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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二.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1.当事人2.共同诉讼人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1.第一审程序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3.执行程序概念: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入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因这些活动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经济诉讼法是指调整经济诉讼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诉讼法就其法律规范的内容而言属于程序法,它保障经济实体法律的实施。经济诉讼法有广议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经济诉讼是指经济诉讼法典,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主要内容有:管辖、回避、诉讼参加入、证据、调解、财产保全的先予执行,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广义的经济诉讼法,是指经济讼法典,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夫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文件,如指示、批复、意见等。主要有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怯〉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一.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二.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1.当事人2.共同诉讼人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1.第一审程序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3.执行程序任务:根据《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第2条规定,我国《民诉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法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程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一.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二.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1.当事人2.共同诉讼人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1.第一审程序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3.执行程序经济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指在经济诉讼过程中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并贯彻经济诉讼全部过程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准则、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按其内容和含义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共有原则,即诉讼法所共同具有的原则,主要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两审终审;公开审判;会议;同避;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第二类是特有原则,即民事诉讼法自己所具有的,其他诉讼法所没有的原则,主要有:当事人平等原则;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辩论;处分;支持起诉:民族自治地方同以制定交通或补充规定;人民调解等。一.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二.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1.当事人2.共同诉讼人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1.第一审程序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3.执行程序第二节管辖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市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诉法》第18至39条规定,管辖共分四种,即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下面仅介绍前二种管辖。(一)级别管辖是指上下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以案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为划分标准。根据《民诉法》第18至21条规定,以及《意见》第1~3条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二)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一.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二.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1.当事人2.共同诉讼人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1.第一审程序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3.执行程序(一)级别管辖是指上下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以案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为划分标准。根据《民诉法》第18至21条规定,以及《意见》第1~3条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走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3、高级人民法院营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经济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案件: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一.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二.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1.当事人2.共同诉讼人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1.第一审程序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3.执行程序(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亦称普通管辖,是指按当事人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走案件管辖。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通用被告就原告的例外原则。(1)原告就被告原则:《民诉法》第22条规定,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对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经济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被告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被告就原告的原则:《民诉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一.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二.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1.当事人2.共同诉讼人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1.第一审程序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3.执行程序2、特殊地域管辖亦称特殊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案件章辖法院。《民诉法》第24至33条规定: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爷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坷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二.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1.当事人2.共同诉讼人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1.第一审程序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3.执行程序3、专属管辖是特殊管辖的一种,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确走案件管辖法院。《民诉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营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特殊管辖和专属管辖中,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一.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二.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1.当事人2.共同诉讼人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1.第一审程序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3.执行程序第三节经济诉讼参加人经济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具有相同诉讼地位的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它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诉公参加人与诉讼参与人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诉讼参与人除包括诉讼参加入外,还包括证人、鉴走人、翻译人员,其不是诉讼主体,不能引起民享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亡。他们的作用是在诉讼中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一、当事人(一)当事人的概念和种类(二)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的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二、共同诉讼人(一)共同诉讼人概念和种类(二)代表人诉讼三、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四、诉讼代理人一.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二.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1.当事人2.共同诉讼人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1.第一审程序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3.执行程序(一)当事人的概念和种类经济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调解协议约束的利害关系人。《民诉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二)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①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指原告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的特点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而产生;②在特别程序中,除选民名单案件称为起诉人外,其他案件均称为申请人;③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④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适用第一审程序,则称为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如适用第二审程序,则称为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⑤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的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一.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二.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1.当事人2.共同诉讼人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1.第一审程序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3.执行程序(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的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凡是具有实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根据《民诉法》第49至52条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①原告有起诉权,并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应诉权,并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②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③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辨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④可以自行和解;⑤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材料除外。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是: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公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一.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二.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1.当事人2.共同诉讼人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1.第一审程序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3.执行程序
本文标题:经济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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