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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公开课《公正》课堂笔记1.《杀人的道德侧面》如果必须选择杀死1人或者杀死5人,有多数的学生投票来赞成杀死1人,来保全其余五个人的性命。如果在最后,可以有五个人活下来。那么哪怕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也是值得的。这个例子体现了结果主义的道德推理.事情的正确以及道德与否,取决于你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结果主义的道德准则中最著名的例子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即使是为了救回5条人命。杀害一个无辜者.人们在考虑是不是要这么做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行为的本身,无论结果如何人们觉得这是错的,而且大错特错。这就引出了第二种道德推理,绝对主义的道德推理。绝对主义的道德推理认为:道德有其绝对的道德原则,有明确的责任和权利,而无论所造成的结果是怎么样的.2.《同类相残案》人们是否也有某些基本权利?如果不是来自较大群体的福祉,或者效用或幸福?那么这些权利从何而生?为什么同意以一定的程序,公平的程序,就可以用该程序的运作来为最终带来的结果辩护?得到同意的基本思想:得到同意产生的道德影响是什么?为什么一个得到许可的行为会产生道德上是否允许的不同,使未经许可杀死一个生命是错误的,而本人同意了,在道德上就是允许的?3.《给生命一个价格标签》边沁版本的功利主义其主要思想就是:道德的最高原则,无论个人或政治道德,就是将公共福利,或集体的幸福最大化,或在快乐与痛苦的平衡中倾向快乐;简而言之就是,功利最大化.从这个理论的整体出发,从做正确的事的观点出发,政策和法律的公正的基础就是将效用最大化两个反对功利主义的不同意见:一是功利主义是否充分尊重了个体权利或少数群体的权利;另一个则是聚集起来的所有效益或价值,是否能将聚集起来的所有价值转换成金钱?Thorndike从他的研究中得到的结论.任何愿望或满足感都存在一个量来度量它们,因此是可度量的.狗或猫或鸡的生活都是由欲望组成,渴望,欲望,以及他们的满足.人类的生活,也是如此,虽然人类的欲望和欲求更加复杂.4.《如何衡量快乐》功利主义哲学家密尔认为,所有人类的体验都可以量化,但某些快乐是更值得拥有,更有价值的。穆勒认为,如果社会重视更大程度的欢乐和公正,那么长远来说,社会整体终会有所进步。他说,我质疑一切不基于效用之上的公义评判标准但是同时,他认为基于效用的公义评判标准是所有道德标准中主要,神圣且独一无二的一部分.所以公义和个人权利在社会中的较高地位,并非因为它们脱离了功利主义的前提。公义,作为某些道德要求的合称,其在社会范围中所能起到的正面效用被人们普遍认同。因此,它比起其他的道德而言更为重要所以说,公义是神圣的,是重要的,对个人来说也是这样。它不是那种可以被简单置换的东西。但最终功利主义的原因是,穆勒认为人类作为进取的物种,考虑长期利益的时候如果能够做到公义,以及对权利的尊重,整个社会长期而言将会更加美好。5.《自由选择》自由主义,它十分严肃的看待个人权利的问题。之所以叫自由主义,是因为它认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就是享受自由的权利,因为我们是独立的个体生命,我们不一定要被社会予取予求。因为我们是独立的个体生命,我们有对自由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自由的选择自己想过的生活,只要在享有自由的同时也尊重他人自由的权利。自由主义者认为政府干预最少的社会是最理想的社会形态。按照自由主义的观点来看,大部分现代政府都做了三件不合法或是不公平的事情,其中之一是家长式的立法,即制订了让人们自己保护自己的法律。第二点,不该有道德上的立法。很多法律试图起到提升公民素质或阐明社会道德价值的作用,自由主义者认为这也是一种对自由权利侵犯。第三种被自由主义哲学家踢出局的法律政策就是税收或者任何为了再分配贫富之间收入财产的政策。对于诺齐克和自由主义者来说,为再分配而实施的税收就是盗窃。而且,这并不只是在道义上等同于索取一个人的部分生命和劳动的盗窃,在道义上,它等同于强制劳动。诺齐克指出,强制劳动,就是奴隶制。