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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件第十二章教学要求案例分析: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要求造成损失谁负责?讲授内容:第一节完成工作成果合同概述第二节承揽合同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重点难点: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关系及标的物瑕疵责任和风险负担。课时安排:2课时案例分析: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担要求造成损失谁负责?案情简介:1999年8月,A厂为铺设暖气管道,与B水暖施工队协商签订了加一卷管的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了加工产品的规格、项目、单价和时间、要求、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合同规定1999年10月7日交货。1999年10月3日,A突然通知B要改变卷管的规格。施工队提出已按原规格加工,A要求重新加工,给自己造成损失,A应赔偿自己的损失。A认为自己是定作人,当然有权提出和更改写作要求,承揽方应予配合,不应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问题思考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哪些权利义务?定作人在订立合同后,是否可以改变定作要求?由此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2.本案中A突然通知B改变卷管规格是否允许?由此造成损害由谁负责?3.如果你是法官,你将怎么判?依据什么?第一节完成工作成果合同概述一、完成工作成果合同的概念、特征(一)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一定工作,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合同。(二)法律特征:1、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2、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合同的履行具有协作性。二、完成工作合同的类型及立法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第二节承揽合同一、承揽合同的概念、特征(一)概念: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二)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2、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和风险性。3、定作物的特定性。4、承揽合同为诺成、有偿、双务、不要式合同。二、承揽合同的种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一)加工合同。这是承揽合同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等条件,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成符合定作人要求的成品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加工合同中材料必须由定作人提供,而不能由承揽人自备。(二)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依合同约定,由承揽人自己准备原材料,并以自己的技术、设备等条件对该原料进行加工,按定作人的要求制成特定产品,将该产品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产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的区别在于材料提供人的不同。(三)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定作人将损坏的物品交给承揽人,由承揽人负责将该损坏物品以自己的技术、设备等条件修理好后归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向承揽人支付约定报酬的合同。(四)复制合同。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设备等条件将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依样制作成若干份,定作人接受该复制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依照定作人的不同要求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复制,如对文稿的复印,对画稿的临摹,对雕像的模仿塑造等。(五)测试合同。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设备等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测试,并将测试结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其成果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六)检验合同。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对定作人提出需要检验的内容,以自己的技术、设备等条件进行检验,并向定作人提出关于该检验内容相关问题的结论,定作人接受这一结论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三、人身性(《合同法》第253~254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1、承揽人负有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2、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3、违反第2项规则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4、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不以定作人同意为要件;5、无论主要工作还是辅助工作,一旦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应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也就是说,第三人不对定作人负违约责任。53.育才中学委托利达服装厂加工500套校服,约定材料由服装厂采购,学校提供样品,取货时付款。为赶时间,利达服装厂私自委托恒发服装厂加工100套。育才中学按时前来取货,发现恒发服装厂加工的100套校服不符合样品要求,遂拒绝付款。利达服装厂则拒绝交货。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3-53,多)A.育才中学可以利达服装厂擅自外包为由解除合同B.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拒绝交付校服C.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对样品行使留置权D.育才中学有权要求恒发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四、定作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1、合同成立后,承揽人交付完成的工作成果前,定作人可随时变更合同;定作人也可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58条、第268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以上权利的行使,不以承揽人有违约行为为要件3、因定作人变更、解除合同而致承揽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例1.甲向鞋匠乙订做皮鞋10双,合同签订后,乙备好10双皮鞋的原材料,并已完成3双。甲突然向乙提出解除合同。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例2.设上例中乙接到通知后,觉得甲无理由解除合同,于是置之不理,继续加工,于约定期限内完成全部10双皮鞋。问:该案如何处理?五、承揽人的重要义务1、保密义务(《合同法》第266条)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2、交付工作成果(《合同法》第261条)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3、对工作成果负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262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六、留置依《合同法》第264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付酬或付材料费的,承揽人可以就完成的工作成果留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七、共同承揽共同承揽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对定作人负连带责任(《合同法》第267条)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八、风险与侵权责任负担1、在承揽期间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发生的风险负担,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由定作人承担风险;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由承揽人负担。区别于《合同法》第265条所讲的承揽人的过错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第265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甲自供火药、纸张等物品,委托乙、丙、丁等烟花技工为其制作烟花爆竹一批。乙丙丁等人提出在他们的厂房制作,但甲执意指示乙丙丁等人在其自家院子制作。甲家地处小镇的密集居住区,四周房舍很多。一日乙丙丁制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而发生爆炸,烧毁甲的邻居戊等人的房屋数十间。在本中,谁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在实践中是一类非常重要的合同,但其原理与承揽合同相同(建设工程合同本来就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一、特征(一)要式合同(《合同法》第270条)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标的物为不动产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即主要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这些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技术性强等特点。因此,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工程的一般的建设项目所订立的合同就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居民个人为建住宅用房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三)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条件。由于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技术性强等特点,故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在法律上受到严格限制。发包人一般是经批准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承包人必须是具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法人。(四)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困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很大,所以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的色彩。如某些建设工程合同需要有关机关审查或者批准的,应当经过审查或者批准。对于国家重大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二、种类(一)工程勘察合同(二)工程设计合同(三)工程施工合同(四)工程装修合同三、禁止性行为规范为确保工程质量,《合同法》第272条明令禁止以下行为:(一)肢解发包;(二)转包;(三)肢解分包;(四)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五)再分包。违反以上规则者,合同无效。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59.甲公司将一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丙公司又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丁建筑公司。后丁公司因工作失误致使工程不合格,甲公司欲索赔。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3-59,多)A.上述工程承包合同均无效B.丙公司在向乙公司赔偿损失后,有权向丁公司追偿C.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D.法院可收缴丙公司由于分包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51.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121个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多选第51题)A.法院应驳回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甲公司与施工队无合同关系。法院不应以破坏合同相对性为代价,片面实现社会效果B.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否定甲公司的责任,从而造成农民工不断申诉,案结事不了C.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一并解决
本文标题:合同法课件(第十章完成工作成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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