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P149(一)合同的概念: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二)合同的特征1、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2、是双方的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平等性)3、主体具有特定性(对**、债权)(合同之债)合同的范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如收养协议、离婚协议书、劳动合同等)在以下协议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A、离婚协议B、收养子女协议C、人身保险协议D、转移监护权的协议(三)合同的分类P149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分则的15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间合同(试用买卖合同)对于有名合同,由于专门法律对其有较详细的规定,因而应首先适用这些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才适用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只能在适用我国《合同法》总则的同时,根据合同的性质比照适用近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条款产生方式)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保险合同、手机入网协议)非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全部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的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则P150(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义务,以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不能只有权利没有义务,除非单务合同)(2)公平原则(3)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保险合同)(4)应对方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格式条款的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阳台护拦与小区整体美观:购房合同)1998年4月,王某购买了一辆新款轿车,按规定,他在当地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了一整套保险。同年10月,王某驾车外出办事时发生交通事故,轿车被严重撞坏,王某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将车拖到保险公司下属的修理厂。王某了解到,该修理厂技术力量及维修设备较差,无法修好该车,他便提出到另一家修理厂修理,保险公司不同意、称按合同规定能到保险公司下属的修理厂修理。王某无奈,只好将车放在该修理厂修理,过了5个月,轿车仍未修好,在与保险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王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保险合同。(第三责任险(父亲是不是第三人)格式合同(保险)17分钟1)离市中心20分钟的车程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意外死亡;自杀)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要式合同(房子买卖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赠与合同、保管合同)(章子怡诈捐门)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赠与合同;附条件的例外)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赠与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能**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二、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P151(一)合同法的概念1、合同法的概念:国家制定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我国合同法的发展:81年的《经济合同法》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87年的《技术合同法》99.3.15的《合同法》(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P1511、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2、自愿订立合同的原则(**条款)3、公平原则(显示公平)4、诚实信用原则(房子买卖、三轮车转卖)5、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原则(高利贷、赌债,小产权买卖,凶宅(7分钟))1993年,香港商人王某到大陆内地某市投资,先后盖起几幢民用住宅商品房,售价为每平方米5000无,每套售价约60万元。本市规划局领导找到王某,提出给本单位职工购几十套住宅房。王某表示,以同样的价格,将位置和楼层**的房子留给规划局,该局领导没有表示异议。过了几天,规划局领导提出,原则上同意王某的意见,但在每平方米售价上必须再降10%。王某认为。如按规划局提出的价格售房,损失要在100万元以上,他使向规划局的领导做了解释。此后的一段时间,规划局以种种理由刁难王某。王某无奈,只好按规划局提出的方案与之签订了售房合同书。当王某将此事告诉他的律师后,律师建议王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当事人赵某,想用赌博的方法来赢钱还债,可是越赌越输,欠下了邻村肖某赌债3.67万元。肖某上门通债时,此事才被赵妻知道。赵妻劝其悬崖勒马,赵某不听。赵妻一气之下,回到自己的娘家。赵某每天东躲**逃避肖某上门“逼债”。肖某在讨债未果的情况下扬言;“再给你半个月时间,赶快给我凑齐所欠的钱额,否则我就要对你动武。”赵某无奈,只好向表兄于某借钱。于某夫妻结婚10年,其妻始终未育。他见赵某上门借钱,便萌生了“以钱换儿”的主意。于某表示,借钱还债不难,但是需要答应一个条件:于某替赵某还债,赵某必须把儿子过继给于某。由于赵某害怕肖某动武,便答应了于某的要求,并立字为据,永不反悔。之后,于某拿着那份“协议”,痛痛快快地替赵某还清了赌债,并抱走了赵某的儿子。赵妻得知赵某将儿子送人之后,便跑到于某家中,要于某还回儿子。于某振振有词地说:“想让我把儿子还给你没门,我同你丈夫赵某已经立下了‘合同’,我替他还债,他把儿子过继给我,‘合同’中写得明明白白。”