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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全国高等院校旅游管理类创新型应用人才培养规划教材旅游政策与法律法规第11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知识要点掌握程度相关知识1、合同和旅游合同了解熟悉合同概念、旅游合同概念、旅游合同的法律适用2、合同的订立、成立与效力重点掌握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无效情形及法律后果、合同撤销与效力待定的情形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掌握合同变更的原因、合同解除的种类、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4、违约责任重点掌握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方式5、旅游合同法律规定重点掌握旅游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旅游合同的委托和转让、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与旅游合同违约责任6、旅游保险合同掌握旅游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形式、索赔与理赔技能要点能力要求应用方向1、旅游合同成立与效力重点掌握确定旅游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旅游合同履行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点掌握确定旅游合同履行、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处理3、旅游合同违约责任重点掌握确定旅游违约责任构成要件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导入案例某私营企业老板郑某因要到外地洽谈一笔生意,委托新桥旅行社预订往返机票5张及当地四星级饭店3间房。新桥旅行社根据郑某的要求立即进行操作,报价出来后与郑某联系,偏巧郑某有事外出,于是就和秘书林小姐商量并确定,林小姐发传真表示价格没有问题,并约定取票时付款。新桥旅行社收到传真后马上确定机票和饭店住房。谁知到了取票时间,旅行社迟迟不见郑某派人前来付款取票。旅行社又打电话去询问,但得到的答复是他们已经找到价格更便宜的机票和住房.并且和他人签订了旅行合同,因此,原来的订票订房业务就算取消。以后,新桥旅行社多次派人与郑某协商,但始终没有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将郑某告上法庭.要求郑某承担旅行社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1、郑某是否可以取消在新桥旅行社的订票订房业务?为什么?•2、旅行社是否可以要求郑某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什么?•3、旅行社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是否应当给予支持?问题•案例评析要点:1、郑某不可以取消在新桥旅行社的订票订房业务。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即承诺,达成合意,双方合同即告成立。在该案例中,新桥旅行社以电话“要约”,郑某一方以传真表示“承诺”,郑某与旅行社之间关于订票、订房的合同即告成立。因此,郑某不可以取消在新桥旅行社的订票订房业务。2、旅行社可以要求郑某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合同一经生效就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该赔偿给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所以,旅行社可以要求郑某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3、旅行社不可以要求郑某赔偿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失。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合同一经生效就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该赔偿给另一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旅行社可以要求郑某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11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11.1合同法律制度概述11.2旅游合同法律制度11.3旅游保险合同11.1合同法律制度概述基础知识概述商品经济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包括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商品生产是为交换而进行的生产,商品交换是商品所有者让渡各自的产品。合同制度是商品交换的基本法律形式。合同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合同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旅游业中,合同制度是联系食、住、行、游、购、娱六大旅游要素的纽带。旅游者与旅游社签订旅游合同,意味着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框架下所确立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保护。调整旅游合同法律关系的一般“法律”还有1999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2009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裁判法律纠纷的直接依据,尽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立法活动,但它在规范我国社会生活中实际起到“法律”的作用,由于涉及社会生活更细致的方方面面,有时其影响力还大于法律。11.1.1基础概念1、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合同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基础性概念。2、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1.2合同的成立1、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按照要约和承诺的程序达成协议的行为和过程。它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1)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要约邀请是指行为人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行为。要约邀请不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要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引诱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第二、要约必须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邀请无须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要约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要约人要受其约束,要约邀请无法律约束力。(2)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效力表现生效时间撤销与撤回要约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又称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但一般是特定人。2、要约必须是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3、要约的内容必须是明确、具体和肯定一旦相对人(又称受要约人)承诺,要约内容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1、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可以撤销,但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承诺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同意或接受的意思表示。2、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1、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2、承诺不可以撤销。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要求2、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主体合同的主体是指参与合同关系并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体现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两方面。①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整个民事能力制度的基础,包括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②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a.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b.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合同主体可以亲自签订,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签订合同。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2)合同的内容《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3)合同的形式①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常见类型有:a.表格合同b.合同凭证(车票、保险单、购物凭证等)c.合同确认书d.定式合同(公证、签证、登记、审批等)。②口头形式是指以谈话或口头表述方式表现所载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包括面谈、电话联系等。③合同的其他形式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不直接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做意思表示。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沉默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即以默认方式对合同内容表示认可。3、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着眼于“有没有某一个合同存在”。(1)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签字、盖章,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11.1.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有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有效要件的效力状态。《合同法》对合同的效力状态规定了四种情况:(1)有效合同;(2)无效合同;(3)可变更、撤销合同;(4)效力待定的合同。1、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有效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定生效件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受到法律保护。2、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可变更、撤销合同可变更、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变更、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变更、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该合同撤销、变更之前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有:(1)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重大误解包括对合同性质、标的物品种、标的物质量、标的物的数量等的误解。(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4、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主体资格欠缺,其有效或无效尚需有第三人行使形成权予以确定的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处于未定状态。效力待定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原合同的履行已经不可能或者不必要时,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1、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通常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而达成的协议。其可能表现为标的数量和质量的变更,也可能表现为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还可能表现为价款或酬金的变更等。2、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1)合同解除的分类约定解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二是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合同的法定解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11.1.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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