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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第2章合同法基本原理(三)
2006年5月,某市华农电器公司与某电视机厂签订了一份采购500台42英寸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双方约定电视机厂于12月3日前支付全部电视机,华农电器公司于10月31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两次支付货款共250万元。合同签订后,华农电器公司改为华农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经营范围也变更为农业生产资料。在清理原订合同时,华农农资公司与金声电器商场达成协议,由华农农资公司将原与电视机厂签订的采购5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转让给金声电器商场,原合同上的一切权利义务由金声电器商场承担。事后,华农农资公司将此情况通知了电视机厂,电视机厂没有明确表示意见,也未同金声电器商场另外签订合同。当年12月底,电视机厂将500台液晶电视机送至金声电器商场。当时液晶电视机销售情况疲软,金声电器商场提出只接受200台,其余300台要求电视机厂拉回,因此双方发生纠纷。案例诉讼中,金声电器商场提出自己虽然和华农农资公司签订了合同转让协议,但电视机厂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合同转让协议应为无效。电视机厂则提出,如果金声电器商场拒绝收货,则应当由原合同的签订者华农农资公司直接承担责任。华农农资公司认为,合同上的权利义务早已转让给金声电器商场,商场与电视机厂的纠纷和自己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案例2.6.1合同的变更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1)概念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3个构成要素的变更;合同客体的变更以及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当事人的变化为合同的转让。2.6.1合同的变更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2)合同变更的条件1)当事人之间原已经存在合同关系;2)合同变更必须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3)原合同内容发生变化;4)合同变更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2.6.1合同的变更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3)合同变更后的效力1)变更后的合同部分,原有的合同失去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2)合同的变更只对合同未履行部分有效,不对合同中已经履行部分产生效力,除了当事人约定以外,已经履行部分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3)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2.6.1合同的变更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4)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2.6.2合同的转让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1)概念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依法可以将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基本形式: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2.6.2合同的转让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2)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即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的债权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特点:1)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在不改变合同权利内容的基础上,由原合同的债权人将合同权利转移给第三人。2)合同债权的转让只能是合同权利,不应包括合同义务。3)合同债权的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4)转让的合同债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否则不得进行转让,转让不得进行转让的合同债权协议无效。2.6.2合同的转让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2)债权让与生效要件:1)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2)原债权有效存在,其本身具有可转移性,且权利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3)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始对债务人发生效力。2.6.2合同的转让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2)债权让与债权让与的限制: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2.6.2合同的转让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2)债权让与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即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2)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后即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包括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以及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2.6.2合同的转让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2)债权让与债权让与时让与人的义务:1)将债权证明文件交付受让人;2)将占有的质物交付受让人;3)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4)应受让人的要求制作受让证书,其费用由受让人承担;5)承担因债权让与而增加的债务人履行费用6)提供其他为受让人行驶债权所必须的合作通知的义务2.6.2合同的转让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2)债权让与债权抵消是指当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相同数额内相互消灭,不再履行。2.6.2合同的转让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3)债务承担概念:债务承担又称为合同义务的转移,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2.6.2合同的转让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3)债务承担构成要件:1)承担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2)存在有效债务;3)拟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4)合同债务的转移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2.6.2合同的转让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3)债务承担效力:1)承担人代替了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2)承担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3)承担人同时负担从债务。2.6.2合同的转让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4)债务债权的概括转让概念: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由原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和义务。