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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民法基础知识详解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德国学者冯·图尔说:“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后抽象。”权利构建了民法的核心内容,整个民法就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体系。学习民法就是学习民事权利体系。对民事权利分类及其各自特征的掌握是我们学习民法的起点。b5E2RGbC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价值——宪法价值——宪法原则——民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p1EanqFD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DXDiTa9E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RTCrpUDG4、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5PCzVD7H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jLBHrnAI真题索引2/37第二章民事主体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1、出生时间的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相关证明认定。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xHAQX74J2、胎儿利益的保护:我国民法在不承认胎儿权利能力的前提下,考虑到胎儿将成为婴儿而具有的利益,给予特殊的保护,具体体现如下几点:LDAYtRyK①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三种情况: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Zzz6ZB2L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C、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遗嘱继承也同样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因为胎儿出生后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其母亲的抚养费不视为生活来源―――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dvzfvkwM②胎儿受到侵害,如果胎儿流产的,视为对母亲的伤害,母亲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人身受到损害),但是胎儿的父亲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死者的近亲属,流产的胎儿不是死者。死胎是不能要求赔偿的,而胎儿如果存活,但由于伤害导致畸形,则可以要求赔偿―――胎儿和婴儿的关系如同设立中的法人和成立后的法人(同一体说)rqyn14ZN(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推定死亡,侵犯死者名誉的由近3/37亲属按亲等顺序去维护(先是配偶、父母、子女,如果没有的,则是其他近亲属)――注意:此时侵犯的不是死者的名誉权,而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但并不是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可以起诉(折射说:这种公共利益,折射到死者的利害关系人身上――我国规定为死者的近亲属)EmxvxOtO并不是任何的人身权都随着人的死去而丧失,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就是例外死者的人格利益受保护,不是指历史上的死者,同时,只有近亲属才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SixE2yXP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a、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三: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室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群一经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二)、监护的分类1、法定监护;2、委托监护;3、指定监护。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6ewMyirQ法定监护人与受托监护人对责任承担的协议只对内部有效委托监护必须有明确的委托协议,因此学校、幼儿园对孩子没有任何监护的关系,只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为监护是一种身份关系kavU42VR学校、幼儿园对孩子侵权或被侵权承担责任,是按过错来承担侵权责任(三)、指定监护的特殊问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y6v3ALoS对指定监护不服可以诉讼,前提是已经被指定了(前置程序)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4/37(连带的)监护责任。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M2ub6vST(四)监护人的职责与法律责任①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处分行为无效―――比如监护人用被监护人的钱买房子,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是买的房子归被监护人所有)0YujCfmU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eUts8ZQV③注意:被监护人侵权时,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但前提是被减轻的部分必须有人来承担,如果没有,则监护人即使尽了监护责任,也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sQsAEJkW监护人对比表格:未成年人(包括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一般监护人(按顺序)首先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单位监护人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单位监护人不分顺序,按有利原则。精神病人被宣告为无行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和撤销,都要通过法院,未成年人则不用。四、自然人的住所【民法通则】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通意见】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GMsIasNX五、宣告失踪(1)条件:下落不明满两年;A、有失踪的事实B、上述事实持续满两年(2)期间的计算方法:期日是指某个时间点;5/37期间是指一段时间。期间分为权利消灭的期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权利发生的期间(如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需要等待的2年或4年的时间)TIrRGchY起算点:从事故发生之日或走失之日起;战争期间失踪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起算日不计入期间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7EqZcWLZ民通意见规定公告期间为半年,但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公告期为三个月,应以三个月为准,(3)申请人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申请宣告失踪没有先后顺序-----单位与职工之间为劳动关系,故单位不能作为宣告失踪的申请人lzq7IGf0(4)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人没有先后顺序,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zvpgeqJ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NrpoJac3代管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失踪人也可以做被告六、宣告死亡(1)三种情形①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包括战争中走失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1nowfTG4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③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没有申请期的限制;)(2)公告期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即使是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没有机关证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3)申请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前一次序没有申请,后一次序不得申请)---此观点有争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fjnFLDa56/37(4)死亡日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即判决生效之日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5)宣告死亡的效力:和生理死亡后果相同①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丧失②婚姻关系自然结束
本文标题:民法基础知识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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