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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德永衡庭审记录(徐微徨律师)来源:未知作者:2005年06月17日法德永衡庭审记录(徐微徨律师)时间:二○○四年五月XX日地点: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民N庭主审法官:王审原告:N市新元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微徨律师。被告:JD亚洲公司北京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周X律师。开庭审:宣读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过本庭审查,现允许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庭诉讼,今天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N庭对N市新元贸易有限公司与JD亚洲公司北京办事处的合同纠纷案进行审理。法庭组成人员及双方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略)。现在请原告方陈述请求事项。徐:请求事项见起诉状(略)。审:被告方有书面答辩状吗?周:目前没有。我们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依法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是国际贸易合同项下的纠纷,最清楚的是合同,这50万元是作为双方当事人或者可以说是H市经济技术开发进出口公司为了履行国际合同,合同编号为101-0012585-T这个合同项下的开证保证金,或者说是履约保证金。现在这个证没有开,钱是否应当返还以及应当怎样返还只能通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方式,通过起诉的方式是不合法的。我们请求法院应依法驳回,通过法定程序来解决。原告这已是第三次到法院了。在这之前已经起诉过两次了。第一次是向朝阳法院申请支付令,被我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后予以驳回。后对方在提出起诉后,又被驳回,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这一次对方又换一种方式来起诉,我们认为这是严重违反程序的,是滥用司法程序,我就说到这里,以后在详细阐述。审:现原告方将提交的证据一份一份的出示。徐:我想向法庭出示的第一份证据是银行汇款申请书存根。这份证据与第二份证据一起证明了2000年6月12日,新元公司向JD公司出具了50万元人民币汇票的事实。同时以下几份证据进一步证明这一事实。第二份证据是进帐证明,说明了这50万元于2000年6月12日签发【在公文或证件上由主管人签字后交付予受件人】,签收人是JD公司北京办事处,于2000年6月16日在北京农行兑现。【周:第一份证据为什么不是原件?徐:我解释一下,财务部门一般是不愿意将原件带出的,如果合议庭需要的话,我们可以同财务部门协商一下。周:对于第一份证据和第二份证据没有原件我们不予认可。】审:原告方继续出示证据。徐:第三份证据是传真函件,证明了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8月14日,JD公司提出愿意为原告方提供俄罗斯铜精矿以弥补原告方的损失,双方是2001年6月开始谈的,但最后未谈成。审:原告方的第三份证据是?徐:传真函件,是分两次发的。审:这证明了什么?徐:证明2000年6月12日汇款后,双方未签约,2001年8月14日,JD公司提出一个补偿方案,其愿意为原告方重新寻找货源为俄罗斯铜精矿,但因价格太高,双方未达成协议。这说明JD公司是想尽力解决这件事情。因为有50万元的押金在,因此,JD公司想将这件事情摆平。【第三份查帐函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些证据都不能支持原告的主张,只能证明有50万元由原告汇给了被告。】审:继续徐:第四号证据是查帐函证。是2003年1月21日出来的,证明了涉案的50万元经被告方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查证,并经双方确认的事实。第五号证据是涉案的50万元于2004年6月经被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再一次查证,并经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5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最后一份证据是在证据清单出来后,由H经济技术开发进出口公司出具的。