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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宣贯材料(总体与船体部分)2019年8月18日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2011年9月回顾《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实施,并经过了2006年和2008年修改通报的补充和完善,在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有了显著提升,基本适应了现阶段我国水上交通安全政策的需要。我国国内海船法规已建立了较完整的体系,为法规整体换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4法规及其修改通报对我国“四客一危”船舶安全提供了技术保障。*“四客一危”船舶:系指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和危险品运输船。回顾国内海船法规体系沿海小型船舶法规20m及以上船舶法规常规船舶高速船特殊类型船舶法规敞口集装箱船……回顾国内海船法规体系-船舶类别20m及以上船舶常规船舶-客船、客滚船客船以外船舶-货船、工程船-自航船舶非自航船舶-有人驳船、无人驳船高速船-客船、货船回顾国内海船法规体系-安全技术要求20m及以上常规船舶客船(客滚船)-按I、II和III级、载客人数划分客船以外船舶-以航区、船舶类别、有人/无人、吨位划分20m及以上高速船按航区营运限制划分回顾国内海船安全技术要求与国际公约/规则要求总体比较I级客船与国际短程航行客船要求基本相当B类高速客船与国际航行B类高速船要求基本相当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油船与国际航行船要求基本相当其他船舶按划分原则,有层次低于国际航行船要求法规再版需求完善关于“责任”、“事故”、“申诉”等涉及法律方面的规定。必需的追溯要求处理。法规基本上是考虑船舶航行中的安全要求,对工程船,作业状态的安全要求,需要作必要的补充。各类特殊用途船舶有必要根据其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法规再版需求国家政策的体现:老旧船舶的管理单壳油船的淘汰“四客一危”船舶的安全措施安全设备的强制性配备要求环境保护等用户的反馈事故调查报告分析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2011年9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法规[2011]392号)相对2004版法规及其修改通报主要修改内容介绍总则背景使用反馈意见;完善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修改内容(影响方面)通过对“船长”的定义,明确了本法规对排水型船舶、无舵柱船舶、箱型船体船舶和高速船适用范围的界定(*设计、检验);明确了相应建造阶段的内涵(*设计、建造、检验);新增“验船师”定义(*检验);完善了“责任”的规定,全方位明确了船舶设计、建造、检验、营运人和船长等各方的责任(*设计、建造、检验、航运公司、船长);明确了客船的救生设备如少于额定量时,应减少载客量,并由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相应的乘客定额证书,同时回收原乘客定额证书(*检验、航运公司);总则明确了“免除”需相应提供技术评估资料的要求(*设计、检验);新增“事故”的规定,明确了对法规而言,对事故的调查只考虑本法规需要的修改,不涉及事故的责任(*检验、航运公司);对“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新增附注,明确“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的船舶按遮蔽航区的船舶要求(*设计、检验)。影响上述修改有利于加强船舶安全措施、有利于本法规今后的改进。船舶设计、建造单位、航运公司和船舶检验机构应注意总则的修改,实施相应的规定。第2篇吨位丈量背景船舶吨位涉及安全要求的确定和国家经济政策。各国对由于改装或改建影响吨位变更需重新丈量的范围各不相同(有±1-10%)。根据国内09年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情况,同时考虑到本法规是适用于20m以上船舶,且吨位计算本身存有一定的误差,原法规对计算误差定为±1%,有必要作适度调整。