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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贸易合同的标的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包装主要内容商品的名称商品的质量商品的数量商品的包装§1.商品的名称(品名)(NameofCommodity)一.重要性:体现商品的特性(自然属性、用途、主要性能特征);促进商品销售二.命名方式:以主要用途命名、以主要原材料命名、以主要成分命名、以外观造型命名、以褒义词命名、以人物名字命名、以制作工艺命名三.注意点:1、商品的品名应明确、具体,适合商品特点,切忌空泛、笼统或含糊2、商品的品名必须实事求是,切实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3、为避免误解,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称呼。使用外文名称时,做到译名准确,与原意保持一致4、商品的内外包装与单据上的品名要一致案例1-1我国A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进口方信用证规定品名为“APPLE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写的都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损失。试分析我方赔偿损失的原因。§2.商品的质量(Qualityofgoods):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品质的综合一、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要求1、进口:严把质量关,符合我国的国情,从实际需要出发2、出口:“以销定产”、“以质取胜”(1)强化出口商品生产厂商或销售商的质量观念(2)发展适销对路的商品出口(3)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QMS,ISO9000)和环境管理体系(EMQ,ISO14000)质量认证(国家强制认证、企业自愿认证)(4)实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76类(5)出口商品质量应符合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二、质量的表示方法(一)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1、看货买卖:用于拍卖、寄售、展卖等业务2、凭样品买卖(二)以说明表示商品质量1、凭规格买卖:能通过一些指标反映商品质量2、凭等级买卖:适用于能通过规格的差异分为不同品质等级的产品3、凭标准买卖:适用于部分初级产品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适用于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5、凭牌名或商标买卖:适用于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6、凭产地名称买卖:适用于形成产区特色的产品凭样品买卖参考样品(不作为交货的最终依据)标准样品(成交样品,作为交货的最终依据)适用于在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方面特征的商品,如:工艺品、服装、轻工业品等。凭样品买卖按照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bySeller’sSample)(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byBuyer'sSample)(3)凭对等样品买卖(SalebyCounterSample)(1)凭卖方样品买卖注意:卖方提供的样品必须有足够的代表性,样品的质量与货物相比,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在寄送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称为“复样”);严格区分参考样品和标准样品(2)凭买方样品买卖又称为凭来样成交能提高出口货物的适应性和竞争能力但需要注意原材料、生产加工技术和生产安排的可能性,并防止侵犯第三者的工业产权(3)凭对等样品买卖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提供买方确认,经确认后的样品就是对等样品对等样品有时也称为“回样”或“确认样”(ConfirmingSample)凭样品买卖的注意事项:(1)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2)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质量时,就不宜采用此法(3)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做出灵活的规定。例如:交货品质和样品大体相等(Qualitytobeconsideredandbeingaboutequaltothesample)凭标准买卖良好平均品质(FairAverageQuality,F.A.Q)适用于农副产品中的中等货(“大路货”)上好可销品质(GoodMerchantableQuality,G.M.Q.)适用于木材、冷冻鱼虾等国际上没用公认的等级和规格的商品三.合同品名条款的内容及注意问题(一)基本内容:1、构成:商品名称、质量规定2、质量机动幅度条款和质量公差(二)注意问题:1、适当的表示方法2、品质条件应明确、具体要从产销实际出发,防止品质过高或过低3、合理规定品质各重要指标,且注意相互联系质量机动幅度条款(1)适用范围:初级产品,部分工业制成品的质量指标(2)方法:规定范围B601番茄酱28/30浓缩度B601TomatoPaste28/30Concentration规定极限(maximum,minimum)活黄鳝每条75克以上LiveYellowEel75gandupperpiece规定上下差异灰鸭毛含绒量18%允许上下1%(allowing1%moreorless)质量公差(qualitytolerance)质量公差: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对于国际同行业有公认的“质量公差”,可以不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于国际同行业没有有公认的“质量公差”,或双方对质量公差理解不一致,或由于需要而扩大公差范围的,也可在合同中具体规定质量公差的内容§3.商品的数量(quantity)一.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1、按重量(weight)计量:多应用于矿产品、农副产品、黄金白银钻石等贵重物品计量单位:克(Gram),千克(Kilogram),公吨(Metricton),长吨(Longton),短吨(Shortton),盎司(Ounce),克拉(Crat)等重量的计算方法:(1)毛重(GrossWeight):商品本身的重量+包装的重量用于搬运及装卸等场合的计重;一般适用于价值较低的交易(2)净重(NetWeight):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国际贸易中对以重量计量的商品,大部分按净重计价净重=毛重-皮重“以毛作净”:部分商品包装本身不便分别计量(如卷筒白报纸),或因包装材料与商品价格差不多(如粮谷、饲料等价值较低的农副产品),采用按毛重计价(3)公量:适用于经济价值较高、含水量极不稳定的商品,如生丝、羊毛、棉花等。