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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摘选)2012-2014年2014年度“360扣扣保镖”软件商业诋毁纠纷案【案情摘要】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针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QQ软件专门开发了“360扣扣保镖”软件,在相关网站上宣传扣扣保镖软件全面保护QQ软件用户安全,并提供下载。2011年8月,腾讯公司等以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2014年度“360扣扣保镖”软件商业诋毁纠纷案【法院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奇虎公司等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针对腾讯公司等的经营,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遂判决奇虎公司等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奇虎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奇虎公司等前述行为破坏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维持原判。2014年度“360扣扣保镖”软件商业诋毁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互联网市场领域中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规则,明确了互联网市场领域技术创新、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关系。本案对相关互联网企业之间开展有序竞争、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14年度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案【案情摘要】2011年11月,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等)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指控腾讯公司滥用该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限制交易和捆绑销售,请求判令腾讯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2014年度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案【法院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远远超出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腾讯公司在该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该院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奇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利用经济分析方法重新界定了本案相关市场范围,通过考察被诉垄断行为的实际或者可能的竞争效果,认为基于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腾讯公司等实施了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制交易和搭售行为。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度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案【典型意义】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垄断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详细阐述了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意义上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原则与方法等一系列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问题,明确了反垄断法律适用的多个重要裁判标准。2014年度“网易云音乐”侵权诉前禁令纠纷案【案情摘要】2014年11月,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请求:责令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停止通过“网易云音乐”平台向公众传播申请人享有专有著作权的《时间都去哪了》等623首歌曲;责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停止提供“网易云音乐”畅听流量包服务;责令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停止在其OPPO品牌手机中内置“网易云音乐”行为。2014年度“网易云音乐”侵权诉前禁令纠纷案【法院判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对上述623首音乐作品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申请人行为涉嫌侵犯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裁定发布诉前禁令措施:1.广州网易等立即停止通过“网易云音乐”平台向公众提供涉案音乐作品的行为;2.湖北联通立即停止向其移动手机客户提供“网易云音乐”畅听流量包中的涉案音乐作品的移动网络服务行为;3.广东欧珀停止通过其移动手机中内置的“网易云音乐”客户端向移动手机客户传播涉案音乐作品的行为。2014年度“网易云音乐”侵权诉前禁令纠纷案【典型意义】近年来网络产业与音乐产业结合形成新生网络文化传播媒介,可以使音乐作品被无限传递、下载。本案中,法院及时发布诉前禁令,并对违反禁令的行为予以处罚,为打击网络音乐盗版、规范网络音乐市场、整治网络环境提供了一种可行的保护模式。2014年度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罪案【案情摘要】被告人周志全于2008年8月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思路网站。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周志全雇佣被告人苏立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方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大量影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形式上传至思路网站,供2.6万余注册会员下载,在思路网站投放广告,并通过销售网站注册邀请码和VIP会员资格营利。被告人寇宇杰于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间,雇佣被告人崔兵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至4000余份硬盘中,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2014年度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罪案【法院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认罪态度依法予以减轻、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苏立源、寇宇杰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度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罪案【典型意义】思路网站刊载高清资讯和高清电影,其链接到的论坛存有大量盗版电影和电视剧资源可供付费下载。通过这种方式,思路网积累了大量的注册用户,成为国内最“著名”的盗版高清电影网站。该案判决对于打击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犯罪、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作用。2013年度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上诉案【案情摘要】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或者费率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谈判期间,IDC公司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为公司等相关产品启动337调查并发布全面禁止进口令、暂停及停止销售令。华为公司遂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IDC公司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原则确定标准专利许可费率。2013年度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上诉案【案情摘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无论是从字面上理解,还是根据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和美国电信工业协会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和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FRAND”义务的含义均应理解为“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义务,对于愿意支付合理使用费的善意的标准使用者,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得径直拒绝许可,既要保证专利权人能够从技术创新中获得足够的回报,同时也避免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借助标准所形成的强势地位索取高额许可费率或附加不合理条件。2013年度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上诉案【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国首例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使用了新的案由,为今后民事案由的修改与完善提供了实证。更为重要的是,本案就如何确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问题,首次适用“FRAND”原则作为裁判论述的依据,并提出计算的具体参照因素。2013年度“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案情摘要】2007年3月9日,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5936208号“金骏眉”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后,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审查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桐木茶叶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金骏眉”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013年度“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案情摘要】2013年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证明“金骏眉”已成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标志;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桐木茶叶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骏眉”并非商品通用名称,桐木茶叶公司相关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桐木茶叶公司的诉讼请求。桐木茶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金骏眉”已作为一种红茶的商品名称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对待,成为特定红茶约定俗成名称。2013年度“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审查判断的时间基点一般以申请注册时的状态为准;但是,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本案另明确了商品商标与集体商标在性质、功能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如果诉争商标将确定地成为集体商标性质的商标而由某一团体、协会的成员使用,则其将因商标功能的变化,而不应作为商品商标加以注册。2012年度“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案情摘要】(1)2000年,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其中包括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2009年,苹果公司通过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与唯冠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公司。2012年度“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案情摘要】(2)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公司,主张根据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证据,请求判令深圳唯冠公司2001年获准在计算机等商品上注册的“IPAD”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及判令深圳唯冠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2012年度“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法院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苹果公司、IP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促成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2012年度“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典型意义】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义重大。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商标上。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2012年度“葫芦娃”角色形象著作权权属纠纷案【案情摘要】胡进庆、吴云初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职工,上个世纪80年代,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指派胡进庆、吴云初担任国产系列动画片《葫芦兄弟》的造型设计,二人共同创作了“葫芦兄弟”角色造型形象。胡进庆、吴云初认为,“葫芦兄弟”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享有著作权,该美术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在双方未就著作权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葫芦兄弟”角色造型形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应归二人所有。遂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年度“葫芦娃”角色形象著作权权属纠纷案【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胡进庆、吴云初的诉讼请求。胡进庆、吴云初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确没有就系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签订书面合同,但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行为,故应深入探究当事人行为时所采取的具体形式及其真实意思表示。针对动画电影的整个创作而言,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成果归属于单位,是符合当时人们
本文标题: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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