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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澄海局22-25标段合同模板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招标文件(含答疑及澄清);(5)投标函及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报价书);(9)其他合同文件;(10)标准设计和典型造价(G1-G4层)。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5.工程质量满足国家、行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质量标准、控制标准及验收规范,通过各级验收合格并完成启动投产。6.质量安全控制目标:杜绝人身死亡事故、杜绝人身重伤事故;杜绝重大设备、重大质量事故,确保工程无永久性缺陷。7.现场文明施工目标: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要求和标准布置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设施,创造良好和规范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8.工程概况:。9.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配电网建筑、安装及调试工程,配合完成营配一体化信息资料测录,负责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配合招标人完成青苗赔偿洽谈工作。全面开展样板点的标准建设工作。※配电站(开关站)部分:包括建筑、安装及调试工程;不包括征地、拆迁及青苗赔偿。※架空线路部分:包括线路本体工程、旧电力线拆除及运输(如有)、施工场地租用、跨越及河流封航(如有)、鱼塘围堰(如有)、施工道路修筑、杆塔三牌(塔号牌、警示牌、相序牌)安装、线路参数测试、沿线建(构)筑物拆迁、通信线路拆除(如有)、各类市政管道拆除(如有)等;不包括征地、拆迁(包括沿线建构筑物、通信线路以及各类市政管道等)及青苗赔偿等各类补偿费用。※电缆线路部分:包括电缆线路本体工程、路面破除及恢复工作、绿化恢复、旧电缆线路拆除和运输、线路牌挂牌、白蚁防治(如有)、调试、沿线的管线迁移或拆除、沿线建(构)筑物的拆除等。不包括征地、拆迁、青苗及绿化赔偿等各类补偿费用。通信及调度自动化部分:/具体招标范围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其他:建设场地占用及清理工作(征地、拆迁、青苗及绿化赔偿等)由中标单位负责,费用不在本次投标报价范围,由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另外签定青赔协议,费用按实结算。10.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11.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2.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具体项目工期详见第四部分合同附件“报价汇总表”。13.本协议书一式份,发包人执___份,承包人执___份。14.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名、盖章且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为此,双方代表在此签名、盖章。项目建设单位:承包人:汕头市高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刘少民]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通讯地址:通讯地址:汕头市潮阳区文光公园路23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汕头潮阳支行账号:账号:44001650214050461525电话:电话:0754-86951002电传:电传:0754-83611229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15100年月日年月日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定义及解释1.1定义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1.1.1“项目法人”指专用合同条款1.1.1约定的项目法人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人同意外);“项目建设单位”指项目法人委托工程项目管理的当事人。1.1.2“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1.1.2约定的项目承包单位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外)。1.1.3“分包商”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项目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1.1.4“监理工程师”指由项目监理单位委派或项目建设单位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由项目建设单位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1.1.5“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本合同第2.2条款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1.1.6“承包人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由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人全权的个人。1.1.7“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1.1.8“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根据本合同第51条调整、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1.1.9“图纸”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1.1.10招标文件(含答疑及澄清):指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的答疑及澄清。1.1.11“投标书”是指承包人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并为项目建设单位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文件。1.1.12“中标通知书”指项目建设单位正式接受中标人的投标并准备商订合同的通知。1.1.13“合同协议”指在第9.1条款中提及的合同协议。1.1.14“合同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合同的附件。1.1.15“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根据本合同第41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1.1.16“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本合同第44条规定延长的时间)。1.1.17“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件,用以支付承包人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1.1.18“质保金”指根据本合同第60.6条款由项目建设单位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1.1.19“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1.1.20“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1.1.21“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1.1.22“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1.1.23“承包人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1.1.24“分部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工程。1.1.25“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1.1.26“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1.1.27“T”指日历日1.1.28“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1.29“外币”指我国以外国家的货币,也包括港币、澳元。1.1.30“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1.1.31“工程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包括且不限于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心站、电力质监中心总站)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1.2标题和旁注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1.3注释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1.4单数和复数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1.5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1.6通讯地址1.6.1项目法人的通讯地址是:(见专用合同条款)1.6.2监理单位的通讯地址是:(见专用合同条款)1.6.3承包人的通讯地址是:待定(地址名称)1.6.4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待定(名称)2.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2.1.1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2.1.2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但规定:除下列(d)条除外情况外,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项目建设单位明确的批准:(a)根据第4条,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b)证明第12条项下增加的费用;(c)决定第12和44条项下的工期延长;(d)根据第51条,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项目建设单位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项目建设单位的批准,承包人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研究分清责任,在结算时处理。(e)批准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须报请项目建设单位同意;(f)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2.2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监理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第2.3条款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2.3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人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a)监理工程师具有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纠正指令;(b)如果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2.4助理的任命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本合同第2.2条款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示,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这些指令应视同为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2.5书面指令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另外,如果承包人要求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的,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该口头指令之日起在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作出,这种确认要求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代表及根据本合同第2.4条款任命的监理工程师的或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2.6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按照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a)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或(b)表示满意或批准。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这些权力,任何这类的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定价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合同条款第67条的规定予以公开,评审或修订。2.7对监理工程师决定及指示的质疑如果承包人对本合同第2.5条款下的决定或指示或本合同第2.6条款下的书面确认有争议或问题,他应在接受决定或指示后5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给出其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后5天内给承包人及项目建设单位通知,说明保持或变更或撤销此决定或指示,并给出理由。如任何一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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