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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2017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1/59第一章.国际法(11分)一、导论(一)渊源(表现形式)1.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二者缺一不可。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公平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2.不是渊源的(作为辅助资料,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国际和国内判例包括国际部分)、学者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二)基本原则(各国公认、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强行法性质)具有强行法性质(必须遵守),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主权性质:(1)对内最高权(立法、司法、行政权),(2)对外独立权。(3)自保权:自卫和国防。适用于网络空间。2.互不干涉内政2/59内政的判断条件:(1)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2)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3.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禁止使用武力。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自卫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不得不打)和相称性(还击不能过火)。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5.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联合国宪章优先(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1.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3、直接使用、同时(平行)适用、条约转化适用(间接方式)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主体1.主权国家3/59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4)主权(不可缺失);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国家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国防权和自卫权)、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外交豁免权);(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实现途径:(1)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2)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引渡:无条约,则无义务。双重犯罪原则,在双方国家都认为是犯罪。)(4)普遍性管辖权(在本国领域范围内、没有任何国家管辖权的区域内“公海”犯罪);针对战争、违反人道罪、灭绝种族、贩卖人口、海盗等国际罪行。2.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GO例如国际奥委会)不是国际法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主体地位与国家是平等的,联合国与各国主权地位也是平等的,没有天然的能力管其他国家,必须依靠签订联合国宪章约束;条约登记后才可以成为联合国国际法院裁判的依据。3.争取独立的民族(巴解组织)(二)国家主权豁免1.绝对豁免: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绝对豁免是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约束所有国家。相对豁免(不适用):区分商业行为(不豁免)与非商业行为(国家行为豁免)。2.国家豁免一般原则: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即管辖豁免+执行豁免。放弃管辖豁免不认为放弃执行豁免(绝对豁免或相对豁免均不放弃)。4/59一事一放弃,一案一放弃。执行豁免需要国家明示才能确认放弃。明示(语言和文字)放弃豁免:自愿、明确、特定。默示放弃豁免:起诉、出庭应诉、实质性答辩、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等。(出庭作证、适用法律等不算)选择管辖权与选择适用法律应区分看待。(三)承认和继承(高频考点)1.承认:一国单方面行为,一国的承认不是被承认国构成国际法上国家的条件。(1)对政府的承认(无领土的变更):有效统治,人民惯常服从;通过革命和政变成立新政权,承认新政府,法律后果:(1)对旧政府的承认自动撤销。(2)承认其拥有的国际权利对国家的承认(有领土的变更):具有追溯力。一旦承认,不得撤销。独立、合并、分立(原国家不在)、分离(原国家还在)。(2)国家承认:两国正式建交(发布公报)、签订正式政治性条约(非商贸条约):断交,不代表对主权国家承认的撤销。两国文化交流(球队比赛等):事实承认(效力弱),随时可以撤销。共同参加多边会议:不代表默示承认。(3)承认的形式:明示(语言文字)与暗示(建交、签订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零时、正式承认投票;不算的: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条约、建立非官方外交机构、某些级别的外交和官员接触)(4)承认的类型法律承认:正式的最终的,将导致法律后果,法律的承认,不得撤销。事实承认:不敢正式承认的承认,可以撤销。2.继承:以领土变动为前提分类:领土继承、财产继承、债务继承、档案继承、条约继承(1)条约继承:领土性条约必须继承;人身性条约、政治性条约不继承。两国合并,原一国签订的条约范围不扩大。(2)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转移,动产与哪国领土有关就哪国继承5/59(3)债务继承: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要继承;地方债务,一国向另一国私人、商业银行、国家元首借的债务,一国地方政府向另一国中央政府借的债务,恶债不继承:用于征服、战争的债务不继承。仅限于国际法主体间的债务。只要主体适格,不论如何使用。(四)国际组织联合国体系1.主要机关(6大机关):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不考)、国际法院、秘书处等。没有立法机关,因为国际法渊源都是国家协商一致来的,不是某机构立法来的。2.