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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规划之保险法规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协会培训师李春玉李春玉同志简历1979~1982哈理工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学习并荣获管理学学士;1982~2000在哈尔滨电站研究所工作,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1994~加入中国民主建国会;2000~在平安保险公司工作。任产品和保险代理人讲师2006~获理财规划师资格证书任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协会首届培训师学习目标掌握《保险法》中的相关知识1、保险法2、保险合同3、保险业法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的主要分类(1)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按标的划分)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以财产或有关利益为标的,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2)原保险和再保险(按承保方式划分)一般所讲保险都是原保险;再保险是相对于原保险而言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保险业务,以分保的方式,部分转移给其它保险人的,称为再保险。制定方案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的主要分类(3)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按实施方式划分)强制保险又称法制保险,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4)单保险和复保险(按投保家数划分)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事故,在一定的责任期内,只和一个保险人建立保险关系的,为单保险。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为复保险。(是财产保险特有的问题)制定方案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的主要分类(5)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从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来划分)投保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价值相等,叫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的价值,叫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的价值,叫超额保险。这是财产保险中的分类,人身保险不存在这些问题。制定方案一、《保险法》概述2、《保险法》的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行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元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和义务和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制定方案一、《保险法》概述2、《保险法》的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保险利益必须是法的、确定的、经济上的利益;▲保险利益的形式可以是现有的利益、期待的利益,也可以是责任利益;▲财产保险中,投保时和赔付时投保人都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只要求投保时要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要易于鉴别。制定方案一、《保险法》概述2、《保险法》的原则(3)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二是补保险人获得的补偿量,仅以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这是损失补偿原则量的规定。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损失分摊和保险代位原则。制定方案一、《保险法》概述2、《保险法》的原则(4)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通过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就应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给予赔付;近因要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制定方案二、保险合同总论部分1、保险合同的特征(1)是最大诚信合同(2)是诺成性合同(3)是射幸性合同(4)是格式合同(附合合同)(5)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6)是有偿合同(7)是保障合同制定方案二、保险合同总论部分2、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①投保人;②保险人(2)保险合同和关系人①被保险人;②受益人制定方案二、保险合同总论部分3、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价值:财产保险特有的条款。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2)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3)保险费:是投保人参加保险的代价,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4)保险金:是指保险人赔偿或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款项。制定方案二、保险合同总论部分4、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采用书面的形式。投保单、保险单、临时保单、保险凭证等,都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制定方案二、保险合同总论部分5、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第17条)①有限询问告知;②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③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2)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第19条)保险人依法负有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尤其是免责条款。未就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即合同部分无效。制定方案二、保险合同总论部分6、保险合同的生效和无效(1)保险合同的生效(零时起保制)①保险合同是有效合同;②投保人交纳保险费;(2)保险合同的无效无效的原因有四个:①没有保险利益;②出现超额保险;③保险人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④被保险人未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制定方案二、保险合同总论部分7、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人的义务:(1)赔付的义务保险赔付是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2)保密的义务保密义务的承担是绝对的。制定方案二、保险合同总论部分8、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①人身保险只能做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变更;②财产保险主体的变更分为自动变更和征得保险人同意的变更。(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①保险金额;②风险程度变化;③保险期限;④人寿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的职业、居住地点的变化。制定方案二、保险合同总论部分9、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1)总括性规定。投保人随时可以解除;保险人有条件解除。货物运输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解除。(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3)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故意骗保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未尽责的;(5)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未及时通知的;(6)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符合投保条件的;(7)人身保险合同中止二年以上的。制定方案二、保险合同总论部分10、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情况下合同的终止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30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保险合同;除合同规定不得终止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并将部分保费退还投保人。制定方案二、保险合同总论部分11、保险合同的索赔时效人寿保险合同的索赔时效是5年;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时效是2年。制定方案三、财产保险合同部分财产保险是补偿被保险人因为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的损失,绝不能因为参加保险而使得被保险人获得额外的利益。这一特征是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本质区别。1、有形财产保险中损失的确定。在有形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只能主张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2、物上代位。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偿后,受损标的物的相应权利即归属保险人。制定方案三、财产保险合同部分3、债上代位。即代位求偿,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即可以向责任者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如果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了赔偿,那么他必须将对第三者的求偿权让渡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第三者求偿。保险人的这种权利叫做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的5点说明:(1)赔偿后自动取得;(2)赔偿限额内;(3)被保险人未放弃;(4)不得向被保险人家人求偿;(5)仅适用财产保险。制定方案三、财产保险合同部分4、重复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的分摊重复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特有的问题。重复保险的保险金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施救费用、查勘费用,也按同样的比例分摊。制定方案三、财产保险合同部分5、责任保险中“责任”的含义责任保险中“责任”仅指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包括行政责任中的罚款和行政责任中的罚金。制定方案四、人身保险合同必须掌握的内容1、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不同之处人身保险不存在重复保险、代位求偿的问题。也不会出现超额保险的问题。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的方式请求支付。2、人身保险是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投保人根据需要确定保险金额,但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条件成就时,保险人依约定给付保险金额的全部或部分。其中的人寿保险带有储蓄性质和投资的功能。制定方案四、人身保险合同必须掌握的内容3、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指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指定优于法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投保有指定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被保险人虽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其指定受益人无需投保人的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制定方案四、人身保险合同必须掌握的内容4、道德危险的防范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能是不同的人,因此道德危险的防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制定方案四、人身保险合同必须掌握的内容5、年龄误告条款(54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制定方案四、人身保险合同必须掌握的内容6、迟交保费的宽限期条款(58条)这是对分期交纳保险费而言的。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制定方案四、人身保险合同必须掌握的内容7、中止、复效条款(59条)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制定方案四、人身保险合同必须掌握的内容8、不丧失价值条款(65--69条)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此外,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依法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制定方案四、人身保险合同必须掌握的内容9、自杀条款(66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制定方案四、人身保险合同必须掌握的内容10、保险金给付的免责条款(65—67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依法免责:(1)投保人、受益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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