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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与中华民族的内在关系中国辽阔的疆土,是包括藏族在内的中华各民族共同开拓的。中国悠久的历史,是由包括藏族人民在内的中华各族儿女共同铸就的。勤劳、朴实、智慧、勇敢的藏族人民,与各民族一起,为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尽了光荣的责任,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西藏是中国藏族的主要聚居区之一,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的历史关系藏族地区纳入中央政府管辖的过程,因藏族与中国其他民族的经济文化关系的逐渐密切以及地域所在的不同,呈现为一种渐进推移过程,经历了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动态进程。正如九世班禅额尔德尼所说:“原西藏立于中国,自汉唐以还,关系日深……”——这一渐进过程,循着漫漫历史长河,在唐蕃时期显著加速,到公元13世纪中叶正式完成。藏族人民反帝爱国的优良传统“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是《十七条协议》中规定的首要原则。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藏地方与中国其他地方一样进入那段灾难深重的岁月。帝国主义势力入侵以后,西藏社会的主要矛盾由农奴主阶级同农奴阶级的矛盾转化为西藏民族同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也就是中华民族同帝国主义列强之间的矛盾。反帝爱国,是中华民族的历史选择,也是西藏民族的必然选择。藏族人民与中国其他各族人民之间形成的患难与共的亲密关系,从此进入新的阶段。藏族人民倾心内向、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爱国主义传统从此得到了充分展现。西藏和平解放顺应了历史潮流西藏社会的发展历程证明,《十七条协议》规定的发展方向是西藏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十七条协议》规定:西藏落后的社会制度必须改革。和平解放后,围绕要不要改革、要不要执行《十七条协议》,经历了长达8年的尖锐斗争。和平改革的计划终因西藏上层反动统治集团撕毁《十七条协议》,发动全面武装叛乱而未能实现。1959年6月28日,在班禅大师的主持下,西藏自制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西藏全区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从此,一场顺应历史潮流的民主改革浪潮席卷西藏大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西藏百万农奴和奴隶翻身站起来,废除了严重阻碍社会发展、粗暴践踏人权的封建农奴制度,推翻了封建农奴主阶级的黑暗统治,摧毁了封建领主生产资料所有制,铲除了分裂主义集团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建立起人民民主制度,使阶级关系及生产关系发生深刻变化,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西藏发生的沧桑巨变中,最根本、最深刻的变化是广大的藏族劳动人民由地位卑贱的农奴和奴隶成为国家的主人。他们发自内心的真情实感,真实记载于当时的大量文献资料中,雄辩地说明西藏民心之所望,历史潮流之所向。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代表性广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扩大了爱国统一阵线,有力维护了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切实保证了西藏民族充分享受民族平等、当家做主的权利,增进了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使西藏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政治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民主改革的胜利实现和西藏自治区的建立,标志着西藏社会完成了伟大的历史性进步。事实证明,在西藏实行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符合西藏人民根本利益的唯一正确的抉择。旧西藏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长期处于政教合一、僧侣和贵族专政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其黑暗、残酷比中世纪欧洲的农奴制度有过之而无不及。西藏地方统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维护农奴主的利益。旧西藏通行了几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明确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农奴主运用成文法或习惯法,设立监狱或私牢。地方政府有法庭、监狱,大寺庙也设法庭、监狱,领主还可在自己的庄园私设监狱。刑罚极为野蛮残酷,如剜目、割耳、断手、剁脚、抽筋、投水等。新西藏在西藏进行的民主改革,废除了腐朽、黑暗的封建农奴制度,百万农奴和奴隶翻身得解放,不再被作为农奴主的个人财产加以买卖、转让、交换、抵债,不再被农奴主强迫劳动,获得了人身自由等一系列人权。在民主改革奠定的现代社会制度基础上,西藏逐步迈上了现代化之路。50年来,西藏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一项项方针政策和优惠政策的实施,快速改变着西藏的面貌,改变着西藏各族人民的生活。1959年,西藏的生产总值仅为1.74亿元,人均收入只有142元。在刚刚过去的2008年,西藏GDP达到392亿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170元。西藏人民无论是住房、看病、上学,还是出行、饮水、通信,所有这些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都有极大改善。意义西藏和平解放17条协议的签订,彻底粉碎了帝国主义分裂中国西藏的梦想,维护了祖国统一,巩固了国防。西藏和平解放,为西藏人民废除反动农奴制度、彻底翻身作主人奠定了基础,为迅速发展西藏工农业生产,提高西藏人民生活水平开辟了广阔的道路。西藏和平解放,还挫败了美国试图将西藏作为亚洲反社会主义阵营的一个基地的计划,对于巩固刚刚诞生的新中国政权,反对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阵营的斗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赋予的权利,从1965年开始,已经制定了60余项符合西藏实际情况、维护西藏人民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决定和决议,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西藏人民各项民主权利的实现和地方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西藏和平解放的意义是宣告西藏和平解放,结束了西藏近代以来遭受帝国主义、殖民主义侵略的历史,使一度离散的游子重新回到母亲的怀抱,为新中国的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大业,同时也为西藏的民主改革和民族区域制度的建立、为西藏的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走上了团结、进步、发展的光明大道。
本文标题:西藏的和平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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