在1999年2月份,西北某村,正在忙于落实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村委会在研究决定承包责任人的主体资格时,作出了一个限制性规定:土地不承包给待嫁闺女。由于有这样一条“规定”,家里有女孩的比家里有儿子的农户要少得到近3亩地,平均每年减少收入1500元。尤其是该村的一个姓高的姑娘和年幼的妹妹,上无父母,下无兄弟.因而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两姐妹请求村里“破例”给她同妹妹分些土地,但村主任却理直气壮地说:“这是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对谁都必须一视同仁,不能破例。”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高姑娘鼓起勇气走进了人民法院,诉诸法律。(大学生)三、合同的订立P152(一)合同订立的概念:是2人或2人以上的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相互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达成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合同的程序为:要约,承诺(一拍即合)(二)要约(发盘、发价)1、要约(订约提议)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作为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具有订立该合同并承担其法律后果的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使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产生效力。(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况下,要约都是向要约人希望与之成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也就是说受要约人往往都是特定的、具体的。(区别于要约邀请)(3)内容具体确定;(标的;数量;价格)(4)要约必须是受相对人承诺约束的意思表示。原告蒋某,1998年8月接到被告龚某的电话,询问有没有关于某执业资格考试的辅导教材;蒋某答复“我让发行部到库里查查,如果有明天给你回电话”第二天上午9点,蒋某便给龚某打电话,没有人接,便将有书的消息,呼在了龚某的汉显BP机上。两天之后,龚某的秘书于**又以龚某的名义发来了一份传真,询问是否有关于某执业资格考试的辅导教材,如有,要1000册。蒋某在发行部复函的同时,将1000册书以铁路托运的方式,寄给了龚某。可是书寄出一个多月后,迟迟没收到龚的书款,当蒋去电话询问时,龚称,在该社的书寄出之前,他已经从其他书商那里以特别优惠的价格搞到了1000册。同时,他也没有正式同出版社签订这方面的合同。因此,拒收这1000册书。蒋某在同龚某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成立,并由龚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害赔偿责任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路过、看过别错过)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如:商品陈列待售明码标价、自动售货机下列选项中,()是要约。A.张强贴出一张告示,说家中有一台旧电脑要卖,价格面谈B.某百货商店临街橱窗上展出一套高档西装C.张强想把家里的电脑卖掉,问王明2000元一台要不要买D.张强想卖掉家中的电脑,问要王明2000元一台能否卖掉某日,何某在自己的自行车筐中发现了一份打印的“好消息”,写道:“成人培训中心有意出售10部全新日本原装佳能照相机身,每架价格为4760元,**买者务于两日内携带现金到培训中心,找宋某购买。如怕丧失良机,可在见到此条时,先给培训中心宋某处打电话预定,然后交款提货。”何某早想购买这样一部相机,马上按照指定的****,给宋某拨通了电话,请求他给预留一架,第二天去交款提货。宋某接到电话后,满口答应。第二天何某找到宋某要求交款提货。宋某道:“要4760元买走可以,但是必须以每个2600元的价钱再买一个28-105的镜头,如果单买机身,每架5060元。”何某拿出他们散发的“好消息”,宋某却说:“这个好消息是我们发的,价钱、联系人及其地址都没有错,但是,以这个价钱出售,我们是有条件的,再说,我们是为了吸引买主才这样写,并不是说我们就非得按上面标明的价钱去卖。”A商业公司为了兴建高层办公楼.在当地报纸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引来了众多建筑公司竞标。经过一番激烈竞争,B建筑工程公司最终以最低的报价和最优的条件中标,事后,B建筑工程公司经过内部协商、又认为报价太低,难以按期保质完成A商业公司高层办公楼的建设任务,于是拒绝与A商业公司签订合同。A、B两公司经过多次协商表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遂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例中,A商业公司在报纸上刊登招标公告即是要约邀请,因为它并不具备建筑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而是旨在邀请各建筑施工单位向其投标.并与其中报价最低者答订合同的意思表示。B建筑工程公司参与竞标,其标书必须包括价格、工程质量、工期以及违约责任等建筑承包合同的全部必备条款,这样,其标书便成为要约。A商业公司宣布B建筑工程公司中标.同意B建筑工程公司标书中的主要条款即为承诺。这样,A商业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就宣告成立了。开标后B建筑工程公司拒签订合同的行为显然是种违约行为,B建筑工程公司应当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3、要约的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邮寄,到达;了解三种情形)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4、A公司于5月1日通过邮局向B公司发去一要约,并请对方在5月29日前作出答复。该要约于5月6日到达B公司所在地邮局,邮局于5月7日送至B公司传达室,B公司业务人员于5月8日看到该要约。要约的生效时间是()A、5月8日B、5月7日C、5月6日D、5月1日1)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它要求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的存续期间,不得变更或者撤回要约。如果要约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并且
本文标题:合同法08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788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