新会员的加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申请,同意后提交安理会(以实质性事项审议通过,可一票否决),通过后推荐给联合国大会(重要问题,2/3通过)。3.机关职责(1)联合国大会:审议、建议,没有实质权利;其决议对其他国际法主体没有拘束力,对内部事项有拘束力(均无拘束力的表述是错误的)。表决制度(一国一票制度,未交会费暂停投票权。):一般问题(选举秘书长):简单1/2多数;重要问题(维持国际和平、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接纳新会员、终止会员国、会费公摊):2/3通过。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事项,无权讨论。(2)安理会(最重要):唯一有行动力的机关,派出军队、法庭、派员斡旋等;共15个常任理事国。5个大国,中、法、俄、英、美。程序性事项:3/5通过,即9票同意通过,不管大国意见;实质性事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采取有关行动、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建议终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9个同意票且大国一致不反对原则(大国一票否决原则),一大国反对则不能通过,弃权或者缺席不影响通过。双重否决原则,第一步先确定是否是实质性事项,第二步确定是否通过。6/59决议的效力:对所有成员有约束力决议涉及常任理事国的,如果是执行性事项可以投票,并且可以行使否决权(3)经社理事会:签订合同。(4)托管理事国:托管国际领土(几乎不存在该情况)。(5)国际法院:司法机构(6)秘书处:秘书长(联合国代表,双重决定:安理会推荐,联合国大会简单多数表决)及所有工作人员是国际公务员,向联合国负责,不得接受其他任何政府或机构指示。其国籍国对其不再有指示权。(7)专门机构:是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与联合国是有合同关系的合作伙伴。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非国际法律主体)在一国国内加以注册,以国内法加以规范。(五)国际责任构成1.传统国际责任构成要件(1)行为归于国家:国家机关(军队也算、地方机关也算)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行为等(机关或人代表国家做出行为);国家代表人的行为;支配别国支配国负责;组成新国家的叛乱组织的行为;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国家也要承担责任)。(2)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2.国际责任新发展(1)国际刑事责任,双罚原则,国家和做出主要行为的个人都要承担责任。(2)外空行为,国家承担。(3)核损害,国家与营运人共同承担,营运人不足偿的国家赔。3、排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免责)(1)受害国同意且加害国行为未违反国际强行法(2)对抗与自卫(3)不可抗力和危难紧急状况7/594、国家间接责任失职或放纵造成的:例如70年代的伊朗人质事件5、承担责任的形式(6种)终止不当行为、赔偿、恢复原状、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东西德、日本的国防权的限制等)6国际赔偿责任没有违背国际义务,但对别国造成了损害:(1)国家责任制,国家赔偿,适用于外空探索领域(2)双重责任制:国家与营运人,核能利用领域(3)营运人责任制三、国际法上的空间(一)领土和领土主权1.领土(完全主权):领陆、领水、领空、底土一般限制:依国际习惯,如外交豁免、无害通过;特殊限制:依条约。2.河流:内河;界河:(1)可以通航的情况,以主航道中心界(2)不能通航,以河流中心界外河:界河共同使用,不损对方,捕鱼、停泊只能在自己一侧,航道平等使用;多国河流:分属各国,只对沿岸国开放;国际河流;对所有国家开放。3.领土取得方式传统方式:先占,无主地、有效占领;割让,依条约;征服。新方式:依条约或依国内法,全民公投。4.边境制度:界标。5.南极领土(主要依据《南极条约》):8/59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为解救南极科考人员(和平目的),可以使用军事设施。加入《南极条约》不意味着同意该国对南极领土的要求。不大不小、不是不否,冻结领土要求。(二)国际海洋法《海洋法公约》(高频考点)1.海域(1)内海:领海基线(划分海域的起算线)以内,完全排他的主权。港口:刑事案件一版不管(除涉及本国公民、案情重大)民事案件也一般不会管(2)领海:基线向外,不超过12海里。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起算大陆架;底下是底土,资源归国家。○1船舶必须接受引航,枪支弹药抵港封存;○2刑事案件(后果给涉及领海国、扰乱沿海国秩序、应船长(先同志外交官员或○3领事)外交代表或领事请求、打击毒品四种可以管)、民事争议一般不管。船舶无害通过权(与内海的区别),连续不停,迅速通过,浮出水面,彰显旗帜。○4无需通知领海国或者取得的许可。只适用船舶,不包括飞机。不能征收费用,相关危险必须公布。可以在相关海域指定海道,可要求油轮和核动力船只分道航行。可以暂停通过,比如演习等。与通过无关的任何行为都视为有害(与军事有关的、捕鱼研究或测量、干扰通信)。(3)毗连区:基线起算,领海意外不超过24海里,即12-24海里的部分。无主权,对上空没有主权;○1只管治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2毗连区通过比在领海无害通过的权利义务较宽松。○3(4)专属经济区:基线起算,领海以外不超过200海里。9/59无主权。但有主权权利:开发自然资源、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研环保○1方面、可采取登临检查、逮捕等措施。因为每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范围不同,所以需要国家宣布并说明宽度。○2对外国违法船舶采取措施遵循要求:○3Ⅰ.提供担保即释放;Ⅱ.违法渔业法规不能监禁和体罚;Ⅲ.逮捕扣留时应迅速通知船籍国;其他国家可以航行飞跃、铺设管道和光缆(许征得领海国同意)○4(5)公海:任何国家的船都可以自由航行。公海六大自由:○11航行自由:每个国家,不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包括商船、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应仅悬挂已过的旗帜,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2:飞跃自由:公海上空,如同公海一样,也是自由的。所有国家的航空器都有飞跃公海上空的自由。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受其登记国管辖,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公海海底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电缆和管道时,各国应适当顾及已经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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