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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各部、室:《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业经行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改革援外工作的需要,切实办好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工作(以下简称优惠贷款),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援外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外提供优惠贷款援助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对外优惠贷款是指我国政府对外提供的具有援助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我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优惠贷款承贷行。第四条优惠贷款主要用于购买中国的产品、技术或支付专家业务费,以支持有偿还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建设经济效益好、中小规模、回收期较短的生产型项目。第五条优惠贷款的年利率最高不超过5%。贷款期限(含宽限期)最长不超过15年。第一章贷款基本原则和贷款对象第六条优惠贷款的使用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1.政策原则。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我国外交政策和优惠贷款国别政策;能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符合项目所在国产业政策等。2.安全原则。借款人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并提供可靠的还本付息保证。3.效益原则。贷款项目经济效益好,具备资源优势,有市场。4.有偿原则。贷款应当及时、足额还本付息,不得随意减息、免息和豁免本金。第七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将优惠贷款贷给其认可的转贷机构或当地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称为“借款人”)。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八条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所在国局稳定、经济状况良好。第九条借款人、担保机构资信良好、有偿还能力或代偿能力。第十条使用优惠贷款项目的商务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2.合同所需物资、技术或业务从中国采购或引进的部分,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70%。第十一条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符合我国外交政策、优惠贷款的国别政策、符合项目所在国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获得项目所在国政府部门批准。第十二条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可享受项目所在国有关税收、外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如免除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减免企业产品销售税、增值税等流通领域税收;免税汇出全部借款本息、费用及中方实施企业的经营利润等。第十三条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经济效益好,能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长远的社会效益。第十四条使用贷款及实施项目的企业(以下称最终用款人)具备经营管理才能,财务状况、资信良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第十五条国外项目配套条件齐备。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所需的当地配套资金、设备、厂房、原材料、市场销售、能源、劳动力供应、交通运输等条件落实。第三章贷款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十六条拟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探讨项目的中外双方企业将项目有关申请资料提交外经贸部,并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第十七条外经贸部根据优惠贷款国别政策审核同意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书面推荐。第十八条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有关企业应当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1.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及项目所在国有关进出口贸易、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中国国家技术出口管理部门对以专有技术(含设备)投资的项目中关于出口专有技术的审批意见;3.中外双方合作意向书或其他正式契约文件;4.最终用款人各方的名称、营业执照副本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财务报表;5.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性质有选择地要求借款人提交下列材料:1.借款人的法定地址、名称、章程和外汇业务许可证;2.借款人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资料;3.借款人与中国银行界的业务往来及合作情况的记录,包括代理行关系;4.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金融等综合情况的介绍;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6.最终用款人的名称、法定地址、营业执照副本;7.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调查,根据上述材料分析该机构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选定借款人,并与之签订贷款协议。第二十条在接到外经贸部的书面推荐通知后,中国进出口银行即根据所提供的材料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委托专业咨询公司或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若初步审查认为项目基本符合优惠贷款条件,即着手完成项目评审报告并将评审报告提交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审批结果报外经贸部备案,同时将批贷意见通知借款人。第二十一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借款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招标或议标的方式确定贷款项目的供应商。第二十二条通过招标或议标,选定供货商后,由商务合同双方商谈商务合同。第二十三条贷款协议签订是商务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之一。商务合同和转贷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报送中国进出口银行。第四章有关协议的签订第二十四条中国进出口银行依据中国与项目所在国两国政府签订的政府间优惠贷款框架协议起草项目贷款协议,与借款人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项目贷款协议。贷款协议签订后报外经贸部、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五条贷款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贷款用途、金额、币种、贷款利率、贷款期限、采购限制、还款方式、贷款的使用、违约责任、贷款还款担保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贷款协议签订后,由外经贸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贴息协议,贴息协议抄送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七条担保人应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的格式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或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但由财政部或中央银行充当借款人的除外。担保书的出具或保证合同的生效,应构成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下提用贷款的前提条件之一。第五章贷款的支用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开立贷款帐户。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应在贷款协议规定的支款期内,根据有关商务合同和项目贷款协议的规定按下列方式支用贷款:1.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和商务合同的规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发出不可撤销的支款通知书;2.