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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十六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重点讲授刑罚的各种具体方法及其适用。要求学生理解并记住各种刑罚方法的内容及其适用。刑罚体系,是指刑法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以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权益的性质为标准,将刑罚方法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四类。以刑罚应当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刑罚体系中的各种刑种,并不是任意组合的,而是具有内在的逻辑结构。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刑罚方法在立法上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仅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等四种。主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因此,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主刑。附加刑;又称为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一个犯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在我国刑法中,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均是附加刑。一、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独创的一种限制自由刑。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刑法第38条第4款规定:“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第3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第4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第8条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第12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刑法第38条第3款,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也有原来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一)拘役的定义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短期剥夺自由刑,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拘役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民事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期限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民事拘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司法性质,又称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所适用的一种行政处罚方法。2.适用对象不同。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适用于法定情形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民事拘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6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之一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行政拘留的对象是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3.适用的机关不同。拘役由人民法院判决;民事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直接适用。4.法律依据不同。拘役的依据是刑法;刑事拘留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民事拘留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而行政拘留的依据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根据刑法典第42条、第44条以及第69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故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项待遇:(1)探亲。每天月可以回家1天到2天。(2)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应在受刑人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立的拘役所执行。也可以在就近的监狱或劳改队执行,还可以在看守所内执行,要实行分管分押。(一)有期徒刑的定义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进行劳动,使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在下列3种情况下,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1)根据刑法典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不能超过25年;(2)根据刑法典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也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47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如果被告人只是取保候审,并未剥夺人身自由,不能算作羁押。在实践中,有些罪犯在判决前曾经屡次被拘留又屡次逃跑,并继续犯罪,最后被逮捕判刑时,能够折抵刑期的只是最后一次被羁押的时间,在此之前多次羁押的时间,均不能折抵刑期。有期徒刑是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是指除监狱外专门用来执行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机关,如未成年犯管教所等。对于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交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一)无期徒刑的定义无期徒刑,是指终身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进行劳动,使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典第57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刑法有关减刑和假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不能少于十三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一)死刑的定义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在我国,死刑的具体适用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2年执行两种情况。目前,我国刑法对死刑采取的是“不可不杀,不可多杀”的死刑政策。我们必须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坚持少杀、防止错杀,逐步缩小死刑的适用面,为最终废除死刑创造必要的条件。(二)死刑的内容1、死刑的适用对象。刑法典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客观危害性极其严重和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也就是所谓罪大恶极。必须指出,即使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未必都适用死刑。刑法典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怀孕的妇女,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者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同样不适用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死刑的核准程序。刑法典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3、死刑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4.死刑缓期的适用。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根据刑法典第50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执行期间的不同表现,有3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二是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三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刑法典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根据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是指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根据刑法典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体系中附加刑的刑种主要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三种。此外,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一)罚金的定义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一种财产刑。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三)罚金的适用方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1.单科式。2.选科式。3.并科式。4.复合式。(四)罚金的数额1.无限额罚金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2.限额罚金制。3.比例罚金制。4.倍数罚金制。5.倍比罚金制。(五)罚金的缴纳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1.限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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