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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建设法规教程》刘文峰第一章(下)
建设法规的实施是指执法、司法和守法等三个方面。第三节建设执法建设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和公民实现建设方面法律规范的活动。理解:1)行政执法的主体: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3)行政执法的结果是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1)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为的合法性与适用性3)建设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4)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5)处理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是社会关注的问题6)调查研究法律、法规、规章实行中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一)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1、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2、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3、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制度4、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5、重要行政案件督查制度(二)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1、制定执法检查计划2、书面检查3、实地检查4、检查总结报告5、问题的处理(三)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程序几种常见的建设工程行政执法的行为1)行政处罚2)行政许可3)行政强制4)行政确认5)行政裁决6)行政征收7)行政检查建设行政处罚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行惩戒或制裁的行为。二、建设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4.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5.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1、法定原则2、公开、公正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一)建设行政处罚的原则建设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建设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指导性的准则,与其他行政处罚具有一致性。建设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指对违反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或法定组织。(二)建设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的实施机关委托实施机关建设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建设行政处罚的方式、方法、步骤的总称。建设行政处罚的程序为:(三)建设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其程序为:1)表明身份2)确认违法事实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处罚决定书6)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7)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一般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诉等程序。3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决定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方式、方法和制度。建设行政司法是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第四节建设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1、行政调解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2、行政复议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依法向指定的部门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3、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照法律、法规和协议,按照法定程序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居中调解,进行有约束力的裁决活动。4、行政诉讼1.行政复议的特征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审查标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行政复议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属于要式行政行为一、建设行政复议2、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1)复议机关不仅受理行政违法案件,还受理行政不当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均进行审查(2)复议机关不仅受理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还受理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争议案件,比如侵犯受教育权、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文化自由等的行政案件2)行政复议的附带范围当事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对“行政规定”提出审查申请,但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当事人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某“行政规定”当事人认为该“行政规定”不合法该“行政规定”由具有行政职权的主体制定并发布,但不能属于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规章3)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1)内部行政行为(2)行政法规和规章(3)居间行为3、复议申请人1)申请人资格的转移:申请人死亡的,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有权申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2)代理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受理申请人副本送达被申请人提出审理被申请人书面答复执行不予答复复议期限届满15日内向法院起诉接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受理或直接受理4、行政复议程序1)申请复议的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2)复议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例外:(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3)复议决定1.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2.履行决定(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3.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确认违法决定(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维持决定无效确认无效决定作为撤销前效力存在撤销决定违法撤销前效力不存在确认违法决定具违法履行没有意义体行不作为履行有意义的履行决定政行合法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应当是驳回)为行政复议决定4)复议决定的执行1、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维持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改变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一.复议选择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注意,复议完了,如何起诉?四种情形:(1)复议维持的,告原机关;(2)复议改变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二.复议前置型1、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2、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注意,复议完了,如何起诉?四种情况:(1)复议维持的,告原机关;(2)复议改变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只能告复议机关。三.复议前置终局型1、适用于: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政府针对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裁决作出的复议决定2、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终局不可诉)建设行政诉讼,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有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二、建设行政诉讼(一)建设行政诉讼的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建设行政案件的权限。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民事权利均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和4年。针对一些特殊的民事权利。短期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特殊4年:国际货物的买卖合同或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受理。1)对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4)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二)建设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建设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原告对建设活动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行为。建设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并予审理的诉讼行为。1、起诉的期限: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2、起诉的方式:书面形式。(三)建设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1建设行政诉讼审理的原则和制度(1)决定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2)公开审理原则;(3)(4)不适用调解的原则;(5)撤诉制度;(6)缺席判决制度。2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审理建设行政案件,以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应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3第一审程序包括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和判决。审理前准备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建设行政案件,进行必要的审理组织工作,包括送达诉状、组成合议庭、调查研究和收集证据、确定开庭时间。开庭审理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下,依照法定的顺序和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部诉讼活动。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照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审理终结后所作的判定。判决应当制定判决书。4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即上诉程序。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做出的判决有如下几种结果:①维持原判;②依法改判;③发回重审;④自行判决。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5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程序。(四)建设行政诉讼执行是指执行组织对已生效的建设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文标题:《建设法规教程》刘文峰第一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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