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合同签署注意事项指引培训
《合同签署注意事项指引》培训主讲人:法律事务部曹占妮(律师、法律硕士)《合同签署注意事项指引》培训第一篇合同基础知识培训第一部分合同概述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和终止第三部分合同基本法律概念的区分第二篇合同签署指引培训第一部分合同主要风险点第二部分合同审批制度的优化第一部分合同概述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协议。但属婚姻、收养、监护、劳动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合同=协议、契约、合约二、合同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第三部分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和终止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变更四、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的订立1、订立合同的能力:《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2、合同形式:《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合同的订立(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就是以谈话的方式订立合同。如在市场买菜、商店买衣服等,口头形式没有凭证,发生争议难于取证,不易分清责任。(2)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3)其他形式(一般指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直接用书面方式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用沉默不语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一、合同的订立3、合同的内容法条链接:《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一、合同的订立4、订立合同的方式法条链接:《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一)概念区分1、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3、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合同的订立【举例】:“本店有大量手提包出售,价格实惠,欢迎前来选购。【要约邀请】顾问A来到店里,问老板:“这个黑色手提包150元卖不卖?”【要约】老板回答:“最低120元”。【新要约】顾客A:“那好吧,我买下了”【承诺】二、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2、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1)附条件的合同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如:“合同自双方盖章且甲方支付预付款后生效”。《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2)附期限的合同A《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B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如“甲、乙之间约定,在12月1日的时候甲方出国,届时甲方就将房子卖给乙方。这里确定了发生的时间,因此在期限届满的时候,这个买卖行为就生效了,该合同属于附期限的合同。”。4、可撤销合同(1)《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可申请变更或撤销:1)合同存在重大误解.2)合同订立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A、重大误解:指误解者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收到较大的损失或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举例】甲方误把大豆当成黄豆购买。B、显示公平: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的不对等的合同。【举例】甲方把家里古董以2万买给收藏家B,B转手卖了50万元。4、可撤销合同(2)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4)撤销权的时效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5、效力待定合同(1)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分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5、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特例: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三、合同的变更《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三、合同的变更广义上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体现在:1、债权的转让2、债务的转让3、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1、债权的转让(1)定义: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2)债权转让的限制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等;②双方约定权利不能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1、债权的转让(3)债权转让的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2、债务转让1、定义:合同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2、法条链接:《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3、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让不得对抗债权人。3、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1、定义: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又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它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与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继受这些债权债务。2、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第一、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第二、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第三、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合同承受也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第四、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承受不发生效力。四、合同的终止1、定义: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2、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3、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部分合同基本法律概念的区分一、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的含义和区分二、定金、预付款、订金的含义区别一、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的含义和区分“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如下特征:(1)法人是集合性主体,法人是人的集合体与财产的集合体的有机统一;(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的含义和区分“法定代表人”是依据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有如下特征:(1)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或章程确定的;(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4)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法人都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是确定的法律概念,是特定的某个自然人。一、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的含义和区分“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法人代表”应理解为“法人的代表”,依授权而产生,实质上它是依照代理关系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法人内部的任何工作人员,以至除法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都可以成为法人代表。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中无任何一处提到“法人代表”这一名词。一、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的含义和区分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的区别主要有:(1)两者的概念不同。如前所述。(2)两者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法定代表人只能是确定的一人,而法人代表是不确定,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既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受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行使职权的其他人。(3)产生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而产生;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律或章程规定依法定程序产生。一、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的含义和区分(4)权限不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而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要受到授权范围的限制。(5)登记、变更的程序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法律程序。而法人代表不需要登记,变更也不需要程序。一、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的含义和区分(6)承担的
本文标题:合同签署注意事项指引培训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8938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