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支款通知书支贷款支付商务合同或贷款协议项下其他合同规定的贷款、技术转让费或业务费。第六章贷款的还本付息第三十条对于在用款期间分期支用的贷款,应按贷款协议规定的办法和利率计收利息。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协议的要求按期还本付息。拟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提前30天通知中国进出口银行。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后,借款人可按协议规定的还款顺序倒序提前还款。提前还款额应为一次还款额的完整倍数。因提前还款所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三十二条优惠贷款协议规定可以实物形式偿还的情况下,应事先获得双方政府批准的对用于还贷的实物的进出口许可证及关税优惠政策,并应落实国内销售企业及其他协作企业,并在商务合同和贷款协议中予以规定。第三十三条借款人未按期偿付本息、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事件,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根据违约金额向借款人加收20%-50%的利息、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或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支用的贷款。第三十四条项目贷款协议签订以后,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借款人未提取的贷款金额收取承担费,按贷款总额收取管理费。承担费从贷款协议签订后的第31天开始计收,按年率0.5%每半年向贷款人支付一次。管理费应于贷款协议签订后的60天内,按照贷款总额的0.25%一次性计收。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未偿付到期本息及费用时,中国进出口银行口银行将追索担保人的责任,要求担保人无条件履行担保书或保证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代为清偿债务。第七章贷款的管理第三十六条中国进出口银行要认真做好贷款审查期、执行期(指支款期和还款期)和总结期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敦促借款人、担保人严格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对贷款项目的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促进项目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十七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在贷款审查期,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做好项目的调查与评估工作,落实贷款条件,为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提供决策依据。第三十八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在贷款执行期内应1.监督借款人按照项目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与项目单位签订转贷协议,督促借款人根据转贷协议和商务合同支用贷款,转贷给项目单位购买中国的资本货物、技术及支付有关劳务费。2.要求借款人每半年提交一次项目进度报告,并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80天内提供其年度报告和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定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通报项目进度情况和相应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竣工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报送项目竣工总结报告。3.必要时实地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投产后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现问题会同外经贸部及有关方面及时予以协调解决。4.敦促借款人严格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按时偿还到期本金、利息及费用。第三十九条贷款项目因故需增加或减少用款额度,经借款人审查同意,可申请追加或取销部分贷款:1.若追加后贷款金额未超出政府间框架协议规定,借款人应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追加贷款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国外借款人签订补充贷款协议,并将补充贷款协议报外经贸部、财政部备案。2.若追加后贷款金额超出政府间框架协议规定,使用贷款的企业和借款人在征得项目所在国政府同意后,可向外经贸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追加贷款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双方政府签订补充框架协议,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补充贷款协议,并将补充贷款协议报外经贸部、财政部备案。3.贴息协议、担保合同应根据补充贷款协议作出相应修改。第四十条项目如不能按原计划执行,需展期和/或推迟还款起点,项目单位应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必须在到期日的一个月以前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的书面申请,中国进出口银行视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展期。协商修订程序同第四十条规定。第四十一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对逾期贷款等不良贷款应加强以下方面的监督和管理:1.如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在逾期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收回以前或银行债权落实以前,可停止向该项目的借款人及其所在国家的其他贷款对象发放新的贷款。2.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冲销。第四十二条中国进出口银行在贷款总结期,即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全部偿还后,应对贷款项目和贷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考核,做出项目评价分析和贷款总结报告,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1.项目评价分析报告。主要是对项目建设、投产后的生产经营以及还本付息情况进行评价。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主要计划指标与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作出技术和财务评价,考核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经济效益。2.贷款工作总结。主要总结银行对贷款项目的调研、评估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第四十三条贷款项目档案的设置和管理应按《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办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的附件包括:1.贷款协议标准文本(附件一);2.保证合同参考格式(附件)。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附件:一优贷第号政府优惠贷款协议………………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日期:年月日政府优惠贷款协议(以下简称“借款人”)注册营业地点:授权代表:作为一方,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注册营业地点:授权代表:作为另一方,双方于(日期)签署本协议。鉴于: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国家)政府已于……年……月……日签订框架协议,并就优惠贷款事达成了原则意见;2.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同意将优惠贷款用于……(项目);3.……项目的有关商务合同已由买方:卖方:于年月日草签;4.贷款人经其自身的工作程序,已决定按照如下条件对建议的项目提供融资;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除非文中另有约定,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均有其相应的确定含义。下列术语有如下含义:1.1“贷款人”:指中国进出口银行,系中国政府授权承办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的银行。1.2“借款人”:指,系由项目所在国政府选定并经贷款人同意,负责将本贷款转贷给最终用款人的机构。1.3“项目国”:指(国家),系本贷款资助项目的所在国。1.4“最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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