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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国际结算》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概述第二节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第三节管理人制度第四节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第五节和解与重整程序第六节破产清算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和立法发展概况本节内容所谓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由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以使企业复苏,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一、破产的概念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2.破产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3.破产的目的是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4.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一、破产的特征(1)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原因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3)为缓解其他非法人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规定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2006年8月27日在北京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它从立法上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破产制度。《企业破产法》共分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而且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新《企业破产法》最重要的有六大亮点:它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的企业法人;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引入了重整制度;规定了跨境破产制度;规定了破产责任;规定了金融机构破产等。新《企业破产法》制度的创新一、破产原因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三、破产案件的受理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本节内容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的法律条件或法律事实,也就是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条件。一、破产原因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原因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不易判断的案件。资不抵债和不能清偿相同吗?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一)申请主体1、债务人的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2、债权人的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解释】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3、清算人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旧破产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三、破产案件的受理(1)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注意:在破产程序中,只有这两个裁定可以上诉。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解释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而不是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一、管理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二、管理人的职责三、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本节内容一、管理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二、管理人的职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1)继续履行①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②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2)解除合同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②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一、债权申报二、债权人会议本节内容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一、债权申报债权申报要求(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3)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自治性组织,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二、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1、表决权(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债权被否认而又未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者,不得再参加债权人会议。(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重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1)“和解协议、重整计划”:1/2+2/3①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②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其他决议:1/2+1/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委员会(1)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2)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①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②监督破产财产分配③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④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一、和解程序二、重整程序本节内容1、和解概念和解是指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一、和解程序2、和解的提出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解释】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3、和解协议的通过(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4、和解协议的效力(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3)无强制执行力1、重整概念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二、重整程序2、重整申请(1)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重整计划的通过方式(1)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2)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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