修改内容(影响方面)将经改装或改建,影响到吨位变更超过原有总吨位±1%的船舶需重新丈量,现调整为±2%(*设计、建造、检验)。影响对改装或改建船舶重新丈量吨位的要求相对放宽。第3篇载重线背景根据国际载重线公约修正案MSC.143(77)的相关条款新增和修改了部分内容;部分公式主要是上个世纪80年代根据国内船舶(主要是小型船舶)统计回归得到的,随着船舶工业的发展,船舶渐趋大型化,已经不能适应大型船舶的发展要求,根据审图实践,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第3篇载重线新增内容(影响方面)关于可以采用可拆移的门槛的规定(*设计、检验);关于锚链管和锚链柜的密性要求(*设计、检验);关于凸形甲板区域内干舷甲板露天部分装设栅栏栏杆的替代措施(*设计、检验);关于凸形甲板有效长度计算的内容(*设计、检验)。第3篇载重线修改内容(影响方面)100m以上船舶为了满足船首高度而设置的上层建筑的封闭要求(*设计、检验);限制了夏季最小干舷公式的适用范围(*设计、检验)。第3篇载重线影响船舶设计/建造单位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实施修改内容和新增内容。注意:1、新船实施锚链舱柜的水密要求和船首高度等新增规定;2、液货船如干舷核定为B型干舷,则该船为B型船;3、本篇适用范围中的船舶包括所有船舶类型,例如工程船。第4篇第2-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修改背景SOLAS2009II-1章全面修订了分舱与稳性要求,对国内航行海船法规要求相应进行了修改。第4篇第2-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1分舱与稳性(1)修改内容(影响方面)分舱稳性部分的核心内容按“分舱与破损稳性”、“分舱、水密和风雨密完整性”、“客船分舱载重线的核定”、“稳性管理”等四大模块重新整合,以方便用户使用;I级客船、载客500人及以上的II级、1000人及以上的III级客船调整为按照SOLAS2009II-1章PartA,B,B-1,B-2的要求(中间进水破损稳性\安全返港要求\客船进水监测系统要求不予考虑)(*设计、检验);第4篇第2-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1分舱与稳性(2)干货船破损稳性适用范围由100m以上的船舶调整为80m以上(*设计、检验);纳入特种用途船安全规则(A.534(XIII))的分舱稳性要求(*设计、检验);对船长小于80m的单一货舱干货船的货舱内应装设水位探测器,双舷侧货舱可不必设置(*设计、建造、检验)。第4篇第2-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5船舶结构新增内容(影响方面)新增专用海水压载舱和内部结构保护涂层的要求(*设计、建造、检验);新增20000载重吨及以上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要求(*设计、检验);新增船上新装石棉材料的禁用规定(*产品、建造、检验);新增船上和岸上保留的建造图纸的规定(*检验、航运公司);新增油船货物区域处所的出入开口的要求(*设计、建造、检验);新增船舶应按《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配备装载仪的要求(*设计、建造、检验、航运公司)。第4篇第2-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影响船用产品制造厂、船舶设计/建造单位、船舶检验机构和航运公司应对船用产品和新建船舶实施本章规定。注意:1、新增了对6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要求设置双层底和边舱双壳结构的要求(见第5篇第2章);2、船舶结构5.1.5只适用于油船,且实施时5.1.5(1)可不予要求。第4篇第3章救生设备(1)背景本章为对船舶安全救生体系的要求,相对原法规,本次修改,从救生设备的配备、性能、布置和管理等方面全面地补充、完善了相应的规定。