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建筑法规》第二章 建筑法与建筑许可
第二章建筑法与建筑许可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一、建筑法的公布与施行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3.公布时间1997年11月1日4.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二、建筑法的内容建筑法的内容共8章,85条。包括1.总则2.建筑许可:a.建筑工程施工许可b.从业资格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a.一般规定b.发包c.承包4.建筑工程监理5.建筑安全生产管理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7.法律责任8.附则三、适用范围《建筑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1.时间上: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空间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3.主体上: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还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4.行为上: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装饰装修活动,以及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四、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建筑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此条即规定了我国《建筑法》的立法目的。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3.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五、建筑法的基本原则1.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便准。2.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二章建筑法与建筑许可第二节建筑许可一、建筑许可概述1.建筑许可的定义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施工许可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前,依建设单位申请,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制度。2.建筑许可的表现(三种制度)(1)施工许可证制度(2)从业单位的资质许可制度(3)从业人员的资格许可制度3.建筑许可的意义(1)国家对基本建设的宏观调控,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总量进行控制。(2)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3)保护建设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1.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是指建筑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可以施工的证明。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指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2.申请主体申请主体为建设单位习题: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单位是()A、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D、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1)工程用地已获批准(2)已取得规划许可证(3)动拆迁符合施工进度(4)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发证时间符合申领条件的,在15天内发证。5.时间效力(1)在三个月内应开工(2)因故可以申请延期开工2次,每次可以延期3个月6.自行废止(1)未开工且未申请延期(2)超过延期时限7.中止施工在中止施工的1个月内报告发证机关8.恢复施工(1)中止施工未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报告核验施工许可证(2)超过1年,重新核验9.重新办理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习题建设工程的开工时间是()。A、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B、自第一次申请延期之日起3个月内C、申请2次延期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9个月内D、申请延期后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9个月内E、申请1次延期的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存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有五类工程不需要办理: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三、从业单位的资质许可制度1.从业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2.从业资格条件(1)注册资本(2)由相应的法定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3)有相应的技术设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承包工程的范围在取得的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4.资质证书定义: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院、监理公司等),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工程业绩、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由此核发以确定其“可承担范围”的资质证书。5.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1)施工企业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2)施工企业资质分为A.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三级)B.专业承包(一级、二级、三级)C.劳务分包(3)申请、审批、管理A.每年一次B.评审结果: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C.晋升条件:连续3年合格6.工程勘察与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7.监理单位的资质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习题: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在()范围内承揽业务。A、资质等级许可B、级别许可C、营业许可D、政府许可2.乙级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的工程是()。A、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B、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C、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D、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等工程四、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执业资格制度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资历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应的“文字签字权”的制度。目前我国主要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种类在我国,对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我国目前在建筑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五、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这些不同岗位的执业资格存在许多共同点,这些共同点正是我国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核心内容。1.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2.均需要注册3.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4.均须接受继续教育上面这些相同点是宏观范围上的相同点,它们还有许多微观范围的相同点,例如,不得同时应聘于两家不同的单位等。这些具体的相同点在相应的法规或者办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六、注册建筑师(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9国务院)》、《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建设部)》(2)级别为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3)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条件(教材P41)(4)《考试合格证》的颁发(5)个人注册与单位统一申报办理相结合(6)注册建筑师的执业以设计单位为主体,注册建筑师不能私自承担业务1.申请建造师初始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教材P45)A.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B.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C.填写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D.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E.没有明确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2.中国建造师执业分为14个专业,下列(教材P45)不属于这14个专业A.水利水电工程B.通信与广电工程C.机械工程D.市政安装工程第二章建筑法与建筑许可第三节土木工程建设程序一、土木工程建设的特殊性(1)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2)建设生产的过程连续性、工作协作性(3)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影响性二、土木工程建设程序的立法现状(1)目前主要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暂无完善法律(2)地方性、区域性的政策和规定(3)《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4年)三、土木工程建设的程序1.土工工程立项阶段(1)项目建议书A.投资机会的研究、项目构成的设想、建设地点的选择B.由建设方或委托咨询机构编制、申请立项报批(2)可行性研究报告:A.项目的背景和投资意义B.项目的需求预测、拟建规模C.建设条件、场地情况D.设计方案E.环境影响、生产安全、劳动保护的评价F.投资估算、资金筹措G.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评估(3)土地使用的批准、土地使用合同(4)由“行业主管、政府计委”审批、正式批准2.工程设计阶段(1)总体设计、规划设计(2)初步设计(3)技术设计、扩大初步设计(4)工程地质勘探(5)施工图设计(6)设计审图3.建设筹备阶段(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2)政府、职能部门对设计方案的评审、批准(3)建设资金的落实,规费的缴纳(4)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确定(5)设计招标及相关手续(6)规划许可证的申领(7)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完成(8)施工招标、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手续(9)施工许可证的申领4.工程施工阶段(1)工程施工的准备工作A.行业主管、安全和质量主管部门的申报B.组织、技术、装备、材料、人员的落实C.现场准备工作(2)工程施工的全面开展造价、进度、质量的控制(3)施工中的质量阶段检查和验收(4)施工完成、生产准备5.工程竣工和移交阶段(1)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做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3)工程项目的移交、投入使用(4)工程质量保修
本文标题:《建筑法规》第二章 建筑法与建筑许可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295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