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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正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制定1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赣县红金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江西省赣州市机电建筑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赣县红金工业区三期场地土石方平整工程五标段工程地点:赣县红金工业区工程内容:土石方平整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土石方工程(详见施工图及其他图纸文件)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0年02月20日竣工日期:2010年05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江西省现行工程质量验评合格标准2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捌佰零伍万肆仟肆佰元整(人民币)¥:8054400.00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同时,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而且上述文件的序号即为约定优先解释顺序的序号1、本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及其附件3、中标通知书4、投标书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其内部顺序为:国家规范,建设部标准所之标准图集,厂家图集及标准)8、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的生效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中可约定包括其本身和上述8条文件在内的解释效力的权限。并遵循文件生效的实效原则。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一、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3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二、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八、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0年02月19日合同订立地点:赣县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4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本合同《协议书》之约定。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不采用语言文字。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江西省现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按照通用条款的约定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发包方提供的要求3、图纸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壹套。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外传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54.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何金军职务:业主代表职权: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隐蔽工程签证。4.2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5、项目经理姓名:曹日旺职务:建造师6、发包人工作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满足施工要求(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应供要求:开工前/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用水、电(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满足施工要求(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并做好通讯和电缆的保护工作(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理结束6(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甲、乙双方现场交验。并出具书面说明(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负责协调施工(10)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双方另行协商7、承包人工作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乙方每月25日提供工程进度报表和下月计划安排报表给甲方。(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担施工安全保护措施及非夜间施工照明责任及费用(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提供正常办公条件(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遵守交通\环卫和环境等有关部门的规定,费用自理.(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7(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进度计划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提供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一周内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9、工期延误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按招标文件和《通用条款》四、质量与验收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双方另行约定五、安全施工: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1)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采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8/(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设计变更;2.经甲方同意的现场签证合同价款的确定及调整方法:执行赣州市城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规建建【2004】45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以及《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管理暂行办法》(赣市规建字【2006】121号)的有关规定。七、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正式签署后七天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50%。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完成中标价的50%后再支付该项费用总额9的30%,完成中标价的80%后再支付该项费用总额的50%,完成中标价的100%后再支付该项费用总额的80%,余款一年内付清。八、工程量确认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九、工程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工程进度付款,完成工程量的50%,付至合同价款的30%;完成工程量的80%,付至合同价款的50%;完成工程量的100%,付至合同价款的80%;余款一年内付清.十、材料设备供应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10/(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除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外均需中标人自行采购,但质量应得到招标人确认.十一、工程变更按通用条款执行十二、竣工验收与结算1、竣工验收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前一周内提供竣工图纸壹套1.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32.1款,32.2款,32.3款,32.4款2.结算2.1按实做实收结算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1、违约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35.1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施工合同工期约定延误按1000元/天处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每提前一天,奖1000元.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承包人应返工,直到达到合格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2、争议2.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向甲方所在地)十四、其他1、工程分包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不允许分包12分包施工单位为:/2、不可抗力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39.1、39.2、39.3、39.4款3、保险3.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2)承包人投保内容: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40.4、40.5款4、担保4.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由承包人按合同价的10%履约保证金支付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十五、合同份数1.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2份,副本6份13合同订立时间:2010年02月19日发包方(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赣州市环城路24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797-8262824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赣州市建行章贡支行帐号:帐号:36001125300050000520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4100014第三部分通用条款一、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5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3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4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5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6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7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
本文标题:工业区三期场地土石方平整工程施工合同(含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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