(4)理论重量:对于按固定规格形状和尺寸所产生和买卖的商品,每件商品的重量大体相同,所以一般从其件数就能推算出总重量。例如:马口铁、钢板等。理论重量一般只作为计算实际重量的参考。(5)法定重量: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海关征收从量税时,商品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公量的计算方法公量==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干量+标准含水量例如:进口的羊毛,到港后的实际重量为11.27公吨羊毛,标准回潮率为11%,到港后测得羊毛的实际回潮率为25%,求该批货物的公量。解:答:该批货物的公量为10公吨。(公吨))(公量10%251%11127.112、按容积(capacity)计量(多应用于谷物类,部分气体、液体物品)计量单位:公升(Litre)、加仑(Gallon)、蒲式耳(Bushel)等3、按个数(number)计量(多应用于日用消费品、轻工业产品、机械产品及部分土特产品)计量单位:件(Piece)、双(Pair)、套(Set)、打(Dozen)、袋(Bag)、桶(Drum)、卷(Roll)、包(bale)、罗(Gross)、令(Ream)等4、按长度(length)计量(多应用于纺织品、金属绳索等货物)计量单位:米(Metre)、英尺(Foot)、码(Yard)等5、按面积(area)计量(多应用于玻璃、纺织品、皮革、地毯等货物)计量单位:平方米(SquareMeter)、平方英尺(SquareFoot)、平方码(SquareYard)等6、按体积(volume)计量(多应用于木材、天然气、化学气体等)计量单位:立方米(CubicMetre)、立方英尺(CubicFoot)、立方码(CubicYard)等二.国际贸易重常用度量衡制度公制(米制)(MetricSystem)美制(U.S.System)英制(BritishSystem)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SystemofUnits,简称SI):以米、千克、秒制为基础我国采用国际单位制例表示重量的吨公制:公吨1公吨=1000公斤英制:长吨1长吨=1016公斤美制:短吨1短吨=907公斤必须明确规定采用哪一种度量衡制度,避免因此而造成误会和引起纠纷案例1-2大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2000公吨,每公吨USD285FOB大连港。但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上只是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发货时日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结果双方对此产生争议。请问: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如何解决这一争议?三.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一)数量条款的内容:成交商品的具体数量和计量单位注意问题:1、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完整准确2、对计量单位的实际含义双方应理解一致3、注意计量单位换算的准确性(二)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溢短装条款)(moreorlessclause):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适用于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如大宗的农副产品、矿产品、煤炭以及一些工业制成品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1、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方法和惯例(1)合同中明确、具体地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适用于矿产品、煤炭、粮谷、化肥等大宗交易只简单地规定机动幅度例如:5000公吨,可溢装或短装5%(5000m/t,5%moreorless)在规定幅度的同时,还约定由谁行使这种选择权以及溢短装部分如何计价等例如:数量1000公吨,为适应船舱容量需要,卖方有权多装或少装5%,超过或不足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2)在交易数量前加上“约”字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0条a款的规定,“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所列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3)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实际交货的数量原则上应该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但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根据UCP600第30条b款的规定,散装货物的交货数量可以有增减5%的机动幅度。(货物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时,此项伸缩则不适用)2、机动幅度的选择权溢短装一般由卖方决定,有时也由买方决定。海洋运输时还可由船方或者安排运输方根据具体的船舱容量决定对每批装船数量的溢短装。对于价格波动较为剧烈的大宗商品,为防止买方或卖方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根据自身利益故意增加或减少装船数量,也可加订:“此项机动幅度条款只是为了适应船舶实际装载量的需要时,才能适用。”3、溢装、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一般按合同价格结算;但对于价格较敏感或者季节性较强的商品,溢短装部分的价格可以按装船日的行市或目的地市场价格,如果双方未能就装船日或到货日或是市场价格取得协议,则可交由仲裁机构解决。案例1-3某A公司2010年外销布匹4万米,合同上定明:“红白黄绿四种颜色各一万米,并允许卖方溢短装10%。”A实际交货数量为红色10400米,白色8000米,黄色9100米,绿色9000米,共计36500米。白布虽超过10%的溢短装限度,但就四种颜色布的总量来说,仍未超过条件。在此情况下,是否只有白布部分违约还是全部违约?§4.商品的包装(packing)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分三类:裸装货(bulkCargo):适用于一些品质比较稳定、自成件数、难于包装或不需要包装的商品,如钢材、铝锭、木材、橡胶等散装货(NudeCargo):适用于一些数量较大、颗粒成堆或液态商品。这些商品多属于不易碰坏的货物,如矿砂、煤、粮食、石油等包装货(Packedgoods):除裸装货及散装货以外,绝大多数的商品均需要包装一、包装的分类1、运输包装(外包装、大包装)2、销售包装(内包装、小包装)运输包装(Outerpacking)保护商品方便储运节省费用运输包装单件运输包装集合运输包装Text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运输包装
本文标题:第一章合同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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