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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1小组成员:王濛濛胡静娴胡婧邵静刘静思2罪名解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要件4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失效)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1998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已被修订)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5犯罪客体正常的金融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个人或者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且行为人都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6客体根据金融法规的规定,只有银行或者经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才可以吸收社会资金作为存款。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人与其争夺公众的资金,减少了储源,严重分割着其吸收存款的这条生命线,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7客观方面(1)行为方式(2)行为对象(3)行为形式8(1)行为方式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如个人私设银行、钱庄、企事业单位私设银行、储蓄所等(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法定主体资格),非法办理存贷款业务,吸收公众存款。9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而是以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如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基金会、集资办项目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等。(1)行为方式10对比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直接的名义吸收存款,表现在其出具存款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不以直接吸收存款的名义出现,而以成立资金互助会,或投资、集资入股等名义。11(2)行为对象所为公众,是指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群,如果存款人是特定的少数人,如仅限于本单位人员,则不构成本罪。所谓存款,是指现金储蓄。根据存款人主体不同,可分为机构存款(对公存款,包括企业存款和财政性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非法吸收、变相吸收的主要是个人储蓄存款。12(3)行为形式利用非法成立的组织:抬会、地下钱庄、民间互助会、地下投资公司等。一些合法的组织也从事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⑴供销合作社⑵民政部门倡导的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⑶财务结算中心⑷投资公司⑸基金会。构成的犯罪的,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13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的范围:(1)没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如典当行、财务公司等(2)没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3)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14具有吸收公众存款法定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采取非法方式(擅自提高利率或在存款前先支付利息等)吸收公众存款,一般应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如果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其与金融机构的工作关系而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吸收公众存款。15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扰乱了金融秩序,仍执意实施该行为。目的或意图:不可能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将非法吸收的资金投向信贷、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不论以何种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16证据规格:一是必须具有证明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等客体的形态证据。二是必须具有证明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的形态证据。三是必须具有证明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一般主体的形态证据。四是必须具有证明有主观故意构成的形态证据。1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eg: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殊形态认定18(一)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行为人实施吸收存款的行为是否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二是行为人吸收的是不是“公众存款”,如果是企事业单位内部以集资、摊派、抵押等方式吸收本单位工作人员资金,不能构成本罪。三是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从事的是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其他金融业务的,则不能以本罪论。1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民间借贷性质违法的不违法的目的不确定明确的为了特定的目的行为对象针对不特定的公众具有特定的范围是否受法律保护一旦被认定则不受法律保护产生的纠纷法律予以保护20(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主观故意相同一般主体相同主观目的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是企图盈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上通常采用欺骗手段行为方式到期还本付息,具有存款或变相存款的形式不会到期还本付息21(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殊形态认定1、停止形态认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达到了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即为本罪的既遂。“要约引诱”:行为人之间进行犯意沟通、成立非法经济组织、寻找办理业务的地点、伪造相应的证明文件等,都是预备行为。如此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施本罪的实行行为,以本罪的预备犯论处。着手犯罪后,未达到既遂前,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得逞的,以本罪的未遂犯论;因意志以内的因素中止犯罪的,以犯罪中止论。222、罪数形态认定(1)实施本罪同时实施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的定性,分为三种情形,①设立非法的金融机构目的在于吸收公众存款的,以牵连犯的原则处断,由于两罪(本罪及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法定刑相同,以本罪论处。②先实施本罪行为后因扩大规模再成立非法金融机构的,如若都构成犯罪,以数罪并罚论处。③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意图从事除存款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而后出于某种考虑开始从事吸收存款业务如若都构成犯罪,以数罪并罚论处。如果行为人成立了其他的非法组织,如抬会、地下钱庄、民间互助会等组织的,如其利用这些组织吸收存款,以本罪论处;如其实施上述行为之外还从事某些现金支付结算活动,按《刑法》第225条第3项处理,可数罪并罚。23(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目的在于进行洗钱活动。如果是以吸收存款方式来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形似本罪,实际上以洗钱罪论处。如果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中,是以吸收存款的方式吸纳洗钱罪中规定的七种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以二罪并罚。2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5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26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可以考虑如下情形:(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7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50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27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28相关法律法规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9构成要件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0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一方面,非法集资行为不具备融资的主体资格,并且采取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从而严重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集资诈骗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过程中通常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侵占投资者的资金,因此同时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31犯罪对象和行为对象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货币资金,即公私财产中呈现货币或者有价证券形态的部分,如人民币、外币、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等,不包括呈现物质形态的其他财物。本罪行为人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的对象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此犯罪对象所有权属主体具有不特定性;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通常为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既包括资金也包括其他财物。32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素:一是使用诈骗方法。二是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三是实施了非法处置集资款项的行为。四是数额较大。33使用诈骗方法指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如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高回报率为诱饵的方法和手段,欺骗公众骗取集资款。只要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意图使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而不论采取的是哪种手段,都已经符合了“使用诈骗方法”。使用诈骗方法34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有两个重要的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二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我国不允许个人面向公众募集资金,因此不存在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问题。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35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
本文标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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