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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编号:发包方:见证方:签订地址:签订日期:重庆市工程勘察市场自律委员会制2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见证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勘察外业见证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渝建发[2008]209号文精神,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确保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质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建设地点:1.2预计外业见证工作量: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可靠性负责。2.1提供本工程勘察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勘察外业钻探、岩土测试等岗位培训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加盖行政公章)。2.2提供工程勘察有关技术资料:勘察合同(含钻探劳务合同)、任务委托书、勘察纲要(含勘察工作布置)、勘探点平面布置图、测量控制点等资料。第三条乙方负责向甲方派遣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员名(外业见证员名单见附表),并按规定提交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成果资料3份(一式三份)。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外业见证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开工及提交外业见证成果资料的时间。4.1.1本工程的外业见证工作定于年月日或以甲方下达的开工通知为准,年月日提交外业见证成果资料,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1.2外业见证工作有效期限以甲方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2.1本工程勘察外业见证费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收费,即按每人每天工日费元、交通费元、住宿费元计取外业见证工作费,按实际外业见证人数和天数进行结算;本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费预算总额元整(人民币大写:元整)。4.2.2合同生效后3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外业见证工作费预算总额的50%计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外业见证费)。勘察外业结束待见证资料与勘察成果资料一并评审通过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外业见证费余款,余款到帐3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外业见证成果资料。第五条甲乙双方责任35.1甲方责任5.1.1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1.2在外业见证工作范围内,特别是在有毒、有害、地灾等高危环境现场作业时,甲方负责提供安全保障防护设施,并承担费用;致使乙方在外业见证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及民事责任。5.1.3为乙方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甲方应按本合同4.2.1条收费标准支付给乙方停工、窝工费。5.2乙方责任5.2.1乙方应按现行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渝建发[2008]209号文要求进行勘察外业见证工作。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外业见证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5.2.2由于乙方提供的外业见证成果资料不完整、不齐全或弄虚作假,乙方应负责无偿补充完善,并承担相关全部责任和费用。5.2.3在现场工作的外业见证员,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应遵守甲方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5.2.4乙方有权督促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影响工程勘察质量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整改、责令暂停勘察作业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5.2.5乙方派出见证员原则上不得中途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更换。第六条违约责任6.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6.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或甲方要求解除合同时,乙方未进行外业见证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定金;已进行外业见证工作在50%以内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外业见证费的50%;完成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乙方支付全部外业见证费。6.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外业见证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外业见证费的百分之一逾期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外业见证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外业见证费百分之一。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4(本页无正文)发包方名称(盖章):见证方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合同代表(签字):签合同代表(签字):住所:住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附表:外业见证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号码外业见证证书编号手机号码5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工程名称:万州区新田镇港城·香榭丽舍小区项目工程地点:万州区新田镇连二路合同编号:勘察证书等级: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发包人:重庆双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勘察人: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签订日期:2010.5.27重庆市工程勘察市场自律委员会制6发包人:重庆双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勘察人: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万州区新田镇港城·香榭丽舍小区项目工程勘察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万州区新田镇港城·香榭丽舍小区项目1.2工程建设地点:万州区新田镇连二路1.3工程规模、特征:房屋占地面积45.3亩,总建筑面积约20.5万平方米1.4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详见勘察任务委托书。1.6预计勘察工作量:预计钻孔工程量3750米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现状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方案图及工程所需的测量控制点成果资料。提供勘察有关技术资料。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现状具体位置分布图。2.4甲方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乙方购买收集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资料费/元。第三条乙方负责向甲方按规定提交勘察成果资料10份。甲方要求增加份,乙方按人民币/元增加取费。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2010年05月30日或以甲方下达的开工通知为准开工,2010年7月20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甲方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2.1本工程勘察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7上浮/﹪或下浮50﹪和完成勘察工程量计取勘察费。4.2.2本勘察工程所需设备仪器、材料、人员的进出场费按人民币元(大写:/元)包干使用。4.2.3合同生效后3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勘察费(预算费)的20%计11万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由于本工程规模大、工期长,甲方应支付进度款: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勘察费(预算额)的20%计人民币11万元;勘察成果提交审查后,甲方凭审查合格通知书和勘察费发票一次性付清勘察费。甲方应将勘察定金、进度款、余款直接汇入乙方单位账户。勘察费余款到帐5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勘察成果资料。第五条甲乙双方责任5.1甲方责任5.1.1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甲方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楚,致使乙方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甲方承担民事责任。5.1.3甲方应派人及时为乙方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占用、青苗鱼塘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港监等),并承担其费用。若甲方委托乙方办理青苗鱼塘树木赔偿、三通一平、排污、租船、占道手续等,甲方应按勘察总费/%或人民币/元一次性付给乙方相关费用。5.1.4按渝建发[2008]209号文规定,甲方负责及时指派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单位和见证员,办理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手续,并向乙方提供外业见证成果资料一式2份。5.1.5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甲方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5.1.6为乙方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乙方临时设施费人民币/元。85.1.7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甲方应按4.1.1条计费支付给乙方停工、窝工费。5.1.8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索赔。5.1.9按渝建发[2001]17号文规定,甲方负责勘察成果送审和交纳勘察成果质量审查费。5.2乙方责任5.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甲方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5.2.2由于乙方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乙方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乙方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5.2.3勘察过程中,岩土工程地质情况和预计情况变化较大时,应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向甲方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变更手续。5.2.4在现场工作的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第六条违约责任6.1由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工、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甲方除应付给乙方停工、窝工费,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乙方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6.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甲方要求解除合同时,乙方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勘察费(预算额)的50%;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乙方支付勘察费(预算额)100%。6.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96.5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1、甲方应自行委托一家有资质的勘察单位对本次勘察的外业成果进行鉴证。2、乙方进场后,甲方应支付乙方预付款的20%作为定金,其余勘察费在提交正式成果资料后五天内一次性付清。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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