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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天河国税五分局税收宣传讲座系列(一)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软件企业---软件企业证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软件产品---软件产品证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软件产品优惠政策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含义: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优惠政策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条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取得《软件产品证书》,且销售的软件产品名称需与证书上的名称一致3、财务上处理上,须分别核算软件和硬件收入、成本、进项、销项4、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能单独准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即征即退栏反映穗国税发〔2008〕302号)的规定,从即日起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年度清算;纳税人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前需办理备案手续方可办理退税,税务分局对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进行备案登记。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减免税备案需要提供的资料:⑴《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⑵《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软件产品优惠政策软件产品的定义: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行开发生产,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软件产品优惠政策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1、独立软件2、组合式软件3、系统集成软件4、嵌入式软件5、电子出版物(标识代码为ISBN)6、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后销售7、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软件产品优惠政策不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1、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再销售的2、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3、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软件产品优惠政策软件产品销售征收增值税的规定:1、对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征收增值税2、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税。自行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企业在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同时,应客户需要修改该软件的,不属于转让著作权、所有权,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4、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而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对已购软件的用户进行升级而收取的费用不征收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销售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必须在发票上具体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和所售模块的名称销售额核算要求单独核算计算机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并不予办理退税单独设立“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明细账难以单独核算其软件产品进项税额的,可以选择按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的办法。进项税额分摊办法一经选择,一年内不得改变,一年后如要求改变计算方法,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单独核算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的销售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核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税务机关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增值税纳税申报要求(一)享受优惠政策软件产品的销售额、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应纳税额等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中填报。(二)如果未能单独开具发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应在进行电子申报时,首先把开具的销售发票从开票系统导入到电子申报系统中,系统将导入的销项发票金额默认为“一般货物”销售,然后填入负数冲减多算的“一般货物”销售额(负数为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最后在“其他应税项目”中增加相应的嵌入式软件销售额,为“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额,使《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能如实反映企业当期“一般货物”和“即征即退货物”的销售额。申请“即征即退”退税资料要求一般纳税人申请销售软件产品超税负退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1、《退税申请书》2、《销售计算机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3、当期已缴纳增值税的税收完税凭证原件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企业(2000年7月1日后成立),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2、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国家级)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4、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增值税退税应在补贴科目下反映,专帐管理,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一律并入企业应税收入计征所得税6、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天河国税五分局联系方式咨询电话:87541736博客网址:分局邮箱:thwfj@126.com感谢广大纳税人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希望我们能相互理解和配合,共同创建和谐的天河国税征纳环境!
本文标题: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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