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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LogoAddYourCompanySlogan经济法EconomicLaw主讲人:林东川1合同法第五章合同法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2、特征(1)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3)内容和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法二、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概念: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法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合同具体制度的抽象和概括并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益原则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法二、合同的分类㈠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确定名称和具体规范㈡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㈢根据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法㈣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㈤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所要求㈥根据合同的主从关系诺成合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从合同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法一、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合同法【解释1】一般的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解释2】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情形的无效。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合同法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1)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解释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解释2】要约与承诺均为“到达生效”。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例题1·单选题】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A.2007年4月30日B.2007年5月3日C.2007年5月8日D.2007年5月9日12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答案】B【解析】(1)承诺于5月3日到达对方时生效;(2)承诺生效、合同成立。13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例题2·单选题】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企业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话告知乙收到承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A.5月1日B.5月8日C.5月9日D.5月10日【答案】B【解析】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管其总经理是否知悉。14第二节合同的订立(2)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解释】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15第二节合同的订立(3)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④受要约人已经承诺。【解释】第3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16第二节合同的订立(4)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17第二节合同的订立3.承诺期限(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18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例题·单选题】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A.5月8日B.5月9日C.5月11日D.5月15日【答案】B19第二节合同的订立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20第二节合同的订立5.承诺内容(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解释】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21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1.实际履行原则(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解释】“对方是否接受”是判定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22第二节合同的订立2.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23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例题·单选题】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24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答案】C三、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时,该条款无效。26第二节合同的订立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27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后生效的,当事人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时生效28解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案例】当事人A、B于2011年4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4月10日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在本题中,房屋买卖合同自4月1日生效,房屋的所有权自4月10日转移。即使当事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只是房屋的所有权在未登记前不能转移。29第三节合同的效力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30第三节合同的效力合同法二、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界定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例题·单选题】甲于2月14日向乙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乙于2月28日承诺同意,甲、乙双方在3月13日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3月25日生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成立时间是()。A.2月14日B.2月28日C.3月13日D.3月25日32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答案】B【解析】(1)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合同的“生效时间”为3月25日;(2)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为2月28日;(3)如果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3月13日)。33第三节合同的效力合同法【解释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解释2】双方恶意串通,不管损害国家利益,还是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解释3】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于无效合同。【解释4】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三、可撤销合同1.可撤销合同的界定(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解释】(1)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2)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无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撤销合同。35第三节合同的效力四、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直接有效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36第三节合同的效力(2)效力待定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③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解释】催告权中的相对人没有限制,但撤销权中的相对人必须善意。37第三节合同的效力2.撤销请求权(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2)胁迫、欺诈、乘人之危:只有受损害方才可以行使撤销请求权3.撤销的效力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38第三节合同的效力2.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1)本人的追认权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39第三节合同的效力【解释1】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40第三节合同的效力【解释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相关链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41第三节合同的效力(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①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本文标题:第五章合同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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