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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法(金融法)一、概论1、金融法律关系(基本原则、概念、调整对象)金融法: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监管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基本原则:1)促进金融业发展原则;2)适度竞争原则;3)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4)监督管理和经营分离原则;5)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6)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二、中央银行法律制度1、中央银行性质:1)中央银行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2)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2、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独立性问题,是否独立于政府,是否应完全独立)1、是独立的法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2、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3、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执行国家货币政策,不受地方政府等干涉;4、是国务院领导下对金融业实施监管的国家机关;5、我国中央银行里属于政府,与财政部并列。3、中央银行是政府机构还是金融机构: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是一个国家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责;其次它又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2统领全国金融业,并履行作为银行的职责。4、中央银行组织形式1)单一中央银行制;2)复合中央银行制;3)区域性国际中央银行制;4)准中央银行制5、中央银行职能1、发行的银行。这一职能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是一国之内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2、银行的银行。所谓银行的银行主要是针对中央银行对于商业银行的有用性而言,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存贷款及结算的便利,并充当资金困难的商业银行最后可以求助的贷款人。3、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与本国政府有密切联系,服务于政府,代表政府处理有关的金融事务。4、金融调控和金融管理的银行。通过制定和执行货信用政策,影响商业银行创造货币的基础和能力,实现货币供应总量的调解和控制,并引导资金的流向,促进产业和产品的合理化,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创造条件。6、货币政策(工具3个、目标4个)(一)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1、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经营存款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将自己吸收的存款的一部分缴存至中央银行的制度。2、再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是以票据市场中的贴现行为为基3础的。所谓贴现是指持票人将自己所持有的未到期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在扣除贴现利息之后向申请贴现的客户提供资金的行为。3、公开市场业务。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通过直接或间接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以此控制信用规模,调节市场上货币供应量的活动。所谓公开市场是指自由成交、自由议价,其交易量和价格都必须公开显示的市场。(二)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1、证券市场信用控制;2、消费信用控制;3消费信用控制;4、不动产信用控制(三)直接信用控制工具1、利率上下限;2、信用分配;3、流动资产比率目标:(一)币值稳定。(二)充分就业。所谓充分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自愿参加工作者,能够在较为合理的条件下,随时找到工作。充分就业并不是指100%就业,而是将劳动力的自愿失业以及因技术原因造成的短期摩擦性失业排除在外。(三)经济增长。所谓经济增长不仅指一个国家的财富总量的增长,而且还指按照人口平均计算的财富占有量的增长。(四)国际收支平衡。所谓国际收支平衡是指一国对其他国家的全部4货币收入与货币支出相抵,略有顺差或逆差。7、中央银行组织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地位、职能):是人民银行的内部机构,目的在于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8、禁止从事的业务:不得对金融机构账户透支;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三、金融监管1、概念: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法定机构运用法律授予的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广义上的金融监管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2、必要性1)金融业的特殊地位与其高风险性之间的深刻矛盾,决定了金融监管不可或缺;2)有效的金融监管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保护广大债权人(存款人、投保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3、模式51)统一监管模式,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一个机构,即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2)分业管理模式,不同的金融领域按照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不同分别由不同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4、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是否应该参与监管,应该发挥什么作用,我国立法态度)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一)支持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职能分离的主要理由第一,一般认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与其制定及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之间存在着目标冲突和性格差异。以利率管理为例:在消除了通胀担心后,会坚持长期的低利率政策,但这(流动性过剩)却为金融风险打开方便之门。另外,在危机发生后,坚持货币政策的纯洁性(防范通货膨胀)会阻碍最后贷款人功能的实施。第二,考虑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和技术性,有必要单独成立专业的监管机构来统一负责这一工作。从1997年英国成立独立于中央银行、负责对整个金融活动进行统一监管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以来,韩国、澳大利亚、卢森堡、匈牙利、日本、奥地利及中国等也先后进行了类似的改革,逐步实行统一监管。(二)中央银行保留部分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并不意味着央行对金融监管职能的全面淡出。基本原因在于6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工作存在本质联系,是无法完全分离的。