详细讲述了101号合同与新元公司的关系,即新元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的事实,这份证据是我方向H经济技术开发进出口公司申请开具的。审:还有吗?徐:没有了。【我要发表一下意见:双方都认可签订了一个国际贸易合同,合同编号是(101-0012585-T),原告声称50万元与这个合同没有关系,这是不符合事实的,一会儿在我方的举证环节我会详述不符合事实的原因。原告方提供的两份传真件证明了50万元是做伊朗铜矿的,是合同(101-0012585-T)项下的开证保证金,是证明我方观点的。】审:被告看一下,看完后发表一下质证意见。周:第一份证据为什么不是原件?徐:我解释一下,财务部门一般是不愿意将原件带出的,如果合议庭需要的话,我们可以同财务部门协商一下。周:对于第一份证据和第二份证据没有原件我们不予认可。对第三份查帐函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些证据都不能支持原告的主张,只能证明有50万元由原告汇给了被告。对于H经济技术开发进出口公司的证明,我要发表一下意见:双方都认可签订了一个国际贸易合同,合同编号是(101-0012585-T),原告声称50万元与这个合同没有关系,这是不符合事实的,一会儿在我方的举证环节我会详述不符合事实的原因。原告方提供的两份传真件证明了50万元是做伊朗铜矿的,是合同(101-0012585-T)项下的开证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是属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向银行申请对国外(境外)方开立信用证而备付的具有担保支付性质的资金。具体讲,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按该指示信用证保证金开立信用证。银行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是证明我方观点的。我方有三个证据提供,第一份证据是由原告方发给被告方的传真件。在传真中有这样一句话:“乙方要求我公司预付50万元作为这笔生意的诚意保证金,待信用证开出后,再将50万元退回。”这就是我方反复强调,也是对方证据支持的,这50万元是国际贸易合同项下的开证保证金。第二份证据是关于50万元性质的确认函,在确认函中明确的写出了这50万元是为开出国际贸易合同(101-0012585-T)项下的信用证而付的,信用证开出后,50万元退回。这是一个历史文件,这里的合同编号与H经济技术开发进出口公司同JD公司之间的合同编号是一样的。这就进一步确认了这50万元的性质。【对于证据二的真实性我方有疑义,因为我们对陈霞的情况不了解,原告未提供原件,但他确认了一个基本事实就是被告方收到了50万元。但对开出信用证的描述就不对了。这是H公司签的合同,与我们无关,这是两个法律关系。我们请求法院让陈霞出庭,以了解相关的情况。】第三份证据是一个贸易合同,是为进口伊朗产的5000吨铜矿石。这份合同的原文是英文的,根据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我们自己花钱翻译成中文。合同是由H经济技术开发进出口公司与JD瑞士公司签订的,该合同的第十七条是仲裁条款:产生于或与该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都应当按国际商会规则指定一名或多名仲裁员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是英国伦敦,所用语言是英语,适用法律为英国法律。这是一个非常规范的国际贸易合同,买方是出具证明的H经济技术开发进出口公司,卖方是JD瑞士公司,签订时间是2000年5月15日。这个合同的真实性为双方所不争。合同第七条规定,又卖方认可的一流银行开出信用证,我想说明的是这是一个普通的国际贸易合同,买方需要开证,为开证而发生了这50万元保证金的事情。如果买方未按约定开证而发生了纠纷,应当按合同解决纠纷的条款来办,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是不能越过仲裁条款,这起纠纷应当通过仲裁来解决。【对证据三,JD瑞士公司与H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看到合同正本,我们也不想追究合同的真实性,因为原被告双方均不是合同当事人。我要提醒法院JD瑞士公司与JD亚洲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我们认为该份合同与本案无关。】审:被告方我打断一下,这些在以后的辩论阶段在详细阐述。周:好的。徐:对于证据一,我们征询了新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成的意见,对于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这里所指的是JD瑞士公司,并非是JD亚洲公司,故这份合同与原被告之间没有联,与本案没有关系。