2.6.2合同的转让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4)债务债权的概括转让构成要件:1)转让人与承受人达成合同转让协议;2)原合同必须有效;3)原合同为双务合同;4)必须经原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2.6.2合同的转让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4)债务债权的概括转让发生条件:1)债权债务因合并而发生概括转移2)债权债务因分立而发生概括转移2.6.3合同的终止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1)合同的终止概念: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2.6.3合同的终止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1)合同的终止条件: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被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某年12月,通达商厦与幸福服装厂签订了购买500套羽绒服(平均每套300元)与100件羊绒大衣(平均每件1500元)的合同,合同约定1月10日交货,以迎接1月20日至1月27日为期一周的展销会。合同还对羽绒服和羊绒大衣的式样、规格、质量等做了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案例次年1月3日,通达商厦向聿福服装厂询问货物是否备齐,服装厂答复巳准备得差不多,1月10日一定按时交货。1月15日,通达商厦因迟迟未收到货物,遂派工作人员前往幸福服装厂,发现该厂仅生产出300套羽绒服和50件羊绒大衣,而大量工人在生产其他的服装。通达商厦提出因幸福厂已经违约,因此决定解除合同,他们将提回已经做好的羽绒服和羊绒大衣,其余的服装就请幸福厂不要再生产了。幸福厂提出制作这批服装的面料已经备齐,不能终止合同。最后,通达商厦同意幸福厂必须于1月20日将货物送至通达商厦,否则因赶不上春节前的展销会,不必再发货。当天,通达商厦提走了已经做好的服装,并与幸福厂约定货款由预付款充抵。案例1月20日,展销会开幕,幸福厂还是未将货物送到,通达商厦立即发函通知其不必再交货了。1月25日,幸福厂却告知通达商厦,货已备齐,可直接将该批货物送至展销会场。通达商厦称展销会已经开幕,商厦与幸福厂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幸福厂不仅不必交货,还应退回商厦35000元预付款。幸福厂拒绝退款,并于当日将货送至展销会,但由于商厦拒绝收货,退货工人只得又将货物运回。3月5日,通达商厦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幸福厂退回预付款35000元,赔偿损失若干。幸福厂则辩称,这批服装是为通达商厦特别制作的,而且在1月25日已经将货物送至展销会场,当时展销会才开幕5天,并不影响商厦的销售,因此商厦的要求是极不合理的。案例2.6.3合同的终止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2)合同的解除概念: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使合同不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或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消灭合同的行为。2.6.3合同的终止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2)合同的解除构成要件:1)存在有效合同并且尚未完全履行;2)具备了合同解除的条件;3)有解除合同的行为;4)产生消灭合同关系的效果。2.6.3合同的终止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2)合同的解除约定解除:1)约定解除;2)协议解除。2.6.3合同的终止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2)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1)不可抗力解除权;2)违约解除权3)其他解除权2.6.3合同的终止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2)合同的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原则上只要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方当事人只需要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规定应当登记、备案的,登记、备案后发生效力。2.6.3合同的终止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2)合同的解除解除权的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合同中无约定的,在合理时间内行使;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灭失。2.6.3合同的终止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2)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1)合同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2)合同已经履行的,要求恢复原状3)合同已经履行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6.3合同的终止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2)合同的解除司法解释关于建筑合同中合同解除的有关规定:1)承包人有拒绝履行合同、严重逾期竣工、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2)发包人有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不符合强制性规定、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等行为的,承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3)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价款;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赔偿损失。2.6.3合同的终止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3)抵消概念:法定抵消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时,按照法律规定,各自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债权的清偿,而在对方的债权范围内相互消灭。2.6.3合同的终止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3)抵消要件:第一,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第二,互负的债权的种类要相同;第三,互负债权必须为到期债权;第四,不属于不能抵消的债权。2.6.3合同的终止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3)抵消抵消的行使与效力:《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A与B于二OO七年签订了一份房产租赁协议,约定A将名下房产出租给B,租期五年,租金为每年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今年三月A因病逝世,无人领取租金。案例2.6.3合同的终止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4)提存概念: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得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2.6.3合同的终止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4)提存条件:1)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2)提存的债务真实、合法;3)存在提存的原因;4)存在适宜提存的标的物;5)提存的物与债的标的物相符。2.6.3合同的终止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4)提存提存的方法与效力:无论债权人是否受领提存物,提存都将消灭债务,解除担保人的责任,债权人只能向提存机关收取提存物,不能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在提存期间,发生的一切提存物的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同时,提存的费用也由债权人承担。2.6.3合同的终止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5)债权人免除债务概念: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的债务为目的而抛弃或者放弃债权的行为。条件:1)免除人应当对免除的债权拥有处分权并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2)免除应当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3)免除应当是无偿的。2.6.3合同的终止2.6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5)债权人免除债务效力:免除债
本文标题:第2章合同法基本原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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