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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合同合同法1999.10.01-428司法解释一1999.12.29-30司法解释二2009.05.13-30司法解释三2012.07.01-46债的概述•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主体特定性,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完成。•平等性•任意性(意思自治原则)1.合同及其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2.无因管理3.不当得利4.侵权行为债的发生原因合同的责任之一: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继续履行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做、减少价款或报酬、退货违约金赔偿损失免责事由:不可抗力or情势变更,属意外。合同的责任之二:缔约过失责任§42合同法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010-12.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答案】C【考点】缔约过失责任【解析】《合同法》第42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该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规定可知,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导致另一方的损失的,该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乙和丙不是与甲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即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丁应当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一方财产有所增加、另一方财产有所减少,两者有因果关系,但无合法依据。受益人+受害人符合以上四个要件,仍不能成立不当得利的情形:1.给付是履行道德上的义务;2.债务人对于未到期的债务进行清偿;3.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为清偿的;4.双方因不法事由,一方为给付(赌债);但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人一方的除外(赎金)。2005-10.哪种情形,乙构成不当得利?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答案】D【考点】不当得利【解题思路和依据】首先明确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具体到本题,很容易发现选项A、选项C中的乙获得利益均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因此不能作为不当得利处理。其次,选项B中的甲并没有因为乙的得利受有损失,因此亦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根据排除法,选项D正确。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93民通管理人+本人不能作为被管理事务的事项: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如纯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属公益性质的事项。依法须经亲自办理或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不作为&违法行为2007-53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正确?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负赔偿责任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答案:ABC乙代甲出卖鲜鱼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A正确。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其孳息应交付本人,乙将多卖的1000元据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B正确。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应承担适当管理义务,也即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乙因急赴喜宴将100斤鱼贱价出卖构成不当管理,应向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C正确。无因管理人的权利仅为要求本人偿付必要费用,另外,管理人的权利还包括:请求清偿必要债务;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包括报酬请求权,D错。可兼具为自己谋利的意思表示;不要求管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必须达到积极的管理效果,但不当管理须承担赔偿责任;不可请求报酬,只对在管理过程中合理支付和收到的损害有请求权。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精神侵权责任法2010.07.01-共92条侵权行为构成要件:1.损害结果2.加害行为3.因果关系4.过错:故意,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重大过失亦可成立。违法阻却事由:减免责任的原因,如不可抗力。过错原则:一般侵权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大部分医疗损害责任。过错推定原则:§5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无过错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环境污染损害、动物致害。公平原则:§24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债的分类•特定物之债:交易或个人观念上认为标的物不可替代。•种类物之债:交易或个人观念上认为标的物可以替代。•单一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为一人。•多数人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二人或二人以上。•按份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按照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地位一致。SJ-M与主办方珠海体育馆约定于2014.11.30进行演唱会,属于单一之债还是多数人之债?合同的订立:合同=要约+承诺•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须内容具体确定、且将会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内容具体且附有有效期除外)•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债的履行1.正确履行:又称适当履行,即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2.不适当履行a.履行迟延b.受领迟延c.加害履行:违约责任or侵权责任择一维权!!!3.不履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任一方vs.对方2.顺序履行抗辩权:后vs.先义务人3.不安抗辩权:先vs.后义务人1.同时履行抗辩权§66合同法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①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②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须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否则可解除合同。效力:不消灭对方请求权,仅使对方请求权延期。2.先/后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67合同法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①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②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效力:一时的抗辩权。不消灭对方请求权,只是暂时中止先履行一方请求权的行使。若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或之后适当履行,后履行一方应恢复履行,抗辩权即消灭。3.不安抗辩权•§68合同法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的义务:1.举证义务:无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2.通知义务效力:仅暂时中止履行§69合同法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解除合同。债的担保:物保+人保+钱保•物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权法调整)•钱保:定金,即为确保合同,由一方预先支付另一方的款项。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须采书面形式。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保证:人保。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可约定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不能是主债务人、国家机关、公益性质的法人、无偿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连带保证:多个保证人在无明确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时,各保证人的法律地位一致。•保证人的权利:1.享有主债务人的三种抗辩权:同时、先履行、不安抗辩权2.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保证债务的权利。•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17III担保法(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债的转移:标的和内容不变,主体发生变更。•债权转移:须告知债务人,或经有关机关批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不可转移。•债务转移: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有效转移后,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并转移给新债务人享有或承担,原债务人彻底脱离。•2011-14.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答案】C【考点】不安抗辩权•【解析】选项A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其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付款的义务,在丙公司没有付款之前,乙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拒绝甲公司要求交货的请求。•选项B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债务承担协议,而非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因此,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选项C正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安抗辩权,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给付义务,但是根据题干给出信息看,丙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即“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且质监局已介入调查”,因此,丙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选项D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即甲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付款义务完全转移给了丙公司,甲公司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丙公司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因此,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付款,无权再要求甲公司付款,更无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合同的保全•保全: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替债务人之位对第三人行使债权,或者请求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法律关系的制度。•代位权&撤销权: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且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1.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须有债权人对债务的合法债权存在,且不是专属于债务人人身性质的;2.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私下主张亦可构成);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第三人)的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代位权胜诉后,次债务人
本文标题:债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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