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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目录1-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管理规定3-消防控制室管理规定4-消防重点部位管理规定5-义务消防队管理规定6-消防档案管理规定7-消防隐患排查管理规定8-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9-消防安全检查管理规定10-重点部位消防检查要点11-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1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3-食堂、餐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4-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5-办公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6-地下停车库消防管理规定中国华油集团公司朝阳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油集团公司朝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员工人身、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据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部门、员工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部门、岗位,服务方、入驻单位、承包商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HSE委员会负责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由安保部协调组织落实。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并完善公司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制定公司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考核;(三)负责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检查、指导各单位消防宣传培训工作、义务消防组织建设和消防应急演练工作;负责组织消防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资质培训取证工作。(四)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排查,监督火险隐患整改;参与审查和确定重大火灾隐患,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监督落实;(五)负责对进入公司的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及消防设施安装、维修、检测等承包商的资质审查;(六)负责对消防设施、器材等产品的使用和维修进行监督管理;(七)负责对工业动火、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现场检查和监护;(八)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消防“三同时”管理工作;负责消防设备设施竣工验收;负责对公司范围内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性抽查检查及日常运行的监督检查,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九)负责对公司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的组织、指挥,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十)负责沟通协调公司与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事宜;(十一)完成公司HSE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各部门应建立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企业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安排部署本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审批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隐患;(四)组织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处置措施,定期实施演练。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岗位员工负责属地范围内消防管理,遵守消防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开展消防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和处置消防应急事件,配合调查火灾事故。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七条新、改、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按规定向地方公安消防机构报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未经原审核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消防设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禁止投入使用。第八条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前应将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报消防支队进行登记备案,消防档案、应急预案等应随之变更。第九条公司安保部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公司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档案,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急预案或处置程序,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落实以下消防安全措施:(一)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设置防火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三)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四)落实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五)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证畅通;(六)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过程中,应落实以下消防安全措施::(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第十二条各部门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第十三条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部门或岗位,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十四条购买使用的消防器材、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动用明火(餐饮场所除外)等。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落实监护人员,明确监护责任,确认安全方可作业。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六级风及以上天气,应当严格控制火源、电源,禁止在室外用火。第十六条同一楼层内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地方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齐全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活动前应报消防支队进行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根据预案要求申请消防力量现场监护。第十八条应按规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第十九条设有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和区域火灾报警设施的部门,应当保证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效资格证上岗操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单位消防规章制度。第二十条消防设施、防雷、防静电装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等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留存检测报告并做好记录。委托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四章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第二十一条公司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对每名员工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入职和调换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防爆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疏散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第二十二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公司经理、安全总监;(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五章灭火救援及现场监护第二十三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事故部门或岗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扑灭初级火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报警,组织疏散,保护好事故现场。第二十五条较大及以上火灾扑救应由专业消防机构进行扑救,公司同时启动火灾应急预案,协助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应当至少每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安保部,填写检查记录,并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二十八条公司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维修、保养、检查。应当建立消防器材台帐并及时进行更新。第二十九条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适时组织监督抽查。第三十条发现火灾隐患,应向被检查部门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隐患部门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被检查部门对火灾隐患应确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负责人,按期限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部门应当制定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由安保部检查确认隐患消除。第七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一条消防机构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部门发生火灾后应配合消防支队进行火灾调查,查清火灾原因、核定经济损失,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和控制类似事故发生。第三十二条发生火灾的部门应当保护火灾现场,任何人不得破坏、伪造火灾现场。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协助消防机构做好火灾调查工作。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安保部归口管理,并解释。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管理规定1目的依据《消防法》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等技术标准制定,指导公司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有效开展日常培训、演练、检查、使用管理,消除火险,保障救援,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消防器材、消防设施配备、检查、使用管理。3管理规定3.1职责3.1.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消防器材、设施的安全特殊性,负责选型、配发、登记和统一管理,公司安排统一采购。3.1.2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岗位责任人应根据实情对消防器材、设施实行细化管理,开展安全检查,参与应急救援,正确管理和使用消防器材。3.2消防器材和设施基本管理要求3.2.1岗位配备的灭火器材及设施(水枪、水带),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型号、规格、数量、金额、位置、责任人进行编号挂卡(每个灭火器打号,另挂管理卡片),分类入册,属地责任人负责固定位置,并做到“四包”,即包在位、包有效、包完好、包清洁。3.2.2消防器材和设施非火警或消防演练不得擅自动用或挪作他用。动用后,应由部门主管监督器材或设施复原,使用消耗的必须及时补充。3.2.3现场环境应直视可见消防栓和灭火器,环境照明度不影响器材使用,四周无任何遮挡物,可直接迅速到位并取用。3.2.4消防器材和设施应符合安全目视化要求,有清晰、明亮、符合安全色标准的标识和指示。消防器材箱体或外部应标示器材使用基本方法;消防设施外部应标示名称。3.2.5各部位配置的消防器材和设
本文标题: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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