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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第2章合同法基本原理(二)
2.4合同效力主要内容(1)合同的生效(2)无效合同(3)可撤销合同(4)效力待定合同2.4.1合同生效2.4合同效力(1)概念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律规定而符合法律保护,并能够产生当事人所能欲想的法律后果。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2.4.1合同生效2.4合同效力(2)内涵(1)合同生效意昧着当事人双方目标的实现获得了国家法律的保护。(2)当事人双方在各自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3)一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可以求助于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4)合同条款成为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2.4.1合同生效2.4合同效力(3)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联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实现预期目标必然要追求的结果。区别:(1)合同不具备成立或生效要件承担的责任不同(2)在合同形式方面的不同要求(3)国家的干预与否不同甲把自己的房子卖给乙,双方商量好,房款一共是50万元。为了少缴点契税,签了两份合同。一份合同里面价款是五十万。然后这个里面有一条,本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为准。另外一份三十万的合同,是为了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用的。然后双方就签了另外一份合同,写的交易价格是三十万,其他条款都一样的,双方都签字盖章了。然后双方就凭这个三十万的合同去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案例然后根据合同约定,乙就是先付了他十万块钱房款。然后约定好了,等过户手续办完以后,再付剩下的款项。结果乙住进去以后,手续办完了,他就拖着后面的房款就不交。最后甲向法院起诉。起诉的请求是:我们这个房屋价格谈好了,是五十万,他现在只给了我十万,还差四十万。请求法院判决他强制给付,并且要承担利息。案例法庭上开庭的时候,乙提出抗辩。当时我们去办过户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依据是这份三十万的合同,不是那份五十万的。所以这份合同才是法律上有效力的合同,所以根据这份合同我就只差他二十万块钱了,不是四十万。案例2.4.2无效合同2.4合同效力(1)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自始不能产生法律的约束力的合同。2.4.2无效合同2.4合同效力(2)无效合同的类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4.2无效合同2.4合同效力(3)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法》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2.4.2无效合同2.4合同效力(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制裁有过错方,即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一方或者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3)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4)合同无效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5)以返还财产为原则,折价补偿为例外;(6)对无效合同,有过错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4.2无效合同2.4合同效力(5)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无效合同的认定:法院和仲裁机构。无效合同的处理:第一:返还财产;第二:可以主张赔偿损失;第三:没收。2.4.2无效合同2.4合同效力(6)工程领域常见无效合同类型及处理(1)超越资质承揽业务或者资质挂靠的施工合同无效;(2)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3)超越资质承揽业务,但在项目竣工前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的,合同有效;(4)劳务分包合同不受分包、转包条款的限制;2.4.3可撤销合同2.4合同效力(1)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经过撤销人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撤销合同,从而使合同自始消灭的合同。2.4.3可撤销合同2.4合同效力(2)可撤销合同的特点(1)可撤销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有效;(3)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4)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也可以变更合同内容,甚至可以维持原合同保持不变。2.4.3可撤销合同2.4合同效力(3)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2.4.3可撤销合同2.4合同效力(4)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关系相同点: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不同点:(1)合同内容的不法性程度不同(2)当事人权限不同(3)期限不同2.4.3可撤销合同2.4合同效力(4)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消灭《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为庆贺小红的12岁生日,小红的姑姑给她买了一把价值500元的古筝,生日后不久,小红在学校里以古筝交换14岁的同学小杰的价值100元的电动玩具1个。3个月后,小红的母亲知道此事,将电动玩具返还给了小杰,并要求小杰返还古筝,小杰拒不返还。案例2.4.4效力待定合同2.4合同效力(1)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还不能确定,一般须经权利人确认才能生效的合同。2.4.4效力待定合同2.4合同效力(2)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3)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订立的合同;(5)无权处分财产人订立的合同。2.4.5代理2.4合同效力(1)概念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享受和承担。2.4.5代理2.4合同效力(2)特征(1)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思;(5)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2.4.5代理2.4合同效力(3)种类委托代理: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一种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2.4.5代理2.4合同效力(4)无权代理概念: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形式:(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2.4.5代理2.4合同效力(5)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没有代理权;(2)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3)无权代理行为人有催告权和撤回权;(4)相对人的催告权;(5)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善意相对人是指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的相对人。陆某是本市一套房屋的产权人。去年5月,陆某儿子拿着他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介公司及时找到了下家徐某。去年6月,陆某儿子拿陆某印章和徐某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去年8月,徐某要求入住房屋时,遭到陆某的拒绝。陆某认为,自己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是被儿子偷出去的,儿子的所作所为他并不知情。双方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陆某于去年8月1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庭审中,陆某坚持儿子拿自己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签订买卖合同,自己并不知情,均是儿子私下所为,但没有拿出证据予以证明。徐某则认为,在此次房屋买卖中,陆某儿子拿出的陆某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都是真实的,这应视为委托代理关系,而且自己是通过合法途径卖得房屋,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案例2.4.5代理2.4合同效力(6)表见代理概念: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且据此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法律后果:《合同法》规定,表见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有效,由被代理人向善意相对人承担合同责任。2.4.5代理2.4合同效力(7)表见代理的类型(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2)本人直接或者间接申明授权他人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未授权;(3)将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或者印鉴交给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以其代理人名义活动;(4)代理权授权不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5)代理权消灭,但未告知相对人;(6)行为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2.5合同履行主要内容(1)合同的履行原则(2)合同履行中的义务(3)合同履行中约定不明情况的处理(4)合同中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法律规定(5)合同履行规则(6)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2.5.1合同履行的原则2.5合同履行(1)基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2.5.1合同履行的原则2.5合同履行(2)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原则(1)协作履行原则(2)效益履行原则(3)情事变更原则2.5.2合同履行中的义务2.5合同履行(1)通知义务(2)协助义务(3)保密义务2.5.3合同履行中约定不明情况的处理2.5合同履行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5.3合同履行中约定不明情况的处理2.5合同履行(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2.5.3合同履行中约定不明情况的处理2.5合同履行(1)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3)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方负担。2.5.4合同中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法律规定2.5合同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2.5.5合同履行规则2.5合同履行(1)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5.5合同履行规则2.5合同履行(2)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5.5合同履行规则2.5合同履行(3)提前履行规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5.5合同履行规则2.5合同履行(4)部分履行规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2.5.5合同履行规则2.5合同履行(5)中止履行规则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以致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2.5.5合同履行规则2.5合同履行(6)债务人同一性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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