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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新星(十堰)车辆有限公司集体合同2008年1月8日东风新星(十堰)车辆有限公司集体合同本集体合同由东风新星(十堰)车辆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公司全体职工与东风新星(十堰)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公司内部劳动关系,明确公司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公司的发展,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本集体合同。第二条不断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进步,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公司和全体职工的共同目标和任务。第三条公司保障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公司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联席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以及其他形式,依法参加公司的民主管理。公司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职工通过工会与公司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第四条公司确保在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增加职工的收入,改善职工的生产工作条件,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第五条公司全体职工要充分发挥主人翁积极性和创新精神,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承担的生产工作任务,为完成公司生产经营任务,实现公司发展目标作出贡献。第六条本集体合同对公司和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第二章用工管理第七条公司招收录用职工必须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本集体合同的原则,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八条公司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依据《劳动合同法》按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法律规定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第九条公司制定职工转岗、下岗分流及再就业方案应征求工会的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联席会)审查通过。公司在减员与岗位竞聘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应对下列职工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配偶方已经下岗的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职工;公司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条公司在报请东风实业有限公司人事部批准后,可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公司所属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应报公司人事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公司有责任不断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延长工作时间。确因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征得同级工会的同意。职工在工作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能补休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200%支付职工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职工工资。实行年薪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提成工资制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加班工资按劳动部发[1994]489号第13条执行。第十二条按《劳动法》规定,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超过36小时。凡因生产设备抢修及救灾抢险、医疗抢救等特殊情况,可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第十三条公司因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减少工作时间,可按有关规定减少支付职工劳动报酬或另行安排工作时间。减少支付职工劳动报酬,须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另行安排工作时间时,须符合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对可能造成危害人身安全的严重超时超负荷的加班,职工有权拒绝执行。第十五条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定的休假制度。公司可根据生产工作特点,经同级工会同意后调整周休时间。第十六条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按照东风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手册》有关条款执行。第十七条在夏季高温期间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或减少工作时间。第四章劳动报酬第十八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一)地区、行业、公司人工成本水平;(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公司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七)上年度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第十九条公司根据按劳动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公司薪酬分配基本制度和改革方案。公司应不断完善以岗效工资制为主体、多种形式并存的薪酬分配办法。公司薪酬分配制度、工资收入水平、具体分配形式等事项由公司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第二十条职工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按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公司发放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按其工资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时间以货币形式足额向职工本人支付月工资报酬,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并按国家和公司规定,发放职工应享受的各种补贴。公司因故需缓期支付职工工资,必须向工会报告原因,说明情况,征得工会的同意。第二十二条公司在每年一月份向工会书面通报公司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及工资总额使用、分配方案落实等有关情况。第五章职工福利第二十三条公司按国家规定提取公益金、职工福利费。公司应每年以报表的形式向工会通报职工福利费的情况。第二十四条公司各项重大生活福利费项目及改革方案,由公司与工会协商,经双方同意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联席会)审查决定,并实施民主监督。第二十五条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生活福利项目和文化娱乐设施。公司应按国家制度规定,保证职工文体活动和职工疗休养所需经费的基本来源。第二十六条公司实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制度。第二十七条公司努力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实行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制度,逐步实行住房供应商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第六章社会保险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相应待遇。公司按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代扣代缴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费用。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在适应社会保险水平要求和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的前提下,不断健全保险体系,逐步提高职工保险待遇。第三十条公司支持职工通过工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互助活动。第三十一条工会协助和监督公司开展各项社会保险工作,公司每年以报表的形式向工会通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情况以及补充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第三十二条公司负责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公司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应按照不高于失业救济金标准120%安排,并采取逐年递减的方法,但不低于当地的失业救济金标准。第七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三十三条公司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职业卫生规定及工厂安全与职业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职业卫生条件和企业环境,加强职业病防治,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第三十四条公司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东风汽车公司女职工保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制度,对女职工采取必需的特殊保护措施。每两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的普查普治。第三十五条工会依照《劳动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监督检查公司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与职业卫生法规和法令的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联席会)报告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工作的情况。第三十七条公司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新建、改善、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放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方案的讨论,有权参与“三同时”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对“三同时”项目的验收。做好女职工职业卫生设施的建设。第三十八条公司每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与职业卫生经费,并有计划地进行实施,不得挪做他用。工会对上述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九条公司根据各类工作岗位需要,按规定配发劳动保护产品;按规定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配发符合卫生质量标准要求的特殊防护用品,并提供保健津贴。职工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第四十条公司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定期为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体检和康复治疗。对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患有不适应症,因工受伤致残,公司职业病诊断机构认定的职业病以及患有国家规定的禁忌症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职工,主管部门应适当调整安排工作。第四十一条每年夏季、冬季,为完成生产任务和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公司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采取防暑降温和防冻保暖措施。第四十二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要求,每年有计划地加强对工厂环境污染的治理,不断改善作业环境。第四十三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与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职工管理人员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四条职工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双方应按规定的时间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急性职业病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直接追究负责的行政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五条公司安排人员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者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工作时,必须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鉴定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八章职工培训第四十六条公司保障职工个人享有接受岗位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接受岗位职业技术培训是每一个职工享受的权利,也是每一个职工应尽的义务。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加强对经营管理者管理知识培训,促使其掌握现代管理及相关知识,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公司应加强职工职业技术的培训,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和计算机知识培训,加快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养,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促使其不断增强竞争能力。公司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技能晋能考评。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国家规定按期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培训教育和职业技能竞赛和组织和奖励。公司每年将年度培训计划和教育经费使用情况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联席会)审议。第四十九条公司对新招收职工应进行上岗培训,并由所在单位进行三级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工种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专门安全技术与法规知识培训,实行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第九章职工奖惩第五十条公司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制定职工奖惩制度。公司制度劳动管理制度和职工奖惩制度,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联席会)审查通过。第五十一条公司对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职工,应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第五十二条公司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作标准支付。第五十三条公司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可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作出行政处分。公司在对职工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时,须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在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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