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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及联动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甲方:乙方:地址:地址:电话:电话:邮编:邮编:传真:传真:联系人:联系人:现甲方委托乙方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负责维修保养,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承包方式:以年度为期限签定合约。此次签约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2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元。金额大写:。二、甲方工作1.甲方对乙方进入现场提供必要条件,指定专人配合乙方做好各项工作。2.甲方负责提供竣工表、竣工图。3.办理证件。4.甲方负责承担更换非乙方责任造成的设备丢失、损坏、浸水受潮、移位、改变使用功能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更新、再维修内容所需总价100元以上的资金。三、乙方工作1.协议签定后乙方即派技术人员会同甲方管理人员,对该消防系统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乙方根据设备运行状况及现场实际情况制定设备维护清洗方案。2.乙方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完成各项检测工作。3.乙方以甲方原有消防设施设计及验收实际情况为基础,进行维护保养。4.乙方根据有关消防规范规定,对部分污染探测器进行检测、清洗、标定,但不超过安装总数5%。5.乙方承担维护过程中正常使用损坏总价不超过500元以内的费用。四、维修保养范围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2.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3.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4.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5.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6.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装置检测末端为电气控制柜端子或DC24V继电器输出触点。不含电气设备及联动机械设备、管道、阀门部分。以上设备的检修需另订合同。五、维保工作计划及内容1.每年度分四次进行测试检修(即每季一次),并且每次检修提前14天提交检测维修计划予甲方核准及配合。每次检修后10天内提交本次检修报告。2.每次检修内容。2.1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2.2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2.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2.4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2.5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2.5.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1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2.5.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2.5.3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2.6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2.7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2.8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3.在正常的维修保养工作之外,如发生系统故障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检修。六、其它1.在合同有效期内,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委托所保养的消防系统运行正常,不可抗力造成的特殊情况除外。2.乙方协助甲方共同使消防系统能通过当地消防部门的检查、年检。3.乙方对合同内范围内的设备维修后需呈报甲方验收签字认可,并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4.乙方不负责追加或增设额外消防设备,任何增加的额外的消防设备另行收费。5.如该系统在乙方负责维保其间,因装修或改建需进行消防整改,应由乙方负责消防整改,所需费用由使用方负责。6.消防设备因老化或人为破坏需更换,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七、维修保养费用及付款方式1.维保费用为每年人民币元整(即¥),年共计人民币元整(即¥)。2.签署合约后7天内甲方付年维保费总额之50%,即人民币(¥)。合同执行九个月止,甲方认可乙方达到服务承诺,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即:(元);合同期满后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20%,即:(元)。3.非乙方原因造成合同终止或不能正常履行时,合同款按实际发生工日的均值结算。九、违约责任在该协议的有效期内,双方应信守合约,若单方违约另一方可以通过仲裁或当地人民法院对违约方追究其法律责任。十、合同生效与终止1.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至维保期满终止。十一、合同份数1.本合同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2.本合同副本肆份。十二、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如下:附则: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分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消防(报警)设备维修保养之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工程项目1、工程名称:消防(报警)设备(以下简称“该设备”)维修保养承包工程。2、工程地点:第二条维修保养范围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系统功能,设备材料,承包整个(报警)系统的设备维修,保养和调试,,并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有关的规范,且通过省、市公安消防局或有资质的消防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对消防系统的检查。第三条保养的质量和要求乙方按国家颁布的消防技术规范和省市公安消防局对消防系统检查验收的标准以及产品的技术指标负责对维修保养范围内的消防(报警)系统进行维修保养,具体包括:第四条维修保养期维修期自年月日起至自年月日止。第五条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1、每季/月度按《工作质量评分表》评定工作质量,采用100分制,如乙方的分数为95分以上(含本数),整改完毕且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向其支付全额保养费;分数为85(含本数)—95分的,整改完毕且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向其支付该季度保养费的90%;分数在85分以下(不含本数)的,整改完毕且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向其支付该季度保养费的85%,并有权对乙方进行书面警告。2、每年度的省、市消防部门检查前,由甲方会同乙方对方“该设备”进行检测。乙方应保证系统运行正常,如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和省市消防部门要求,乙方应负责在天内维修整改完毕,如属系统重大或突发性故障之类的特殊情况,应在甲乙双方具体确定的时间内维修完毕,否则乙方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3、如“该设备”未能通过省、市消防部门或有资质的消防检测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的检查。乙方除应无偿负责维修外,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文标题:火灾报警及联动系统维护保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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