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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实施执法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在狭义上使用执法的。孟德斯鸠提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一、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二、执法依据的多样性和等级性三、执法内容的广泛性四、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五、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六、执法具有效率性执法种类:一、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行政监督、行政处理和行政司法二、根据行为内容的不同分为:赋予、暂停或取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的执法授予、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某种权益的执法课加、减少或免除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义务的执法解决处理行政相对人某一争议的执法执法体系一、人民政府的执法————主要是抽象行政行为(颁布法律文件,针对不特定的个人)二、职能部门的执法————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三、法律明确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企业事业单位四、行政机关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执法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合理性原则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自由裁量的行为,必须依法恰当、公正地处理。所谓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不对执法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而是在一定幅度和范围内给予执法者选择的余地。因此,行政执法机关或人员根据违法者的情节手段在一定幅度和范围内具体确定时,应当恰当、公正。所谓恰当就是使所受的处理与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的情节相适应,轻重有度。所谓公正就是处理具有同一违法行为、同样或类似情节的不同对象时,应当公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三、效率原则讲求效能四、正当程序原则守法守法,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一、守法的主体二、守法的范围三、守法的内容——权利与义务守法的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二、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守法与获得利益有一致性(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三、惧怕法的制裁四、出于社会的压力五、出于心理上的惯性心理上惯性的产生是社会化的结果六、道德的要求道德是法律的内核守法的要求1.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2.按照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模式认真行使权利、履行义务3.发生违反法律的行为或后果时,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司法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的特点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3.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司法体系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区、县)基层人民法院——(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专门人民法院(成都铁路分局、攀枝花(西昌)铁路分局)铁路运输法院——(成都铁路局)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与执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二者具有各不相同的特定主体。2.内容不同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3.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而执法活动虽然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由于执法活动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4.主动性不同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司法的要求一、正确追求真实性、实事求是二、合法三、及时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司法原则1.司法公正2.司法中立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5.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一、党政分开二、司法权不受行政权干涉三、上下级法院要分开四、同一法院内法官独立审判
本文标题:12法理学-守法、执法、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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