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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序号章节内容1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的概念、要件、效力2合同的转让概念、合同转让的几种形式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念、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几种形式1合同的变更1.1合同变更的概念1.2合同变更的要件和方式1.3合同变更的效力1.1合同变更的概念——广义: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履行之前,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对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在内的合同诸要素修改和补充的法律现象。——狭义:在维持合同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对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增减等。——两层含义:1)合同的变更是对有效合同内容的修改、补充、增减;2)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履行之前;3)合同变更是对合同内容的更改。4)合同变更不能涉及合同标的的实质性变更。1.2合同变更的要件和方式——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合同的变更必须通过当事人各方的协商。——合同变更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且变更后的内容具有合法性。——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1.3合同变更的效力——变更后的合同取代原合同的相应内容,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依法生效,原合同被变更部分的内容随之失效。——合同的变更,对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具有溯及力。——合同的变更只涉及变更部分的内容,未变更部分的合同依然有效。——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变更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案例6-1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供货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每月向乙公司供衬衣1000件,每件50元,每月月底结帐。合同订立履行两个月后,乙公司见该衬衣销售情况极好,就给甲公司发函:每月增加供货1000件,价格可降低一些。甲公司回信称同意增加供货。于是,甲公司即于当月向乙公司交付衬衣2000件。但于月底结帐时,甲公司坚持按原价结算,乙公司认为应该按照双方重新商议的价格结算。双方发生争议。案例6-2某企业甲与某银行乙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借款50万元用于新产品开发,借款期限6个月,于2002年7月1日返还本息,逾期不还款按规定加收罚息。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并由丙承担连带责任,但未规定保证责任期限。丙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甲利用借款进行新产品开发。后甲预测新产品销路会很好,决定扩大生产,于是与银行协商将借款期限延长半年,银行同意甲的要求,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于2003年1月1日返款,但丙未在变更协议中签字。后因甲公司的新产品销路不好,到期未能还款,此后乙几经催告,甲仍不还款。无奈,乙公司于2003年4月10日向法院起诉:1)要求甲偿还本息;2)要求甲承担自2002年7月2日起的逾期罚息;3)要求丙负连带责任。2合同的转让2.1合同转让的概念和特征2.2合同权利的转让2.3合同债务的转移2.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2.1合同转让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包括:权利转让、义务转移、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程序:1)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2)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2合同权利的转让2.2.1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特征2.2.2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2.2.3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2.2.4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2.2.1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特征——法律特征:1)合同权利转让不得改变原合同的性质。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债权。3)合同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4)合同权利转让可以是有偿转让,也可以是无偿转让。——思考问题:“债权转让”与“物权转让”???2.2.2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要件:1)合同权利有效存在。2)转让人和受让人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合意。3)债权人的通知义务。4)被转让的合同权利具有可转让性。2.2.3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合同标的;涉及人身关系;与第三人利益有关的;从权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2.2.4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1)对转让人与受让人的效力——转让人与受让人的法律地位发生变化;——从权利随主权利转移;——转让人对受让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2)对债务人的效力——未经通知,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对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享有原合同的抗辩权。——债务人对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享有抵消权。相关规定——有关合同权利转让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83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案例6-3甲承租乙的房屋三间,租期三年,每半年结算租金一次,双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乙要出国定居,匆忙中乙将三间房屋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买卖手续,只是未能及时通知甲。丙在买下该房屋后到外地工作。半年后,丙以房主的身份向甲收取租金。甲拒绝交租金给丙。双方发生争议。2.3合同债务的转移——构成要件1)合同债务转移须以有效的合同义务存在为前提条件。2)所转移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合同义务。3)合同债务的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4)符合合同形式的要件。——效力1)全部转移和部分转移。2)合同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第三人可以主张合同原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的抗辩。3)合同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第三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案例6-4甲到乙家具厂定做一套家具,双方就定做的样式、规格、质量、价格及交货期限均作了明确规定,并签订了书面合同。后来乙厂接到另一单定做1000套办公家具的合同,为抢时间赶进度,乙将甲定做的家具交给丙加工厂制作。到了提货日期,甲发现家具是另一加工厂制作的,并且质量未达到合同所约定的水平,甲遂要求乙家具厂承担赔偿责任。乙辨称家具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规格、式样加工的,并按期交货,家具厂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相关规定——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85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86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构成要件:1)有效的合同存在。2)所存在的有效合同是双务合同。3)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达成合意。4)经原合同的另一当事人同意。——包括:合同转让、企业合并《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3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3.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3.2合同解除3.3抵消3.4提存3.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终止的效力——①③④⑤⑥项:1)消灭从权利2)返还负债字据——②⑦项:1)结算与清理2)争议的解决合同终止的义务——后合同义务、后契约义务:1)通知2)协助3)保密3.2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1)合同解除只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3)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案例6-5张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新房租给刘某使用。合同中约定了租金等事项,并约定:在张某的儿子结婚日期前10日,刘某应将房屋交还给张某。合同订立1年后,张某的儿子定于5月1日结婚。张某于4月10日通知刘某于4月20日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房屋。刘某以自己找不到住房为由不同意还房,张某无奈于4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房屋。相关规定——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案例6-62001年8月1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购销月饼协议,约定甲于8月17日(中秋节前5日)交货到乙公司。8月23日,甲公司交货于乙公司,乙公司拒绝接受并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甲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乙收下月饼。双方发生争议。后乙公司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并确认解除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预期利润损失4万元。相关规定——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2.1合同解除的原因与解除的方式1)协议《合同法》第9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约定《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的内容一定是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的方式既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主合同之外单独约定。3)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的相关规定。3.2.2合同解除权的条件——解除权:指当事人一方以单独意思表示终止合同的权利。——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3.2.3合同解除的程序及法律后果——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3.2.4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1)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2)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做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3)债权人因失去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而造成的损失;4)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5)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人的给付物时,因返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司法解释》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8——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司法解释》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9——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本文标题: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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