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劳务合同甲方: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使用甲方员工等事宜,达成本劳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甲、乙双方有关乙方使用甲方员工等事宜,适用本合同。第二条适用法律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变化,致使本合同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均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准。第三条定义甲方员工:指乙方需要使用的,由甲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派遣到乙方的中国公民。2管理费:指乙方使用甲方员工而应支付给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总和。一般包括:2.1乙方为承担甲方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支付的费用;2.2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下所列服务而支付给甲方的服务费和约定的相关税收。3工资:指乙方使用甲方员工而应支付给甲方员工的劳动报酬。4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甲方享有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的服务配合甲方拟定的流程。甲方有权对乙方与甲方员工之间因实际使用关系所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甲方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月向乙方收取管理费。第五条乙方享有的权利乙方有权享有本合同约定的由甲方提供的服务。2乙方有权与被其使用的甲方员工另行签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等),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一方(即乙方或甲方员工)的连带责任。3乙方有权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甲方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不得与法律相冲突,而且应当向甲方员工公示或者告知。第六条甲方履行的义务甲方应为乙方合法使用的甲方员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各类由乙方选定的服务。甲方应教育甲方员工自觉遵守法律和乙方依法制定、修改或决定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甲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为乙方使用的甲方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者按照上海规定缴纳综合保险。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协助乙方对甲方员工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追索,但甲方不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条乙方履行的义务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履行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每月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管理费。乙方应尊重甲方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严禁种族歧视或性别歧视。乙方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应承担甲方员工正常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抚恤金等责任和甲方员工工伤的责任。乙方应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执行工时制度和支付加班费。6乙方如果直接支付报酬的,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乙方应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带薪休假制度。8因乙方使用、退回甲方员工,或因乙方与甲方员工发生争议,而引起甲方与甲方员工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或被行政处罚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参加仲裁、诉讼、行政复议。若甲方因前述仲裁或诉讼或行政处罚导致需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仲裁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均应由乙方承担,但争议或处罚系甲方过错造成的除外。第八条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共同履行的义务本合同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之相关的一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草稿、附件、报价、往来传真信函等,均为甲、乙双方之商业秘密,除因法定事由并事先通知对方外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否则应承担相应之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任何一方有权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违约方有义务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并变更本合同的相应条款;另一方应当执行。任何一方应根据另一方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任何一方拟变更任何工商登记事项,或者任何一方搬迁办公地址的,均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变更方应承担相应之经济赔偿责任。任何一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如果乙方发生分立、合并的,本合同应由承继乙方权利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第三章甲方员工的使用、解除使用第九条甲方员工的使用乙方使用甲方员工,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乙方在中国境内有效的工商登记证明文件。乙方应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员工的派遣期限以合同中约定的起始日期开始,如非因甲方原因致使使用起始日期无法按照乙方确定的日期为准的,以甲方确定的日期为起始日期,派遣期限应相应顺延。3乙方使用甲方员工,应当在使用前如实告知甲方员工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甲方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4乙方使用甲方员工,甲方应提供的服务和办理的手续,以及乙方应提供的协助等相关事宜.第十条甲方员工的解除使用甲方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使用关系,将甲方员工退回甲方,但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甲方员工:1严重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建立或者变更与其的使用关系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使用关系,将甲方员工退回甲方,但应当至少提前2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甲方员工:甲方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甲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乙方使用甲方员工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甲方员工,且乙方与甲方员工未能就变更使用关系协商一致的。乙方未依约定提前通知的,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甲方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标准按本合同11.4的约定执行。除本条10.1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使用关系退回甲方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使用的顺延如果乙方以派遣期限届满退回甲方员工时,甲方员工有本条10.3约定的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条10.1情形的,乙方应顺延其使用关系至相应的情形消失后方可退回。甲方可以依法与甲方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但应提前通知乙方。第十一条退回补偿除本合同10.1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将甲方员工退回甲方的,均应向甲方支付退回补偿。退回补偿按甲方员工在乙方工作的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甲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退回补偿。甲方员工月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甲方支付退回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甲方支付退回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甲方员工被退回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十二条额外退回补偿乙方以10.2.1约定的情形退回甲方员工的,除应按本条11.2的约定向甲方支付退回补偿外,还需按不低于甲方员工六个月工资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额外退回补偿;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额外退回补偿,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六个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六个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乙方以10.2.3约定的情形退回甲方员工的,剩余派遣期限应计算入甲方员工在乙方的工作年限,据此计算退回补偿;并且除应按本条11.2的约定向甲方支付退回补偿外,还应按剩余派遣期内应支付的该甲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服务费等的总合作为额外退回补偿按月向甲方支付。第十三条甲方员工解除使用关系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员工可以与乙方解除使用关系。1.1乙方未按照约定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1.2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1.3乙方未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用的;1.4乙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甲方员工权益的;1.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乙方建立或者变更使用关系(约定)的;1.6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甲方员工劳动的,或者乙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甲方员工人身安全的,甲方员工可以立即解除使用关系,不需事先告知乙方。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甲方员工解除使用关系的退回补偿甲方员工依照本条13.2约定解除使用关系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11条和第12.1条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额外)退回补偿。第四章费用及结算第十四条管理费的确定管理费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于本合同,并以每月25日前甲方标准格式统一打印的《付款通知书》为当月管理费的结算依据。乙方如有任何变动情况,应于当月二十日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相应之责任。管理费可以人民币或者等值于人民币报价的外币结算。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月十五日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为准。甲、乙双方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的时间相应地调整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并根据政府的需要随时进行其它必须的调整。前述的调整,不应影响派遣期限。第十五条管理费的支付每月月底前,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向甲方支付当月的管理费,具体支付方式为以下四种:现金;支票;转帐;电汇。第十六条退回补偿的支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退回补偿和(或)额外退回补偿,均应在甲方员工被退回的同时向甲方一次性全额支付。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七条普通责任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导致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处罚、索赔的,均应由违约方在未违约方提出要求时向未违约方作出足额补偿。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了其他违约责任的,并不能免除其作为违约方应承担的本条约定的违约责任。第十八条管理费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的,除应足额支付外,还应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支付应付款金额2‰的滞纳金给甲方。同时,因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管理费,造成甲方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和(或)住房公积金未能按政府规定及时缴纳的,乙方应承担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补缴罚款或罚息。甲方在乙方未按时支付管理费的情况发生时,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形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作为违约方应向甲方支付至本合同终止前拖欠的管理费用,并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视作每个甲方员工被退回,所应获得的退回补偿和额外退回补偿之和”加上“解除时乙方使用的每个甲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服务费乘以至该甲方员工和甲方的劳动合同期满为止或依法顺延满为止的剩余月数之和”后的总和。第十九条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甲方员工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工资等),导致甲方遭受任何处罚、索赔、损失的,均应由乙方向甲方作出足额补偿。第二十条退回补偿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退回补偿和(或)额外退回补偿的,除应足额支付外,还应在甲方提出要求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向甲方加付违约金。第二十一条乙方不当解除使用甲方员工的违约责任依法规定,乙方依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将甲方员工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依法与甲方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如果甲方据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被裁判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甲
本文标题:劳务派遣合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799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