因为,如果我不拥有对自己劳动的全部所有权,那么,就可以毫无疑问的说,政府或是政治家群体拥有我本人的部分所有权。国家拥有我的部分所有权。由此可以推出我是一个奴隶,我不是自己的主人。上述推理会为我们引出一个支撑自由主义观点的基本原则——我是自己的主人。确切的说,就是自主的思想。如果你不愿只是将人民当作偏心的集合,你就会意识到最基本的道德观点在于,我们自己的拥有者或所有人就是我们自己,这也是功利主义的错误所在。6.《我属于谁?》为了普遍的福利而强迫某人,而利用某人这是错误的,因为它违背了我们是自己主人的这个基本事实,也就是违背了自我拥有或自我所有的基本道义事实。自由主义反对再分配的论据正是以“我们是自己的主人”这个基本思想为起点。自由主义者与那些为了集体的愉悦而利用人民的人斗争,是一种手段,就像在路边放一块停车牌,让利用别人的功利主义逻辑能直接察觉到一个强大的思想,即我们是我们自己的所有者。7.《这片土地是我的土地》Locke指出,在“自然状态”,在任何政治体制建立之前,每个人都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然而,一旦我们同意进入社会,就同意了受法律制度的约束。因此,Locke认为,即使政府干预了个人的权力,这也是大多数人的意见赋予了它权力这么做的。我们进入社会是通过同意,通过协议来离开自然状态,并被大多数人通过法律体系,人类的法律所管辖。但这些人类法律合法的唯一前提是,他们尊重我们的自然权利,他们尊重我们不可剥夺的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没有哪个议会或者立法机构或民主的全权证书可以合理地侵犯我们的自然权利。没有法律可以侵犯我们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但是,怎样才算尊重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却是由各国政府决定和界定的。8.《满合法年龄的成年人》我们正在通过社会生活对税收法律做“默认同意”,因此,税收是合法的。而且,只要政府不是特意对某一群体征税-如果不是武断专横的-那么税收并没有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脱离自然状态的唯一途径就是采取一个“同意”的行动:同意放弃执法的权利,并且建立一个政府或者一个团体,在这里,有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并且每个人都事先同意,每个进来的人,也都事先同意服从多数人的决定。权利是不可分割的,并且因此,我根本没有真正地拥有自己。我不能处置我的生命、我的自由、我的财产,这样其实是侵犯了我的权利。一旦有一个合法政府,经过同意而建立的合法政府,对洛克来说,唯一的限制,就是限制对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任意掠夺。9.《雇枪》用洛克的观点看,一个民主的民选政府有权向人民征税,政府征税应经过人民的同意,因为这的确涉及到公共利益,而拿走个人的财产,但它不需要在税法制定或征集时去征求每个独立个体的意见。它确实需要的是人在进入社会时,就事先默认赋予的同意权,并承担政治义务。而一旦你承担了这些义务,你就同意了大多数人的约束。生命权又怎样?个人拥有自己的观念难道不是受到侵犯吗?将军可以判处临阵逃脱或不服从命令—甚至是自杀性命令,但这些长官们不能做的事情是:他们没权拿走该士兵的一分一文,因为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这是专制,腐败。同意论在洛克的思想中非常重要,该同意不是个体对税收或军事命令的同意,而是在第一阶段加入政府,并受大多数人的约束时就默认同意了,这就是同意论的关键所在。而且这相当关键,即使是建立在我们有一些天赋的生存权,自由权以及财产权基础之上的有限政府,即便这个有限政府只在观念上受限,并受到普遍使用的法律的监管,政府要依法行政,政府不能专制,这就是洛克的理论。10.《出售母亲》Sandel教授把自由市场交易运用到当代颇具争议的新领域:生殖权利。一种反对意见和“不知情的同意”有关,这次不是因为明显的或隐含的强迫,而是因为不完美或者有缺陷的信息,所以“不知情的”或者“有缺陷的”同意可能产生于缺乏相关的信息。产生第一个疑问:我们要计算出自愿交换的市场在涉及讨价还价、平等的信息时有多大的自由?