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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四章一、合同履行问题概述(一)合同履行的相关要素1.合同履行的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第四章•义务主体:债务人、代理人、担保责任人(保证债务人)、第三人(代为清偿)•权利主体:债权人、代理人、受托人、公司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等*第四章一、合同履行问题概述(一)合同履行的相关要素2.合同履行的时间与地点*第四章合同履行时间:区分“履行时点”和“履行期间”合同履行期:区分“履行期届至”和“履行期届满”*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接下页)*相关法律条文•······(接上页)(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接下页)*相关法律条文•······(接上页)(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法律实践问题: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事前无约定,可补充协商确定•无约定且协商不成,但有法律特殊规定的,按法律确定•无约定且协商不成,也无法律特殊规定的,按交易习惯确定*第四章一、合同履行问题概述(一)合同履行的相关要素3.合同履行的方式与费用•法律实践问题:合同履行费用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补充协商。•不能补充协商的,按交易习惯确定。•无交易习惯的,由履行义务主体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合同履行费用增加的,增加部分由债权人承担。*第四章一、合同履行问题概述(一)合同履行的相关要素4.合同履行指向的义务*第四章合同义务主合同义务随附义务从合同义务*法学理论问题•如何区分合同的随附义务与从合同义务?*第四章一、合同履行问题概述(二)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第四章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第四章一、合同履行问题概述(二)合同履行的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略)3.经济合理原则(略)*第四章一、合同履行问题概述(二)合同履行的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法律实践问题•如何区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如何区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A)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接下页)*相关法律条文•(接上页)······(B)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接下页)*相关法律条文•(接上页)······(C)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接下页)*相关法律条文•(接上页)······(D)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的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法律实践问题•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因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将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问题:情势变更原则中的“显失公平”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显失公平”有何区别?*第四章二、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第四章二、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法律实践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须双方互负的合同义务(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当事人尚未履行或者尚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须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具有客观可行性*法律实践问题•是否需要强调权利义务的完全对等性?一方当事人的主合同义务可否对抗对方当事人的从合同义务或随附义务?•如何理解“已届清偿期”?是“届至”还是“届满”?•一方当事人的迟延履行、部分履行或者瑕疵如果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如何处理?*第四章二、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第四章二、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法律实践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先履行抗辩权?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先履行抗辩权仅能由承担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享有*第四章二、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第四章二、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2.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法律实践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不安抗辩权?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承担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或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法律实践问题: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后果是什么?•《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一条文是对不安抗辩权制度与合同解除制度的链接,有不少观点认为,该条更接近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范畴。*法律实践问题:如何合理认定对方可能不履行合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第四章二、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法律实践问题(1)适用前提的比较(2)性质的比较(3)对主观要件的比较(4)法律后果的比较
本文标题:全日制法学本科-合同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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