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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文号】环发[2008]15号【发布日期】2008-04-14【生效日期】2008-04-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环发[2008]15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淮河、海河、辽河、巢湖、滇池、黄河中上游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重点流域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重点流域规划》目标实现。一、到2010年,要使淮河、海河、辽河、巢湖、滇池、黄河中上游等6个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治理和保护,跨省界断面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重点工业企业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显著提高,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流域水环境监管及水污染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二、《重点流域规划》是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重点流域规划》的要求。各流域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重点流域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抓紧制订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实施计划,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统筹实施。三、各流域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施《重点流域规划》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实施《重点流域规划》的组织和领导,将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分解落实到企业,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方筹集规划项目建设资金;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大环境执法和监管力度;要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把标准提高到合理水平,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确保治理项目建成后正常运行。对地方资金和污水处理费收费不到位的地区,中央不安排补助资金。四、各流域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按照《重点流域规划》要求,紧密结合当前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切实做好各流域主要水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加强本地区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确保重点流域水污染减排任务按期完成,确保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如期实现,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文标题: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环发[200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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