第4篇第3章救生设备(1)修改内容(影响方面)明确了客船撤离时间的含义(*设计、检验);新增了远海航区货船和无配员但作业状态有人非机动船的救生设备配备要求(*设计、检验);明确了配备的气胀救生筏不要求配备降落设备的条件(*设计、检验);调整了船长小于45m近海航区货船救生设备配备要求(*设计、检验);补充了载运闪点不超过60℃液货的非机动船舶配备救生筏的要求(*设计、检验);补充了近海供应船、工程船、浮油回收船和浮船坞的救生设备配备要求(*设计、检验);第4篇第3章救生设备(2)补充了降落站、救助艇降落装置、船上通信与报警系统、客船公共广播系统的要求(*设计、检验);补充了客船和货船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登乘布置的要求(*设计、检验);补充/调整了船上培训与授课、乘客上船告知和演习的内容(*航运公司);另列并补充了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与检查的要求(*航运公司);调整了救生艇筏急救医药药品的规定(*设计、产品、检验)。第4篇第3章救生设备(1)影响船舶设计/建造单位、船舶检验机构和航运公司应对新建船舶实施本章规定。注意:气胀式救生筏的配备需同时关注相应的降落设备;救生设备的容量百分比以船上载运总人数为100%。第4篇第7章完整稳性背景完整稳性计算要求需要细化;适应海上运输多样化;适应工程船作业需要。修改内容(影响方面)调整了型宽与型深之比超过2.5的装载甲板货的干货船的稳性要求(*设计、检验);新增了自由液面影响可按静力学方法精确计算的规定(*设计检验);补充了勘划作业吃水标志工程船的稳性要求(*设计检验)。影响船舶设计/建造单位、船舶检验机构和航运公司应对新建船舶实施本章规定。第6篇高速船背景需要与IMOHSC2000相适应;使用反馈意见。修改内容(影响方面)第2章浮力、稳性与分舱新增了对可能导致进水的门设置指示器和报警器的要求(*设计、检验);新增了30m以下船舶门槛和围板高度可减小的规定(*设计、检验);对40m以下的高速船其舷窗的安装高度(距设计水线)允许降低至0.6m(*设计、检验)。第3章舱室布置与脱险措施新增了与避碰有关的首部舱室布置的要求(*设计、检验)。第6章救生设备与装置参照第4篇第3章的内容,补充救助艇与救生艇的互兼条件,包括:-救助艇若符合救生艇的要求,其额定乘员人数可计入本条要求的救生艇容量中。-符合救助艇要求的救生艇可替代救助艇,其额定乘员人数也可计入本条要求的救生艇容量之中。(*设计、检验)影响船舶设计/建造单位、船舶检验机构和航运公司应对新建船舶实施本篇规定。第7篇船员舱室设备背景使用反馈意见;C.92及ILOMCL2006;新颖设备、产品修改内容(影响方面)明确了本篇不适用于非机动船(*设计、检验);原要求甲板部门和轮机部门配备专用办公室,现修改为可配备专用或合用的办公室(*设计、检验);补充对卫生设施水密隔板230mm高度的规定(*设计、检验)。第7篇船员舱室设备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删除原具体的洗衣设备与烘衣设备要求(*设计、检验)明确特种用途船对特殊人员的规定:对难以满足4人1间的情况允许超过4人1间,但面积按原规定不变(*设计、检验)。影响船舶设计/建造单位、船舶检验机构和航运公司应对新建船舶实施本篇规定。第8篇乘客定额与舱室设备背景使用反馈意见;适应航行特点。修改内容(影响方面)明确了本篇适用范围不包括高速船(*设计、检验);新增了第4类客船——航行时间不超过1h的客船(*设计、检验);补充了在规定季节增加的乘客数也应在乘客定额证书中注明(*设计、检验);新增了第4类客船及其舱室设备标准(*设计、检验);明确了乘客通道的要求也包括公共处所的通道(*设计、检验)。影响船舶设计/建造单位、船舶检验机构和航运公司应对新建船舶实施本篇规定。第9篇客滚船附加安全要求背景国际公约关于客滚船消防安全等要求;使用反馈意见。修改内容(影响方面)第1章通则调整了装载车辆的处所型式要求,仅设一层车辆甲板的遮蔽航区III级客滚船和珠江口以南的沿海航区III级客滚船,车辆甲板允许为露天甲板(*设计、检验);新增了开航前车辆甲板坡道和滚装甲板上限制水流动的舱壁的关闭要求(*设计、检验)。第9篇客滚船附加安全要求第2章检验新增和修改了对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排水系统和排水口防堵措施以及船上公共广播系统与旅客列车广播系统(如适用)连接的检验要求(*设计、检验)。第3章载重线调整/补充了对仅设一层车辆甲板III级客滚船免除船首高度的条件(*设计、检验)。第9篇客滚船附加安全要求第4章船舶安全增加了对全船仅设一层车辆甲板且该甲板为开式滚装处所/露天甲板的车客渡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设计、检验、航运公司);增加了对客滚船排水口防堵的追溯要求(*设计、检验、航运公司);新增了仅设一层车辆甲板客滚船的完整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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