第二点是原被告双方自6月就铜精矿进行谈判,开始约定的是5000吨,被告告知我方,将这批货物优先给我们,后来降为2500吨,被告又称让我方与H公司分摊,最后由于被告原因,双方没有签约。另外要强调的是我公司付50万元作为做这笔生意的诚意,目前尚且称其为诚意金,按我们的理解,这是框架外的缔约保证金,由此可看出JD公司北京办事处的一些做法是有违交易惯例。对于证据二的真实性我方有疑义,因为我们对陈霞的情况不了解,原告未提供原件,但他确认了一个基本事实就是被告方收到了50万元。但对开出信用证的描述就不对了。这是H公司签的合同,与我们无关,这是两个法律关系。我们请求法院让陈霞出庭,以了解相关的情况。对证据三,JD瑞士公司与H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看到合同正本,我们也不想追究合同的真实性,因为原被告双方均不是合同当事人。我要提醒法院JD瑞士公司与JD亚洲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我们认为该份合同与本案无关。审:双方证据提交完毕了吗?双方:是的。审:第一个问题是原告是否与被告签定了正式的合同?徐:双方的一个共识是双方为进口伊朗铜矿石而协商以签订一份合同,据我们了解,当时被告方谈了三家,一家是H公司,一家是我公司,我们都没看到货,还有一家四川公司。我们同被告方未签定正式的合同,我们是以其他合同形式纠纷起诉的,通过双方的函件和审计函证证明双方曾为签定一份合同而协商,这个合同没有正式的合同文本,当时我方答应汇50万元是因为新元公司小,对方提出必须交纳保证金,才与我方谈。但汇款后,对方却未与我公司签约。审:你们是同JD瑞士公司,JD亚洲公司还是JD亚洲公司北京办事处商议的?徐:同JD亚洲公司北京办事处,钱也是汇到他们帐户上的。所以与JD瑞士公司没有关系。审:JD瑞士公司与H公司签订的合同与你们有什么关系?徐:没有关系。他们之间的合同比我们先谈,我方付的50万元与这个合同没有关系。审:被告,JD瑞士公司与JD亚洲公司有什么关系?周: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审:瑞士公司是母公司,亚洲公司是其在亚洲的办事处?周:是的。审:合同是瑞士公司签还是亚洲公司签?周:都是瑞士公司签,北京办事处是没有资格签定合同的。审:合同表明是JD瑞士公司与H公司签订的,你们当时知道新元公司与H公司是两个公司吗?周:新元公司是最终用户,是实际的买方,新元公司没有进出口权,他们要找一个有进出口权的公司来签约,这是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决定的。审:你是说H公司是新元公司的进口代理方,新元公司是最终用户,原告方对此有何意见?徐:据我所知不是,因为当时被告方让我们找其他的代理公司,这在函件中是有的,对方称他们与H公司已有交易。审:你们没有委托H公司进口伊朗的铜矿石?徐:没有。审:原告方出示的2001年关于俄罗斯铜精矿的传真件,被告方解释一下何以通过这两份传真件证明原告与101号合同之间的关系。怎样证明传真中所讲的合同就是H公司所签的那份合同?周:该文件的第四行写着:卖方收到买方开出的有效信用证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在伊朗铜矿交易中所缴纳的50万元保证金,因为买方未开出信用证,而卖方却在满世界的寻找货源,由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比着50万元大的多,这证明了在这之前双方有一个关于伊朗铜矿的合同,开证保证金是50万元,这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被告讲的双方存在合同确实是真实的。审:我明白了,你出示的第二份证据曾给对方了吗?周:给了。审:传真件的内容是陈霞于2000年6月12日拿到50万元汇票,但传真件上显示的传真的时间是2003.3.27日,这两个时间差距很大,被告请解释一下。周:是我方事后补的证据。审:原告,陈霞的这份文件应该是给你们的,给被告没有什么意义,在传真中,被告提到了一个很关键的地方:合同号(101-0012585-T)项下的信用证开出后,再把50万元退还给你们公司,你们公司在收到这份证据后,该怎么解释?徐:这个在当时是没有的,后来我方要求对方补开的,但此份文件具体到没到,我们没有查到。审:你们在给别人50万元时会留怎样的手续?徐:我们要求JD公司给我们一个正式的盖有公司印章的收条,但后来JD公司没有出具,我们当时没有要求陈霞出具,因为我们认为陈霞出具的收条没有用。审:我的理解是你们不可能轻易的将50万元给别人,再怎样也回留一个手续。徐:这个问题我要
本文标题: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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