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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行业涉税风险防范2017年7月CONTENTS目录涉税风险介绍一般纳税人涉税风险点重点行业风险防范1涉税风险介绍涉税风险的概念涉税风险的特点涉税风险产生的原因1.涉税风险的概念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2.涉税风险的特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同一涉税业务存在不同理解,这直接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同时,纳税业务在相关业务中表现出主观态度,不同税务机构对税收制度的理解大多不同,这都是税款征纳双方较难做到“沟通中的认同”。企业税务风险因此而出现,并且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大有小。(1)主观性涉税风险的特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任何企业均以税后净利润最大化作为最终目标,这一客观状况却与税收本身具备的强制性存在矛盾,在此中间,企业追求税务成本最小化的动机,导致企业和政府间的信息不对称。加上国家税收执法环境不断变化,以及企业管理者、财务工作者对相应政策法规理解程度的有限性,更使企业管理者难以完全规避税务风险,并使得风险对企业经营带来潜在的持续影响。(2)必然性涉税风险的特点企业主观上实施的涉税相关业务经营、成本的计算与核算的调整等行为,导致其与税收政策、法规等出现矛盾甚至相互背离,也就是说,企业税务风险先于税务责任履行行为而存在。了解企业风险的预先性特征,有利于企业建立正确的税务风险控制时间观,以此及时掌握税收法规的制定及变动,切实降低税务风险。(3)预先性(1)企业所处宏观环境诱发税务风险(2)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税务风险3.涉税风险产生的原因企业所处宏观环境诱发税务风险企业外部税务风险因素:经济环境、政策和法规环境、执法环境发生变化,以及社会意识、税务执法等都会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一方面,随着我国税收政策、法规等不断调整和更新,在对财务、税收知识进行理解、认知、掌握和运用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难免因为对新出台的政策理解出现偏差而给企业带来风险;另一方面,不同税务执法机构和人员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涉税行为的判断和裁定往往存在不同看法,税务机关在涉税实务中具有的自由裁量权,也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可能性。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税务风险企业内部税务风险因素:当前,企业管理者涉税意识有待加强、财务工作者业务水平偏低、内部审计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以及近年来税务代理服务的出现,尤其是税务代理服务质量的高低,都是企业在微观上所面临税务风险的主要因素。2一般纳税人涉税风险点六种涉税风险3.专用发票开具不符合要求,购买方有权拒收。2.销售开票未将价款和折扣额分别注明,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1.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申报纳税6.十三种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4.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1.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申报纳税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下列11种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以下5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情况都应确认收入。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2.销售开票未将价款和折扣额分别注明,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3.专用发票开具不符合要求,购买方有权拒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4.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不符合作废条件等六种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1、销货退回;2、开票有误;3、销售服务中止;4、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5、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6、及发生销售折让;5.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十三种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营改增”试点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并非皆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视情而论。“营改增”新税政特别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十三种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4、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5、不征收增值税项目;6、金融商品转让;7、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8、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9、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费用;10、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1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2、纳税人销售旧货;13、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3重点行业风险防范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铜加工企业经营规模交通运输业经营规模经营中可能存在风险防范风险建议一、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铜加工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规模23383.14万元23817.51万元434.4万元入库增值税2016年同期2017年1-5月经营规模15299.72万元4508.67万元10791.05万元增值税净入库2016年同期2017年1-5月经营规模83.25万元083.25万元入库企业所得税2016年同期2017年1-5月二、交通运输业经营规模经营规模6738.1万元8735.77万元1997.67万元入库交通运输业增值税2016年同期2017年1-5月经营规模8.2%7.61%0.59%税负率2016年同期2017年1-5月1.有色金属企业原材料购进使用收购发票作为入库凭证,且自行填开,收购数量、价格真实性如何把控。3.交通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业务是否真实性,运输过程的真实性如何体现,如外聘车辆运输企业自编为自有车辆运输,资金长期挂往来等现象。2.政府奖励力度大小对两个行业影响大,企业业务稳定性差,对税收计划影响大,在企业经营业务基本真实情况下,是否存在票货分离虚开发票。三、经营中可能存在风险1.购销业务做到货物流、资金流、运输流相一致,为防范风险提供保证。2.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核算,做到帐帐、账实相符。4.有色金属加工企业进一步细化企业财务核算,建立相配套的辅助台帐,提供原始单据来佐证企业原材料购进、完善生产领用原材料入出库相关手续,明确其相关人员责任。产品销售在货物流、资金流、运输方面真实性,防范票货分离现象发生。3.交通运输业做到合同真实,真实反应运输过程的真实性,是自有车车运输按自有运输车辆业务进行财务核算,外聘车辆运输业务按外聘车辆运输业务财务核算,加大业务资金回笼力度。1243四、防范风险建议谢谢
本文标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行业涉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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