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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国际商法重点 第二章 合同法
第二章合同法要约(offer)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要约也称为报价、发价、报盘。有效要约必须符合的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通常包含拟将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大陆法和英美法基本一致,但美国《统一商法典》更开放,当事人只要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并有合理的确定的依据给予相应的补救,则合同自然可以成立例如:只有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2)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要约引诱——也称要约邀请(invitationforoffer),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生要约。超级市场货架上的商品;拍卖人的首次开价;商店里陈列的标价商品;出售旧车广告;出售股票;悬赏1600英镑寻找走失小狗。美国法院确定要约首先考虑意思表示的措辞:关于要约是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各国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如广告,普通商业广告,各国原则上不认为要约,但英、美法院的一些判例则认为,只要广告的文字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许诺即可。悬赏广告(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3)要约必须传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英国确立的规则包括:要约必须送达才有效;受要约人必须得知要约才能作出有效的承诺;只能由要约人送达才能有效。“交错的要约”(cross-offer):通常是指当事人采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要约的约束力(1)对受要约人——有承诺与否的权利。例外:德国、日本认为对平日经常交易的客户有必要通知要约人。(一般,沉默就是不想承诺,日德,承诺与否都要通知,只有很熟的情况下,怠于通知是承诺)(2)对要约人:要约约束力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在对方承诺之前能否反悔、改变要约的内容、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的撤回通知要求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对方即可;对要约的撤销,各国有不同的规定。①英美普通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英美法认为,如果欠缺对价(consideration)或签字蜡封(signedandsealed)这两个条件之一,则该允诺对允诺人无约束力;美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承认无对价的“确定的要约”(firmoffer),(1.商人,2.要约已规定期限,合理期,3个月,3.书面做成,签字)即要约人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不得撤销要约。②大陆法系Ⅰ德国法——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有约束力。《德国民法典》规定,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人须受要约约束;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则在依通常情形可望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Ⅱ法国法——《法国民法典》原则上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撤销要约,但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③我国合同法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消:ⅰ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ⅱ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要约的终止(1)要约因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撤销,大陆否定,英美认可。投邮主义)(2)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ⅰ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则在该期限终了时自行失效。ⅱ如果没有规定承诺的期限,则:英美法——合理期间内作出;大陆法——对话方式:应立即予以承诺;非对话方式: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达到的期间内作出(3)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拒绝或反要约(counteroffer)而失效。对要约作了扩张,限制或变更,也视同对要约的拒绝。(4)因法律原因而失效:如果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标的物灭亡或变得不合法。(但受要约人已经支付了对价,不会使做出承诺的选择权失效)承诺(acceptance)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也称为“接受”。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有效条件:(1)承诺的主体必须是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2)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做出。(3)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英国法确定的镜像规则,美国法认为,在承诺中变更、限制或者增减要约内容的反要约是具有确定特征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出了非实质性变更的规定。(4)承诺的传达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承诺生效的时间(1)英美法:基本采取“投邮主义”,即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其目的在于限制在要约撤销问题上的随意性。(2)大陆法。过去,采取“了解主义”。现在,主要采取“到达主义”。即“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到达于相关人时发生效力(如德国);但法国常推定适用投邮主义。(3)《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主要采取到达主义原则。承诺的撤回:英美法规定,承诺不能撤回;国际公约,德国和中国法规定,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比承诺的通知提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可。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者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对价包含的三层意思:1.从对价与诺言的关系看,对价是受诺人为使诺言人的诺言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向诺言人提供的一种与诺言相对应的报偿。2.从交易条件看,是指合同标的物是互为有偿的,即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有价值的东西。3.从法律意义看,是一种相互关系,即买卖双方在法定范围内互有权利与义务,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有效对价必须具备(基本内容)1.必须合法。