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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承揽合同第一节承揽合同概述第二节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第四节承揽合同的终止第一节承揽合同概述一、承揽合同概念二、承揽合同的特征三、承揽合同的种类承揽合同概念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251条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人是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人称为定作人。二、承揽合同的特征1.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合同2.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3.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4.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双务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的定作人的签约目的在于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承揽人的目的则是通过完成工作成果获得报酬。由于工作成果的特定性,要求承揽人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强调履行的协作性对于承揽合同,法律要求的协作义务比较严格。例如,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又如,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等等。合同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这一点区别于委托合同和雇佣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如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活动,发生事故时,则委托人产生责任。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或者自己的损害,雇主要承担责任(案例1)。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定作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准确地区别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诺成、有偿、双务合同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以工作成果和报酬作为相互的交换。二、承揽合同的种类承揽涉及到生活、生产的各个方面,承揽合同的种类繁多。常见的承揽合同: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指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由承揽人将原料加工成为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这里所说的报酬,实际上是加工费。如张某将一块布料交由制衣店做成西服,双方之间成立的合同就是加工合同。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揽人自备原材料,应定作方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的最大区别是原材料的提供者不同。如李某到某服装店制作西服,制衣店用自己的衣料为其制作,双方之间成立的合同就是定作合同。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功能不良或被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或价值,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王某将自己的汽车交汽车修理厂大修,双方之间就成立了修理合同。4.复制合同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制作与样品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复制,可以是对文稿的复印、对相片的翻拍,也可以是对画稿的临摹、对塑像的模仿塑造,等等。5.测试合同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指定的项目或工程进行测试,取得测验、实验指标等结果,并将测试结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其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6.检验合同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对定作人提供的检验品进行检测、化验、分析等工作,并对检验品的品质、成分、结构、性能等方面作出报告或结论,定作人接受报告或结论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如甲、乙约定,由甲方提供某种白酒的样品,乙方为甲方检验白酒的成分。双方之间的合同就是检测合同。《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251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252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第253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254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255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256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第257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258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259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第260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第261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262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263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264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65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66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第267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68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节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承揽人的权利、义务(一)承揽人的义务(二)承揽人的权利二、定作人的权利、义务(一)定作人的权利(二)定作人的义务承揽人的义务1.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义务—第253条2.按约定提供材料义务—第255条3.及时检验材料及不得随意更换的义务—第256条4.及时通知的义务—第257条5.接受监督的义务(容忍义务-第260条)6.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第261条7.妥善保管的义务—第265条8.保密的义务—第266条9.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第267条承揽人的权利1.履行抗辩权和解除权—259条2.承揽人的留置权–264条定作人的权利1.验收工作成果–261条2.单方变更权—258条定作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的义务—256条2.因变更而产生的赔偿责任—258条3.支付报酬—263条4.定作人的协助义务–259条及时通知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这里的及时通知义务,也是《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的附随义务。未及时通知的,应当如何处理?《合同法》未作具体规定。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未及时通知,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实务中,很难证明承揽人是否发现了不合理,且不能将应当发现强加给承揽人,这样有不公平之嫌。然而确定承揽人违反附随义务的赔偿责任仍有必要,在实践中有时也能证明承揽人确已发现不合理的事实。第三节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一、材料的风险(一)定作人提供材料时的风险负担(二)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风险负担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一)定作人提供材料(二)承揽人提供材料定作人提供材料时的风险负担国外:一般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我国合同法未规定,从法理上看,承揽人占有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期间,因不可归责于承揽人的原因(限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毁损、灭失,其风险应当由定作人承担。同时也要注意承揽人有无保管义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风险负担如定作合同,材料毁损、灭失与定作人无关,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定作人提供材料此为加工合同。交付后,参照《合同法》142条,由定作人承担风险;交付之前,由定作人承担相当于材料价值的那部分风险,其余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国外立法)--《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以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提供材料即定作合同,具有买卖和承揽双重性质,因此风险适用买卖合同风险承担规则(142条),应当以交付作为转移的界限。参考《意大利民法典》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者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此外,《俄罗斯民法典》第705条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08条也都有类似规定。第四节承揽合同的终止特殊情形:1.承揽人的解除权—259条2.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法定任意解除权及限制:案例2)—268条案例1:该案系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关系2004年11月,蔡某承包某自来水公司的楼顶修缮工程,双方协商约定每工以30元计酬,蔡某找了徐某等6人一起干活,蔡某与徐某等人商定每工以25元计酬。在劳动过程中,徐某等人的具体工作任务均由蔡某安排和监督检查,自来水公司的财务科派人将每天上工的人数均记在蔡某名下。2004年12月底,蔡某在公司领取酬金8100元,并按约定的每工25元支付了报酬。2005年1月,徐某在工作中不慎从架子上摔下,被送至医院抢救,花销医疗费5600余元。徐某、蔡某与公司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徐某诉来法院,以蔡某与某自来水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争议]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由自来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蔡某受某公司委托雇佣徐某等人共同完成工作,与公司之间形成雇佣的劳动关系。某公司商定每工以30元计酬并由财务科派员记工就可以说明双方之间属于雇佣关系。徐某因工受伤,因此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应由蔡某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蔡某虽未与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但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某公司的要求独立完全工作,向某公司交付工作成果,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关系。徐某等人由蔡某选用,具体工作由蔡某安排的检查监督,劳动报酬由蔡某与某公司结算后再与徐某等人结算,且蔡某从中每工获利5元。因此,徐某等6人与蔡某之间属于雇佣关系,公司虽然派员进行记工,但这仅仅是计算报酬的一种方式,不能说明两者之间是雇佣关系。因此徐某的损失应由蔡某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从该规定可以看出,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有一定的共同点:二者都存在一方当事人按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另一方当事人向其支付报酬。但二者之间又有区别,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4)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劳动是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本案之所以应认定蔡某与某公司之间是承揽关
本文标题:第15章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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