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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协议书承包人(全称):分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分包工程地点: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根据不同分部工程,按目录1.7.3《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选择性条款一览表》(以下简称“条款选择表”)中选择填写(下同)。二、分包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四、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合格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并经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洽商、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以倒顺序时间解释);2、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3、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有时);5、承包人招标文件和招标合同条件及工程量清单(如招标时);6、分包人向承包人做出的使承包人受惠的各项承诺(如有时);7、经承包人认可的分包人的报价书;8、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9、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六、本协议书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十、合同的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注:订立时间指的是我方签约的时间)合同订立地点:(注:尽可能定为承包人所在地)本协议书只有与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同时应用时方能有效。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自双方在连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同时签字盖章后本合同生效。承包人:(公章)分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7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条款选择型)1.7.2第二部分合同条款(正文)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协议书: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依赖于本合同条款下的协议。1.2合同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本合同条款。1.3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7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8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或由承包人指定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0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已指定并授权负责施工管理和全权代表分包人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1.11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其它形式的承包(施工)合同。本合同的约定的总包合同特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1.12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或本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形式的合同。本合同所指总包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第1.11款特指的总包合同。1.13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第一部分协议书和第二部本合同条款组成。1.14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任何修改或增补。1.15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数据。1.16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后,经承包人确认的分包合同报价书。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1.17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1.18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9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20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1合同价款调整: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调整的合同价款。1.22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1.23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1.2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开列顺序。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涉及合同价款及其调整和工期外,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根据不同分部工程,按“条款选择表”中选择填写,下同)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的施工技术要求,编制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但有关此类的施工工艺及其标准,虽然已经得承包人的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不得调整。但此项工艺或标准承包人认为降低了原约定的标准的,应调减相应的合同价款。4、图纸4.1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天内,向分包人提供套施工图。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4.2如需深化施工图设计时,由分包人完成,费用由分包人承担。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如分包人认为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由分包人自行或委托承包人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总包合同5.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分包人已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了解了除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和发包人、监理方、承包人的有关管理规定,并已收到且完全理解总包合同的全部条文(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及发包人、监理方、承包人有关管理规定及程序,分包人须履行与本工程有关的总包合同条款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按照发包人、监理方、承包人的管理程序办理有关事项。分包人自愿放弃因为对总包合同条款规定或本工程范围或对发包人、监理方、承包人有关管理规定及程序缺乏了解而提出申诉或向承包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的权利。5.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若因分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的,由此给承包人造成费用损失或承担的违约责任,均由分包人承担。5.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6、指令和决定6.1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无需通知分包人,承包人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6.2分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7、项目经理7.1本合同项目经理特指(姓名)职称联系电话。7.2项目经理可书面授权委派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7.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应在回执或承包人所要求的签收证明文件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对于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的指令、通知等,若以传真或信函形式发出的,在承包人发出或投递后即刻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或修改意见,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承包人确认的,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7.4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
本文标题:专业分包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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