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十章工程咨询服务合同10.1工程咨询合同概述10.2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合同10.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10.1工程咨询合同概述10.1.1工程咨询合同概述10.1.2工程咨询合同的类型10.1.3工程咨询合同的重要条款10.1.1工程咨询合同概述1、工程咨询合同的概念2、工程咨询服务——投资前研究——准备性服务——执行服务工程项目全过程运营期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投资决策谈判签约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试运转竣工验收销售、经营、服务项目后评价投资前期建设期工程项目全过程示意图10.1.2工程咨询合同的类型我国:——总价合同——人/月合同——百分比合同世行:4.2以时间为基础合同4.3雇用费和/或意外(成功)费合同4.4百分比合同4.5不定期服务合同(价格协议)10.1.3工程咨询合同的重要条款世界银行借款人选择和聘用咨询人指南(1997年1月出版,1997年9月,1999年1月和2002年5月修订)4.6货币4.7价格调整4.8支付条款4.10投标和履约保证金4.11借款人的贡献4.12利益冲突4.13专业责任4.14人员替换4.15适用法律和争端解决10.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10.2.1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概念10.2.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应具备的条款10.2.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应具备的条款10.2.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1)建设工程勘察——根据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等方面的要求,在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的基础上,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2)建设工程设计——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在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法律特征1)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定法人。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的资格必须经国家认可。2)履行特定程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订立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必须有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才能订立。3)建设工程监督制度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其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关规定1——对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建筑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制度:㈠工程总承包企业;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㈢工程施工企业;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承包单位应具备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管理以及操作人员和技术设备。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厦门市建筑条例(修正)相关规定2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2000.9.25)相关规定3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甲方)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承接方(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第五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文本的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九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送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也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2000]50号,2000.3.1)委托合同1、含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2、委托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委托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信任而产生的;——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3、禁止委托他人的代理行为:——收养关系的建立和终止;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遗嘱的制作;出版合同的履行;演出合同的履行;其他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履行的事项。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委托人:支付、提供必要的费用;支付必要的报酬;授权范围内所产生的债务应清偿;受托人履行合同时必要的损失应赔偿;连带责任。——受托人:亲自办理事务;向委托人及时报告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及时移交办理委托事务所获收益、权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1、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GF-2000-020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GF-2000-0204]2、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GF-2000-0210]10.2.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应具备的条款1、工程概况2、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P1543、勘察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勘察成果资料4、工期5、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6、发包人、勘察人义务7、违约责任8、勘察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P1599、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10、其他约定事项11、争议解决办法12、合同生效与终止10.2.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具备的条款1、合同签订依据2、设计依据3、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4、合同项目的内容5、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文件及时间6、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7、费用及支付方式8、发包人、设计人义务9、违约责任10、争议解决办法11、合同生效与终止1)发包人的义务(1)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并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2)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3)负责现场的水电供应/平整道路/现场清理等工作(4)明确设计范围和深度,办理设计文件的审批工作(5)对于引进项目设计,应吸收设计单位参加项目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6)按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7)向承包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定金(8)维护承包方勘测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和转让第三方重复使用(9)委托方应承担设计文件保密责任2)承包人的义务(1)勘察单位应按照标准/规范/规程/技术条例进行勘察,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要求提交勘察成果(2)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文件/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进行设计,并按合同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提交设计文件(3)负责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若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双方另签合同(4)设计单位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隐蔽工程验收,大中型工业项目或复杂民用项目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3)设计的修改和终止(1)设计文件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和变更,若需修改应批准。(2)委托方要求修改设计,除文件提交时间另定外,应按实际返工修改的工作量增付设计费。(3)原定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如有重大变更需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经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同意,双方另签合同,委托方负责支付已经进行了的设计费。(4)委托方因故要求中途终止设计时,应及时通知承包方,已付的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实际所耗工时,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4)费用数量与支付办法(1)勘察费(2)设计费5)违约责任——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的违约责任(1)要对其勘察/设计质量和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期限予以保证。(2)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未按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的违约责任。——发包人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变更计划及违约•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2)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6)索赔——承包方提出索赔的事由•未按时提供资料•中途提出变更要求•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其他原因——委托方提出索赔的事由•未按时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勘察/设计成果出现偏差或漏项•勘察/设计任务深度不足•其他原因10.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10.3.1工程建设监理概述10.3.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10.3.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10.3.1工程建设监理概述1988年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建设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引自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1.0.4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建设委托监理合同一般采用的方式——标准合同《雇主与咨询工程师项目管理协议书国际范本与通用规则》——一般合同根据法律要求由业主和社会监理组织签订的正式合同。——委托通知单委托方发出执行监理任务的委托通知单,通知监理单位争取建立任务时提出的要约的承诺,成为监理单位接收的协议。——信件合同一般由监理单位制定,委托方签署并留一份备案后返回监理方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法律特征——当事人双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委托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地位平等。——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委托监理合同应与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配合履行。10.3.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1、专业词语的定义2、监理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3、委托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4、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5、监理报酬的确定6、争议的解决7、其他案例1——勘察合同发包人的义务有哪些?某甲建筑公司与某乙勘察设计公司签订了勘察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从事工程勘察。在履行合同中,乙公司数次要求甲公司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甲公司认为这是乙公司的工作,拒绝配合。乙公司无奈只好自行准备。工作结束后,甲以乙工期过长,且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支付价款。乙公司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相关规定(案例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为双务合同。发包人的义务:1、勘察工作开始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勘察工作需要的基础资料:工程批文;用地、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勘察任务委托书;地形图、坐标与标高资料;地下埋藏物的资料等;2、负责现场水、电、气的畅通供应;现场道路畅通;3、为勘察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4、支付勘察费。示范文本——甲方责任1按照各设计阶段协议书的规定,向乙方
本文标题:第十章工程咨询合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112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