柜,并要求返还加工费--256条和262条(原材料的提供和检验,承揽人的瑕疵责任)加工厂辩称,50个属提供的材料问题,100个是因修理队设备意外火灾而未交付,自己无过错253条(亲自完成工作任务)2019/8/1810(二)对定做人的效力•1、支付价款(材料、工作报酬、保管费)•2、受领工作成果•3、协助(提供材料、图纸、样品、资料、通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等258、259)•4、定做人监督权260•5、定做人可随时解除合同268•在工作成果完成前•随时解除---通知解除(任意解除)•赔偿损失2019/8/1811(三)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1、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不转移所有权的--所有人负担转移所有权的---交付前承揽人负担交付后定做人负担2、原材料的风险负担—材料所有人负担2019/8/18123、报酬的风险负担—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意外灭失,报酬是否应支付?定作人自始取得工作成果所有权的--定作人承揽人自始取得工作成果所有权的--承揽人2019/8/1813•甲----------------乙甲提供5千材料依约获3千修理费汽车于甲完成修理后灭失5千材料款汽车损失3千修理费2019/8/1814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分包与转包1.转包合同。•①转包合同,指承包人以营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行为。•②法律效果。(a)转包合同无效;(b)承包人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8条);(c)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2019/8/1815•2.分包合同。•(1)合法分包合同。合法分包合同,指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经发包方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合法分包应具备的条件:①经发包人同意;②被分包的工程只能是承包人承包的”部分“工作;③被分包的工程不能是承包人承包的主体工程;④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⑤只能分包一次,分包人不得再分包。2019/8/1816(2)违法分包合同。---指承包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分包合同。下列违法分包合同均属无效合同:①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承包给第三人;②分包人不具有相应的资质;③承包人将自己承包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给第三人;④分包人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2019/8/1817(3)分包人的连带责任。无论是合法分包合同还是违法分包合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①分包合同有效的,分包人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72条2款。②违法分包或者非法转包的,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5条。2019/8/1818(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①非法转包合同。②违法分包合同。•③承包人未取得或超越相应资质的。但是,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不按无效处理。•④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⑤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2019/8/1819(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实际施工人的权利1.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2019/8/18202.转包、分包合同无效时的诉讼当事人。(1)实际施工人可以仅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2)实际施工人也可以直接以发包人起诉。此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需要注意两点:①法院是“可以”追加,而不是“应当”追加。②法院可以追加发包人为“当事人”,即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追加为共同被告(《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26条)。2019/8/1821•《解释》第26条规定是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因为建筑业吸收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但由于建设工程的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造成许多农民工辛苦一年往往还拿不到工资。为了有利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2019/8/1822•(2006-3-62)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乙、丙之间分包合同有效•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丙可以乙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D.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第三人•【答案】ABD2019/8/1823•《解释》第8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都属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并且会导致发包人按质按期获得建设工程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依法应当准许发包人解除合同。2019/8/18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2019/8/1825•(2010-3-59)甲公司将一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丙公司又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丁建筑公司。后丁公司因工作失误致使工程不合格,甲公司欲索赔。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上述工程承包合同均无效•B.丙公司在向乙公司赔偿损失后,有权向丁公司追偿•C.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D.法院可收缴丙公司由于分包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答案】BCD2019/8/1826(五)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1.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构成要件①建设工程合同有效;如果合同无效,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②发包人不支付到期价款;③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④建设工程在性质上适宜折价或拍卖。2019/8/18272.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具有以下效力与限制:①承包人有权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以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清偿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也优先于在建设工程上设定的抵押权。③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④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2019/8/1828•本章要点:•1、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2、建设工程合同的转包与分包•3、无效施工合同与承包人优先权
本文标题:XXXX分05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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