第二种反对执行代孕合同的声音说这多少有点没有人性通过市场来交易生育,有些没有人性是什么意思?效用……用处是用来处理事物的唯一适当方法吗?包括生命、征兵、生育、养育?如果不是,我们如何计算?是否有些无法用钱买到的事物,并非因为“不知情的同意”而也可能是因为某些事物比单纯的使用具有更高的价值。11.《考虑你的动机》康德:最具挑战性和最有难度的思想家之一。康德认为,我们作为个体,是神圣的,是权力的享有者,但并不是因为我们拥有自己。相反,理性和自由选择是我们的能力,使我们变得独特,使我们跟单纯的动物区别开。当我们将责任付诸行动的时候,去做正确的事,只有这样,我们的行动才有道德的价值。自由的行动,就意味着自主的行动。自主的行动,就意味着遵从自己为自己设定的规则而行动,不是出于自然法则或因果定律。尊重人类的尊严,意味着不仅仅将人视为实现目的的工具,而且要将人本身也视为终极目的。由于这样的原因,为了一些人的幸福安乐而牺牲其他人,就是错误的。我们之所以能作为自主的生命并给自己设定行为原则,是因为一种理性,这是一种我们作为人类而普遍拥有的理性,而非什么不同寻常的特质。我们应该敬重别人的尊严,是因为我们都是理性的生命,我们都有理性思考的能力,正是我们无差别拥有的理性思维的能力,将尊严赋予我们所有人。12.《道德的最高准则》康德说,就我们行为的道德价值而言,赋予它道德价值的是我们超越自身利益和偏好,将责任付诸行动的能力。康德认为只有一种动机才称得上是道德的,那就是出于义务的动机,为了正确的理由做正确的事情。只有当我是在独立自主的拿主意的时候,我才是自由的。康德说理性的指导方式有两种:康德将这种理性的指导称为“律令”。简单的说,律令就是指出你应该做某件事。第一种律令,也许是我们最熟悉的,是假言律令。假言律令使用的是工具理性,如果你想得到甲,那么你必须先做乙。这是一种目的-手段的逻辑推理。如果这行动本身就有价值,一个讲究理性的头脑也会认为这是必须做的事情,那么这种动机是就是绝对律令(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人就是目的;尊重)。13.《谎言的教训》康德看来,人并不是因为顺从于法律而获得尊严,而是因为尊重那些法律,我是法律的作者,我附属于法律,同时我主动承担起法律,我遵循法律。如果我们依照我们的道德心,自由的选择,那么我们就能保证道德法则成为一个人人共有的道德法则。理性控制了意愿,理性主导者我的意愿,当我遵守道德法则的时候,是同样的理性让你为自己选择了道德法则,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能自主为自己作出选择,我们每一个人都能为自己作出选择。我们是有自主能力的个人,我们最后都遵循同一个道德法则——绝对律令从康德的观点看来一个谎言和一个误导的真相的差别有一个世界那么大,误导性的事实对道德律仍然有所尊重。14.《协议就是协议》康德认为:缔造正义法则的契约仅仅是理性观念的产物,但是它拥有勿庸置疑的实践真实性,因为它能够促使每一位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都与全国人民的整体意愿相符。但这是一种虚构的契约,这种契约从来没有发生过,能有多少道德力量呢?罗尔斯认为思考正义的方法就是站在一个假想契约的角度,站在无知之幕的背后,它创造了平等的条件,通过排除,或者使我们暂时忘记权力和知识的差距。这些差距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这就是为什么对康德和罗尔斯来说,一个各方平等的假想契约是思考正义原则的唯一途径。15.《什么是公平的起点》在“无知的面纱”背后,每个人都知道一旦遮盖掀起,现实生活开启,我们每个人都希望有尊严受尊重。即使是在我们是少数的情况下。我们不希望被压榨。所以由此,我们会同意去反对功利主义,相反的,要适用我们的首要原则,即基本自由。那些在社会地位与经济上的不平等的允许条件,只有他能适用于最不富裕人群的利益。所以我们不会反对所有的收入与财富上的不平等。我们会允许一些。但是衡量界定是,那些不平等现象是否符合所有人的利益。Rawls认为,是原则,尤其是那些最底层人们的利益。只有这样那些不平等才会在“无知的面纱”背后被接受。因此,RAWLS主张说,那些不平等只有服从于最少数人民利益,才能算是公正。16.《我们该得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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