简式合同需要对价支持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者是已履行的对价。过去的对价(pastconsideration)不是对价——英美法的原则。过去的对价:是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例外:一方如应对方的请求为后者提供的服务或紧急情况下作出,则日后允诺有约束力。3.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如果构成欺诈,错误,可以寻求衡平法的救济要求撤消合同。4.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如StilkvMyrich(1809年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即只有对某项允诺付出了对价的人,才能强制执行此项允诺。自然人的订约能力1.中国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效(18、16-18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与其精神状况、年龄、智力相适应,有效,独立订立未获法定代理人追认是效力待定(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才能从事民事活动)未获代理人追认,无效,2.大陆法系国家(1)德国法。无行为能力人:未满7岁。限制行为能力人:7-18岁。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作的意思表示,需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成年人取得行为能力后,对于事前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签的合同,可以由本人追认。(2)法国法《法国民法典》第1305条及相关条文的规定表明: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除非合同是对他不利的。同时,法国法也考虑未成年人合同是否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意。撤销合同的权利由无行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解除亲权:A未成年人因结婚而依法当然解除亲权B虽未结婚,但年满16岁以后,由其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向监护法官提出申请,宣告解除亲权。有处理一切民事生活行为的能力,但不得经营商业活动。禁治产者:指因精神病或因酒癖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因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宣告禁止其治理财产。一经宣告,成为无行为能力者,则其订立的合同一概无效。3.英美法系。无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未成年人、有精神缺陷的人和酗酒人。美国大多数州规定,未满18岁的人为未成年人,无订约能力。为了便于未成年人获得生活必需品,法律承认未成年人有订立必需品合同的资格。一个人在成年之前订立的合同,在成年之后可自己予以追认;如果成年后的合理时间内未表示撤销合同,则视为追认了合同。美国法对未成年人所订的合同往往不作无效处理,而是以撤销权对待。智力不健全者,即因缺乏精神或智力上的能力而不能理解其行为的性质与后果的人,他们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订约的时间以及当时该人的精神状况。欺诈(fraud)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各国法律均认为,因受诈欺而订立合同,受欺骗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1.大陆法系:法国法与德国法在欺诈问题上的区别在于导致的结果不同:一个是合同无效,一个是合同撤销。关于沉默的问题,仅对某一事实保持沉默并不足以构成欺诈,只有当一方当事人负有对某种事实的说明义务时,不作此种说明才构成欺诈。2.英美法系(1)英国法:不正确说明: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之前,为吸引对方订立合同而对重要事实所做的一种虚假的说明。①无害或者无意的不正确说明。疏忽性的不正确说明——受骗方可要求撤销合同也可要求索赔;完全无意的不正确说明——受骗方可要求撤销合同而无权主动要求索赔②欺诈性的不正确说明——受骗方可要求索赔,也可诉请撤销合同或拒绝履行其合同义(2)美国法:美国法还将诈欺分为签字诈欺和缔约诈欺;签字诈欺是指诈欺方通过对所签的合同作不正确的陈述和说明骗得对方签字,如签字时故意以另外的合同代替本来要签的合同,签字诈欺使合同无效;缔约诈欺是指在谈判中,一方以诈欺性的陈述骗取对方的同意.关于沉默的问题,英国普通法原则规定,单纯的沉默不能构成不正确说明,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英国法认为当事人负有披露实情的义务.关于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要证明诈欺,受害人必须证明以下内容:一是对方对有关的重大事实作了不正确的陈述或隐瞒、不公开上述事实,而他知道所作陈述是虚假的或无法确定其真实与否。二是对方具有欺骗和诱使另一方对其不正确陈述产生信赖的意图。三是另一方确实合理地对上述不正确的陈述产生了信赖四是他因此受到损失或损害。受诈欺方可以要求金钱赔偿,也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欺诈手段所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无效,否则可撤销。合同的解释:解释合同的方法与原则。两种方法:1.意思说------强调探求表意人的真实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2.表示说------强调外部现象,即以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为依据。1.大陆法系①法国法采用“意思说”。法国民法典:“解释合同时,应寻求订约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最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②德国法原则上采用“意思说0……”,有时有例外。德国民法典:“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其真意,不得拘泥于文字”“合同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进行解释”2.英美法系。英美法采用表示说,在解释合同时强调合同的文辞,而不是探求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英国合同法解释合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1)按照合同用语的通常含义加以解释(2)把合同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解释(3)在解释合同的同时尽量使当事人的意图生效(4)对于提出一个条款的当事人作出不利的解释(5)当事人不能依赖自己违法合同而获得利益等(6)运用口头证据进行解释的规则。口头证据规则------在订有书面合同的场合,当事人应把一切事项订入合同,法院原则上不接受证言,即不允许以口头协议改变书面合同的内容。但也有例外。关于共同条款的解释:“共同条件”或“附合合同”或“标准合同”--------完全由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好的一种标准合同。“含糊条款解释规则”------即对其中意思含糊的条款,作不利于拟订方的解释。1.大陆法系:法国法院主要根据对方当事人是否知道共同条件,或者是否只要加以注意就能知道其内容来判断共同条件是不是合同的一部分。德国法原则上承认共同条件可以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凡是违反善良风俗,趁人之危,或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加以管理的共同条件,都是无效。2.英美法系:英国法认为,只要共同条件被写进合同文本中,就可以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内容;至于对方是否看到,以及书写字体的大小并不重要。如果没有写进合同文本,则须采取必要措施让对方当事人注意到这些条款,由此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美国法在共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