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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报告制度一、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乡镇卫生院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二、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原携带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艾滋病、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脊灰病例,按甲类报告时间报告。三、情报告时限:甲类传染病:城镇不得超过6小时上报,农村不得超过12小时上报。乙类传染病:城镇不得超过12小时上报,农村不得超过24小时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小时以内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遇有以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报告乡镇防疫部门或县疾控中心:一、某种传染病就诊突然增多,有可能发生暴发流行时。二、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数天内就诊多例同一病症或就诊同一症状病例有相对疫区聚集性。三、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四、历史上未曾出现或本地罕见的疾病。五、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防疫工作制度一、认真学习防疫工作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依法履行防疫工作职责。二、做好传染病的发现、报告与管理,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暴发疫情以及甲、乙、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按照法规要求方式和时限报告至相应机构。三、及时掌握出生与流动人口情况并报告乡镇防保站,做好儿童健证工作。四、认真搞好计划免疫,按时领取疫苗,及时接种,确保接种质量、接种安全和接种率。五、如实做好疫苗接种记录与登记,按时上报接种情况。六、按时参加各种例会与培训。七、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的宣传。八、按照上级要求,开展重点传染病控制工作。
本文标题:疫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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