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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宁波杭州湾新区大众汽车配套零部件产业园基础设施BT(建设-移交)项目承包合同二〇一二年六月宁波杭州湾新区大众汽车配套零部件产业园基础设施BT(建设-移交)项目承包合同1第一部分协议书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签署。业主(甲方)(全称):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全称):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森联城建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公司(丙方)(全称):宁波森龙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大众汽车配套零部件产业园基础设施工程按建设、移交模式(BT)进行招标,经相关招投标程序后,乙方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森联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联合体为中标单位,乙方确认完全接受甲方在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条款;并进一步同意根据甲方的要求组建独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其所中标承建的项目工程进行管理、融资、支付全部款项。乙方、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所签订的《三方合同》的规定履行本项目工程的权利和义务,保质、按期的完成本项目工程。丙方系乙方为本项目工程所需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乙方和丙方承诺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负责对项目工程进行建设资金的融资、项目管理、工程移交,资金来源可以通过乙方作为发起人或发起人之一成立的区域专属城市基础设施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称“基金”或“专项基金”)或其它方式,在项目工程交付甲方后,负责在回购期内向甲方收取回购资金。丙方承诺公司实行封闭运行及管理本项目,丙方只能从事与本项目有关的投融资、项目管理、工程移交等相关事宜,不得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事务,丙方通过其它渠道取得的融资款只可运用于本项目,不得挪做它用。乙方成立的基金募集的资金,在满足本项目需求前必须封闭运用专门为本项目或本区域服务,只有募集基金超出本项目需求部分经甲方同意才可运用于其它项目。基金公司为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述各方就宁波杭州湾新区大众汽车配套零部件产业园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建设管理事项,经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各方共同恪守。一、工程承包范围建设范围为按甲方所提供设计图纸内容完成市政道路、河道、桥梁、照明(部分材料甲供)、交通设施及附属工程的投融资、建设、项目移交。前期工作、监理等不纳入此次发包范围,勘察设计费、前期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管线搬迁费及监理费等费用均由甲方另行支付。二、合同工期在2013年4月1日前整体项目竣工,分段工期满足下表需求。序号项目名称范围(桩号)工期要求宁波杭州湾新区大众汽车配套零部件产业园基础设施BT(建设-移交)项目承包合同21兴慈一路临时道路众汽路-滨海八路2012年8月1日前完工2兴慈二路临时道路北汽路-滨海八路2012年8月1日前完工3北湾路滨海八路-滨海九路(KO+950-K1+424.557)2013年1月1日前完工4滨海八路北湾路—直江四桥(K2+065.9~K3+610.056)2013年4月1日前完工(其中道路工程2013年1月1日前完成)5兴慈一路滨海六路-滨海九路(XYK0+755.72~XYK2+729.03)2013年3月1日前完工6延湾路众汽路-滨海八路(K0+033.09~K0+946.1)2013年4月1日前完工7北汽路北湾路-直江四桥(K0+014.58~K1+528.94)2013年4月1日前完工8众汽路北湾路-直江四桥(K0+014.58~K1+529.44)2013年4月1日前完工9兴慈二路滨海六路-滨海九路(K0+059.75~K2+047.38)2013年4月1日前完工10直江四河道十塘江-十一塘江(K0+000—K2+270)2013年1月1日前完工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争创甬江杯。四、安全文明标准安全文明标准:符合宁波市安全文明工地标准五、合同价款(人民币)合同金额(大写):人民币叁亿柒仟伍佰万零叁佰肆拾陆元整¥:375000346.00元合同金额=工程造价(P)+工程建设管理费(T)+建设期投资收益(S1)+回收期投资收益(S2)工程费用=工程造价+工程建设管理费,投资收益=建设期投资收益+回收期投资收益P为工程造价;T为工程建设管理费其中:投资收益的年资金回报上浮率为30%工程造价(P):人民币叁亿零叁佰贰拾柒万柒仟肆佰玖拾叁元整(303277493.00);工程建设管理费(T):人民币叁佰零叁万贰仟柒佰柒拾伍元整(3032775.00);建设期投资收益(S1):人民币壹仟叁佰柒拾叁万捌仟零壹拾陆元整(13738016.00)S1为建设期的投资收益=(P+T)×FIRR1×(D1/360)×60%;D1为建设期工期;回收期投资收益:人民币伍仟肆佰玖拾伍万贰仟零陆拾贰元整(54952062.00)S2为回购期的投资收益=4/5(P+T)×FIRR2+3/5×(P+T)×FIRR3+2/5×(P+T)×FIRR4+1/5×(P+T)×FIRR5FIRR1~5为当年加权年资金回报率,如果当年发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上述年资金宁波杭州湾新区大众汽车配套零部件产业园基础设施BT(建设-移交)项目承包合同3回报率采用加权年资金回报率,FIRR=(当年调整前贷款利率×当年调整前已过天数+当年调整后贷款利率×当年调整后所余天数)/365×(1+年资金回报上浮率)。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文件组成:⑴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⑵中标通知书;⑶投标函及附录;⑷合同条件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⑺图纸及相关资料;⑻工程量清单;⑼标价的工各量清单和预算;⑽其他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合同解释顺序:(1)至(10)按顺序优先解释。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乙方及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融资、施工、竣工移交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十、履约保函:乙方收到中标通知书7天内提供中标通知书金额10%的履约保函。