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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与工程合同管理陈晓红湖北工业大学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与工程合同管理第二章工程合同法律制度2.1工程合同法律概述1.1.1工程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约定的工程项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发包人支付价款,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的合同。工程合同的目标主要有三个方面:(1)工期:包括工程的总工期、工程开始、工程结束的具体日期以及工程中的一些主要活动的持续时间。(2)工程质量、工程规模和范围:明确具体的质量、技术和功能等方面的要求。(3)价格:包括工程总价格,各分项工程的单价和总价等。2.1.1合同的概念2.1.2合同的基本法则2.1.3合同的法律效力2.1工程合同法律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合同是一种协议从本质上说,合同是一种协议。但合同法规范的合同,是一种有特定意义的合同,是一种有严格的法律界定的协议。2.1工程合同法律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二)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在合同法中,所列合同的平等主体包括以下三类:(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所调整的,是人们基于物质财富、基于人格而形成的财产关系,即以财产关系为核心内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不包括基于人的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婚姻、收养、监护等。2.1工程合同法律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四)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设立是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达成或者确认,当事人已经准备接受合同的约束,行使其规定的权利,履行其规定义务。变更是合同在签订后未履行,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合同条款修改达成新的协议。终止是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所规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情况,包括自然终止、裁决终止和协议终止,也包括解除合同。2.1工程合同法律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二、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三)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四)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五)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六)主合同和从合同(七)预备合同和本合同2.1工程合同法律概述第二节合同的基本法则一、平等的原则(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2)履行合同时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3)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时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二、自愿的原则(1)当事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签订合同(2)当事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与谁签订合同(3)当事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2.1工程合同法律概述第二节合同的基本法则三、公平的原则(1)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均等(2)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对等(3)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合理四、诚实信用的原则(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诚实地陈述真实情况,不得有任何隐瞒、欺诈。(2)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全面地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恪守合同。(3)当事人及司法机关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应当力求正确地解释合同,不得故意曲解合同条款。2.1工程合同法律概述第二节合同的基本法则五、合法的原则(1)依法订立、履行合同,合同订立、履行的主体、方式和程序、所涉及内容,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都要符合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2)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社会公德(3)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1工程合同法律概述第三节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全面履行合同(2)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3)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4)依法解决合同纠纷2.1工程合同法律概述第三节合同的法律效力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因为这种合同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为国家所承认。三、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果已经成立的合同的要素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则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是一种无效合同;是一种国家不承认、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2.1工程合同法律概述案例1995年3月,原告李敏与被告张林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6岁的孩子李刚,原告为此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费用。协议中还规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收养协议成立以后,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比较顽皮.经常与同学打架,并将一同班同学眼睛打伤,被告为此向受害人支付了医药费10万元。被告遂以该孩子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20万元)。被告提出,其已经为小孩殴打他人支付了10万元,不能再向原告退还费用。2.1工程合同法律概述案例分析本案在审理中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被告要求解除收养协议,便应当向原告退还5万元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被告已经为原告的小孩殴打他人支付了10万元、便不能再向原告返还费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费用是非法的,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费用。案例分析《收养法》对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对被收养人的条件也有明确的限定。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末成年人,还必须要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应当向有关民政部门登记。就本案而言,被收养人、收养人以及送养人都符合有关法定条件。该收养协议成立以后,也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然而,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就收养一事达成了一个书面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我国《收养法》第15条明确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本身并非是一个合同关系,但当事人可以就有关收养的一些事项通过合同加以约定。该协议一旦成立,仍然是合法有效的。案例分析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在合意内容中不得约定有关收养的付款报酬,不得使收养变成一种交易关系。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案例分析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五万元费用的问题,首先须对该费用的性质作出判断:附条件赠与。关于十万元的性质,根据《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被告为被监护人殴打他人支付了10万元,不能再向原告请求返还。2.2.1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2.2.2合同的形式和内容2.2.3合同订立的过程2.2.4缔约过失责任2.2工程合同的订立2.2.1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民事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1)关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2)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3)关于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2.2工程合同的订立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也因民事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1)关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2)关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关于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关于代订合同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简称代订合同,是指当事人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2.2工程合同的订立2.2.1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2.2.2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一、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指表现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内容的方式,即当事人采用何种形式来表现所订立合同的内容。(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二、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系表示一致的意思。通常称为合同条款。2.2工程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内容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的对象)(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三、关于合同的示范文本四、关于执行国家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时的合同内容2.2工程合同的订立2.2.2合同的形式和内容2.2.3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又称为发价、报价、出价、发盘等,按照《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2工程合同的订立一、要约(2)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的概念,又称要约引诱。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行为,目的只是邀请(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的内容并不一定包含当事人所希望订立的接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仅是当事人认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2、要约邀请的种类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2.2工程合同的订立2.2.3合同订立的过程(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①目的不同②效力不同要约有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要约邀请人希望自己处于一种可以选择的地位。③内容不同要约内容明确,具备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要约邀请不必要。④相对人要求不同要约一般向特定人作出,要约邀请一般向非特定人发出。⑤方式不同2.2工程合同的订立2.2.3合同订立的过程哪一个是要约呢?1.甲对乙说:“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幅画,打算卖10万元。”2.甲对乙说:“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幅画,卖10万元。”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2.2工程合同的订立甲的信函构成要约吗?甲向乙发出一份信函:我处现有存粮若干,欲卖与你方,速派人前来。不属于。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要约必须送到受要约人。?2.2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是否成立?甲向某编辑部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新的司法考试的教材和参考资料,该编辑部立即向甲人工递送了五本考试资料,共计120元。甲认为该书不符合其需要,拒绝接受。双方发生争议。合同不能成立。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2.2工程合同的订立二、要约生效1、要约生效时间的概念。指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2、要约生效时间的意义。确定要约人受其要约约束的时间,保护受要约人决定是否对要约做出承诺的权利,即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权利。2.2工程合同的订立2.2.3合同订立的过程二、要约生效3、要约生效时间的确定在口头要约的情况下,应当以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为判定标准;在非口头要约的情况下,只要要约已经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就应当认为要约已经到达要约人。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2工程合同的订立2.2.3合同订立的过程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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