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第三编 市场交易法(合同法)
市场交易法第八章合同法第九章票据法第十章知识产权法第三编市场交易法市场交易法教学要求了解合同、合同法的概念掌握合同法的主要内容第八章合同法合同法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市场交易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二、合同法的概念、基本原则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市场交易法(1)合同是有关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3)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二)合同的特征市场交易法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例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三)合同的分类市场交易法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市场交易法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特殊合同。市场交易法4、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仍然是有效的。市场交易法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市场交易法6、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市场交易法二、合同法的概念、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市场交易法第二节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二、合同的形式三、合同的内容四、合同订立的方式五、缔约过失责任市场交易法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条款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1.2.3.4.5.6.7.8.市场交易法合同订立的方式1.要约的概念2.要约邀请3.要约生效时间4.1.承诺的概念2.承诺的方式3.承诺的期限4.承诺的生效时间市场交易法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市场交易法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二、无效合同三、可撤销合同四、效力待定合同市场交易法一、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1、一般生效要件2、特别生效要件市场交易法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4.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市场交易法三、可撤销合同1.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市场交易法四、效力待定合同(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市场交易法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三、合同履行的规则四、履行抗辩权市场交易法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受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市场交易法情势变更原则概念条件效力二、合同履行的原则市场交易法三、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市场交易法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市场交易法(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规则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市场交易法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者拒绝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三)不安抗辩权市场交易法《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市场交易法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二、合同的转让市场交易法二、合同的转让(一)合同权利转让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市场交易法(二)合同义务转让合同义务转移,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三)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市场交易法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市场交易法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1.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2.3.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二)合同解除1.约定解除市场交易法2.法定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市场交易法(三)债务相互抵消(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五)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市场交易法第七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三、违约责任的免除市场交易法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一)继续履行(三)支付违约金三、违约责任的免除
本文标题:第三编 市场交易法(合同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198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