该履约保函在乙方注册项目公司,且签订《三方合同》后7天内无息退还。项目履约担保:项目公司注册登记7天内,并在签订三方合同前,可自己或委托关联方向甲方提交合同价格的10%作为履约担保。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级别银行,出具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乙方或项目公司或委托的关联方公司自行承担。十一、叁方约定合同份数:正本4份,甲方、乙方、丙方及备案单位各执1份;副本15份,甲方7份、乙方5份、丙方3份。当合同副本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杭州湾新区大众汽车配套零部件产业园基础设施BT(建设-移交)项目承包合同4发包人(甲方):(公章)承包人(乙方):(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承包人(乙方):(盖公章)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项目公司(丙方):(公章)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备案单位:日期:宁波杭州湾新区大众汽车配套零部件产业园基础设施BT(建设-移交)项目承包合同5第二部分合同条件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定义在合同中如使用本款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1.1文件(1)BT定义:为建设—移交(build-transfer)的缩写。(2)“项目”又称“项目工程”或“本项目”,系指约定的宁波杭州湾新区大众汽车配套零部件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的整体工程。(3)“合同”指本合同文件,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中的此类文件。1.2人员及单位(1)“甲方”系指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与本项目相关的其它法律文件中又被称作“发包人”或“业主”或“招标人”。系本合同项目的回购方。(2)“乙方”指其投标已被甲方所接受的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苏州森联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负责组建项目公司,融资采用基金模式的要求同步成立基金公司。并承担本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与本项目工程相关的其它法律文件中又被称作“承包人”、“总承包人”“投标人”或“中标人”。(3)“丙方”系指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宁波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专门负责本项目工程融资、建设管理[包括并不限于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文明管理、费用管理、招标管理、财务管理、环境保护、文档管理等]、支付工程款和其它按合同规定应由其支付的费用及向甲方收取支付的回购款的公司,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与本项目相关的其它法律文件中又被称作“项目公司”。即宁波森龙城建投资有限公司。(4)“监理单位”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任务的单位。本项目中北湾路(滨海八路-滨海九路)、滨海八路(北湾路-直江四桥)(含规划河桥及直江四桥)、兴慈一路(滨海六路-滨海九路)监理单位为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兴慈二路(滨海六路—滨海九路)、延湾路(众汽路—滨海八路)、北汽路(北湾路—直江四桥)(含规划河桥及直江四桥)、众汽路(北湾路—直江四桥)(含规划河桥及直江四桥)、直江四河道(十塘江—十一塘江)监理单位为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大众汽车配套零部件产业园基础设施BT(建设-移交)项目承包合同6(5)“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为张庆吉,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为王季首。(6)“项目经理”:本项目乙方委派的为孙建光。(7)“分包人”指在合同中为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分包建设的单位。1.3日期、时间及期限(8)“开工日期”“工程开工之日”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第10个日历天。(9)“工程移交之日”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移交完成之日。(10)“合同责任期”指从开工日期起至工程保修期满为止。(11)“建设期”“工期”指工程开工之日起至整体工程移交之日止的总天数。(12)“保修期”按本合同规定执行。(13)“回购期”指甲方向项目公司支付工程回购款的期间,从整体工程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4年。(14)“日”指一个日历天。1.4款项与支付(15)“工程造价”系指工程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即乙方根据《三方合同》的规定为合格地完成本项目工程的施工所应得到的价款总额,包括按照合同规定所作出的任何调整部分。工程款由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支付证书向乙方支付。项目工程的缺陷修复由乙、丙方自行承担费用。在竣工结算阶段的工程造价最终以新区审计机关的审计数据为准,并作为计算投资收益的基数。(16)“工程建设管理费”系指丙方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工程造价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不含投资收益。(17)“工程费用”系指工程造价及工程建设管理费之和。(18)“年投资回报率”:指乙方对本项目进行建设并移交甲方,甲方给予乙方投资回报的比率。本项目的年投资回报率为中国人民银行的3-5年(含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5年(含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则年资金回报率采用加权年资金回报率,加权年资金回报率=(当年调整前贷款利率×当年调整前已过天数+当年调整后贷款利率×当年调整后所余天数)/365×(1+年资金回报上浮率)。(19)“投资收益”指建设期投资收益及回购期投资收益。(20)“支付货币”均以人民币支付。1.5其他(21)“变更”指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范围、工程量等发生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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