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输变电工程监理合同输变电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委托人):合同编号(监理人):工程名称1:委托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张家口供电公司监理人:张家口华纬电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2014年月日签订地点:张家口1工程名称应具体到标段。2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合同协议书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1协议书委托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张家口供电公司监理人:张家口华纬电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鉴于委托人拟委托监理人对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施监理,且监理人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张家口市尚义县。1.3工程规模:1)风光储二期至尚义220kV线路工程:本工程新建国家风光储输金阳升压站至尚义变电站220kV线路,路径长度41.1km,包含风光储二期至尚义220kV线路工程的施工监理及风光储二期光缆通信工程(OPGW)的施工监理。2)风光储二期送出站内通信工程:本包工程量包括在220kV尚义站配置2套24芯光配线单元,用于接入本期光缆,配置1块综合数据网155MPOS板卡用于开通本期所需业务。第2条监理服务范围1)风光储二期至尚义220kV线路工程2)风光储二期送出站内通信工程第3条工程建设目标33.1质量目标:保证贯彻和顺利实施工程设计技术原33.1、3.2、3.3款根据施工合同相关约定填写。2则,满足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工程质量总评为优良,满足工程合格率100%。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管理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达标投产。3.2安全目标:严格执行国家、国家电网公司及业主方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监理控制,确保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并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和重大垮(坍)塌事故,不发生重伤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电网事故,创建安全文明施工示范工程。3.3进度目标:由双方签字之日开始至工程通过达标投产检查之日结束。坚持以“工程进度服从安全、质量”为原则,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开、竣工时间和工程阶段性里程碑进度计划的按时完成。3.4投资控制目标:在满足安全质量的前提下,严格规范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严格执行合同,做好工程项目结算工作,控制工程造价。3.5环境保护目标:确保工程建设中落实环保、水保方案及批复意见,在施工过程中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确保工程顺利通过国家环保和水保验收。3.6工程档案和信息管理目标:工程档案动态立卷建档及时率100%,真实率100%;工程档案移交归档及时率100%、完整率100%;工程档案质量合格率100%。第4条合同价格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陆拾万柒仟元整(¥60.7万元),具体价格构成详见《监理费用》(附件二)。第5条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会议纪要、协议等文件;2、合同协议书;3、中标(签约)通知书;4、专用合同条款;35、通用合同条款;6、合同附件;7、采购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第6条监理人承诺监理人承诺严格按照建设监理的职业准则和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第7条委托人承诺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并承担相应责任。第8条词语含义本协议中所用词语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第9条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第10条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第11条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委托人执肆份,监理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4签署页委托人: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张家口供电公司(盖章)监理人:张家口华纬电力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2014年月日签订日期:2014年月日地址:张家口市五一路131#地址:张家口桥东区胜利北路1699169邮编:075000邮编:075000联系人:朱杰联系人:张姗EMAIL电话:0313-8693836电话:0313-8694161传真:传真:0313-8694161Email:Email:开户银行:工行东支开户银行:工行张家口五一支行账号:0412041209221001146账号:0412303809300003327税号:130702806180653税号:1307037898441895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定义及解释1.1定义1.1.1监理:指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管理。1.1.2项目法人:即业主,指工程的出资人或出资管理人,包括取得项目法人资格的合法承继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3委托人:是指项目法人或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对工程具体实施进行管理的实体,即与监理人签订本合同一方当事人。1.1.4监理人: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受委托人委托履行监理服务的当事人,包括取得监理人资格的合法承继人。1.1.5代表:指双方各自任命的,在本合同项下代行任命者职权的受托人。监理人代表的任命需经委托人批准。1.1.6监理项目部: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实施建设监理服务的组织。1.1.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监理人委派常驻工程现场、执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1.1.8被监理人:指由监理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对其进行监理的法人或组织,包括工程承包商、设备供应商等。1.1.9承包商:指负责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1.1.10合同:指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标(签约)通知书、采购文件,以及合同协议书明确列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1.1.11采购文件:指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谈判文件及应答文件、询价文件及报价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质疑答复及其他与采购有关的文件、资料。1.1.12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就监理人实施和完成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委托人应向其支付的总金额。1.1.13施工合同:指委托人与承包商就工程实施所签6订的合同。1.1.14工程: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详见合同协议书。1.1.15书面形式:除特殊注明外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1.1.16日(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日(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17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1.1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1.2解释本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也不用于对合同进行解释。第2条语言本合同以中文为合同语言和执行合同的工作语言。第3条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第4条转让和分包4.1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方。4.2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对外分包,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分包部分服务所对应的合同价款或终止本合同。第5条使用监理资料委托人有权为本合同目的使用或复制监理资料,且无需取得监理人的许可。7第6条利益冲突6.1除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6.2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7条通知本合同履行过程的有关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自送达合同约定的地点时生效。通知可由专人递送,或通过传真发送。第8条出版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本合同下服务有关的材料。监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或服务完成或终止后5年内出版有关材料时,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出版应符合本合同中的保密约定。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第9条服务范围监理人应履行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服务范围详见专用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第10条监理人的义务10.1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服务。监理人在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工作,并应对工程量计量和费用调整的准确性负责。10.2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委托人和任何被监理人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人应:10.2.1根据委托人和被监理人签订的合同进行工作。10.2.2如果委托人授权,可变更任何被监理人的义务。但对于可能对费用、工程质量或进度产生影响的任何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10.2.3监理人的任何成员不得与被监理人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10.2.4监理人应通过提供的服务使委托人减少或免除因任何被监理人索赔而造成的损失。产生这种损失时,监理人应承担因监理原因引起的费用。10.2.5监理人应对监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包括职业8道德、安全教育),发给上岗证,制订职业道德守则,如发现问题应严肃查处。10.2.6监理人应对监理人员的现场安全负责,并按委托人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事项进行投保:(1)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人应承担的责任;(2)监理人为实施本合同下服务所派出的人员的伤亡。监理人应在申请支付首笔合同价款前向委托人提交已投保上述保险的相关证明(包括保单)。10.3提供职员、设备、设施及其他资源10.3.1监理项目部:监理人应在施工现场建立监理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在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监理项目部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10.3.2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根据本合同委派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人派往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应能胜任其工作,并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对不胜任业务工作或违反纪律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应及时进行更换。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项目部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应具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资质证书、工作经验及其他条件。10.3.3人员的委派及调整:监理人应于合同生效后10天内将监理项目部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委托人。当监理人员需要调整时,监理人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商。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确需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经委托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10.3.4监理项目部的要求:监理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9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监理项目部应实施办公自动化和网络化,配备足够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等设备,接通网络保证能收发电子文件。监理项目部应配备熟悉基建信息化操作的合格人员和满足基建信息化应用的相关办公设备,按照委托人要求将现场有关管理信息准确、及时录入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信息系统。10.3.5其他资源: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由监理人自行负责。10.4监理人应制订监理规划、监理创优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和安全监理工作方案。10.4.1制定监理规划(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工程的实际情况,明确监理项目部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2)监理规划应在合同生效及收到有关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须经监理人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委托人审批。(3)监理规划应依据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
本文标题:包9输变电合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804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