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必须以适度而到位的金融监管为前提;金融监管工作中也必须考虑经济发展和币值稳定的因素。(三)目前的一个结论金融危机证明,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分离的制度在识别和治理系统性风险以及有效处置危机方面都存在重大缺陷。因此,2011年2月,英国政府发布《金融监管新框架:建立更强大系统》,宣布将取消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按照政府日程,英国央行审慎监管局(PRA)将在2012年底前取而代之。5、金融监管的范围:1、预防性金融监管:银行准入条件;2、资本充足率金融监管:我国立法要求、流动性清偿力监管(对银行业活动的监管、禁止从事活动、分业经营)。(一)预防性监管1、市场准入的监管。金融业的市场准入监管是指监管当局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对各类准入申请进行判断,合格的机构和人员获得许可后即依法取得从业资格,有权进行金融活动。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监管当局规定的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间的比率。2011年5月,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7新标准要求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10%,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别不低于10.5%、8.5%.2012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自有资本的重要意义:它是商业银行开业必须具备的物质基础;它是衡量商业银行实力的重要标志;它(核心资本)也基本能够反映商业银行承担意外损失的能力;自有资本还有助于降低金融业的道德风险。问题:1840年大部分美国银行的这一比例为50%,而现在为8%左右。哪些因素引发了这一变化?一种解释——从公司法的角度——有限责任与道德风险1870年,股东的多重责任(即双重、三重和无限责任)在18个州得到实施;1900年,多重责任已在32个州成为法律;1930年,只有四个州的银行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大萧条宣告这一体系的终结,到1941年,几乎每一个州都取消了州银行的双重责任体制。(英国于1856年通过法律承认了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1858年,该规定扩大到股份制银行。)延伸——高盛的公司制改造与危机的发生-----有限责任加高杠杆另一种解释——从金融监管的角度——金融监管成为信心的源泉3、流动性监管《商业银行法》第39条: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需要注意的是,中国银监会管理四大商业银8行的流动性指标有四个,包括流动性比例、贷存比、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其中后两项的比例都是100%,但尚未正式实施。什么是流动性?——资产能够以一个合理的价格顺利变现的能力。国际清算银行(BIS)前总经理安德鲁·克罗克特近期指出:流动性和资本要求“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它们应该成为“监管改革最重要的核心”。中国银监会也认为,流动性与资本都是维护银行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必须同时强化监管。流动性不足或过剩就是指资产与现金之间转换的难易程度。流动性过剩会造成泡沫和不谨慎的贷款及投资,流动性不足则导致金融机构不得不“去杠杆化”,金融机构出现大量烂帐。银行、企业和个人,谁对流动性风险最敏感?为什么微软、苹果和伯克希尔都持有超额现金?6、对和银行关系人员贷款的监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7、紧急救援制度:紧急援助主要包括:提供最后贷款、接管及银行间合并。提供最后贷款被认为是解决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最有效手段。98、最后贷款人原则:白芝浩的“最后贷款人”四原则,即:惩罚性利率;中央银行事先明确随时、无限制地提供贷款;有良好的担保;仅向陷入清偿危机但并非破产的银行提供贷款。伯南克的实践是:零利率(欧洲银行对商业银行执行的贷款利率是1%)与不封顶的定量宽松,而零利率并没有引发贷款狂潮;建设性模糊与“雷曼测试”;投资级证券(AAA级、AA级、A级、BBB级);购买商业票据(商业票据信贷便利CommercialPaperFundingFacility,CPFF)与Toobigtofail.四、商业银行法律制度1、概念、性质、特征:商业银行: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经营目标,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的货币经营企业。特征:一般特征1)非官方银行,一般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2)接受公众存款;3)以追逐利润为目标,经营范围广泛;4)服务范围广泛;5)业务发展国际化;6)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受到监管当局的严格监管。法律特征1)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资金的金融企业;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3)与客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与其客户业务往来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4)法律地位或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货股份有限10公司。2、与央行、政策性银行的区别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资本来源不同。政策性银行多由政府出资建立,业务上由政府相应部门领导。商业银行多采取股份制的形式,业务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②资金来源不同。政策性银行一般不接受存款,也不从民间借款。而商业银行以存款作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③经营目的不同。政策性银行是为了支持某些部门的发展而专门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与相应的产业部门关系密切。而商业银行则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业务范围广泛。加上上面的回答重复的不用就行了.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主要区别是:(1)中央银行是国家机关而商业银行则是企业法人;(2)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国家职能部门,商业银行则是经营存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3)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业实施管理,而商业银行则是被管理的对象;(4)作为中央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而商业银行组织机构的设置则根据《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办理。3、法律地位11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明定了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地位。本条第3款规定,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此乃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题中之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1)银行承担有限责任;(2)银行以其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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