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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问题研究•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含义:私法自治与国家干预•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或称法律效力。•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一)绝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例1:甲、乙于6月1日签订一水果买卖合同。该合同何时生效?•——6月1日•例2:甲、乙于6月1日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甲将位于厦门思明区的楼房一栋卖给乙,两人于6月3日办妥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问:甲乙的合同何时生效?•——6月1日•乙何时取得房屋所有权?•——6月3日•(二)成立时并不当即生效,等待生效条件完成后始生效的合同•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例:甲将一专利技术转让给外商乙,两人于6月1日签订合同,6月2日报国家专利局审核,国家专利局于6月28日批准并登记。问:该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6月1日成立,6月28日生效•2、合同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例:甲与乙于今年6月1日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明年甲考上大学的话,乙可搬进来居住。•——此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3、合同附生效期限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例:甲与乙于今年6月1日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此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三、合同生效的后果•1、合同权利和义务产生。•2、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3、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四、合同的各个阶段第二节有效合同的基本问题•一、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一)实质要件•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二)形式要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必须依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案例分析2000年4月16日被告卜贵明向原告张兵借款32000元用于做生意,原告于当天以现金方式将该款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张兵小姐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正(32000元),每月付生活费2000元正,年底分红。2002年4月16日还清借款(免息)”。被告借款后,一直未向原告清偿借款。为此,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原、被告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9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合等原因,于2002年5月8日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解除了夫妻关系。问: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不能发生借贷关系,虽然我国婚姻法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归属有严格的规定,但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原告借款给被告,虽然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但被告出具了借条,应视为双方对该部分财产的归属作出了书面约定。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合同生效的时间问题•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3、对于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应当在所附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生效。案例分析•原、被告原为恋人关系,曾于2007年至2010年共同生活。2008年1月21日,原、被告达成一份公证协议。协议书具体内容为:“协议人王玉清、赵守增现就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2、属赵守增所有的座落于北京市宣武区双槐树小区8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赵守增自愿赠给王玉清,也作为王玉清的婚前财产。3、王玉清的婚前财产在王玉清、赵守增结婚后的夫妻存续期间均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后原、被告中断了恋爱关系。现原告以被告至今不履行公证书中所承诺赠与的两居室住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付承诺赠与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受理费。•问:本案该如何处理?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协议中3次出现了“婚前财产”、同时出现了“结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等与婚姻相关的词句,由此可以推断出,该公证协议以双方结婚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记结婚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故原告以涉诉公证系朋友间的单纯赠与公证,并以此为由要求被告履行赠与及过户义务,理由不当。第三节无效合同的基本问题•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2、特征:•(1)违法性•(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3)不得履行性•(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二、无效合同的范围•(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案例分析•甲乙订立合同,将甲的房屋出售于乙,价款58万元。为了少交税费等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在签订由房管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将房屋价格定位30万元。随后,双方另外签订一份合同,明确房屋的买卖价格为58万元,乙应向甲预付购房款30万元,甲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向乙交付房屋钥匙,其余28万元房款在1年内付清。乙拿到钥匙后,尚有15万元房款没有付清。甲多次催讨不得,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乙付清余款。乙则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的价格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获房管部门批准,为无效合同。甲多收的13万元款项为不当得利,要求甲如数返还。•问:•1、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2、本案应如何处理?•三、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如“工伤概不负责”•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四、合同部分无效问题•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案例分析•刘某到郊区办事,因夜色已晚,恰好此时,王某驾驶一辆出租车正要收工回家。刘某急忙拦住王某的车,要求王某送其回城。王某以已经收工为由不愿承载。刘某表示可以出双倍价格,王某勉强同意,但对刘某说:“如出意外,概不负责。”刘某表示同意。在回城途中,由于下雪车辆行驶缓慢、王某心中着急,急速超车导致车轮打滑,撞向路边、刘某手上戴着的价值2万元的玉镯被撞碎。•问:刘某能否要求王某赔偿玉镯损失?第四节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概念•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非国家利益;•2、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4、显失公平的合同案情介绍•刘某从甲家具公司购买发票上称为橡木的沙发一组,半年后,经友人告知,该沙发其实为橡胶木,一字之差,价钱相差甚远。经鉴定,果然如此。遂要求甲家具公司退货赔款。因甲家具公司正与乙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合并事宜,无暇顾及此事;而刘某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一年半后仍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此时,甲公司已经并入乙公司。刘某遂找到乙公司,要求撤销当初的买卖,并赔偿损失。乙公司认为,这是甲公司的业务,而且,刘某的权利也已经过期了。于是,刘某诉至法院。•【问题】•1、刘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家具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刘某在诉讼中可否以乙公司为被告?为什么?•3、刘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哪些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民法通则》第44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案情介绍•柳河村村长甲早已垂涎乙祖传的字画一幅,多次向乙询价购买,遭乙严词拒绝。村民丙为讨好村长,取得马路边一块宅基地,其知道甲早已想得到乙祖传的字画后,未经甲同意,夜间独闯乙家,将乙暴打一顿,并告诉乙:下次甲再来买字画时,再不卖给他,小心你的狗命!第二天,甲恰好又来找乙询价购买,乙同意甲提出的以2万元价格出卖。当天,货款两清。后甲将此画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古画收藏家丁。半年后,丙意外死亡。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受丙胁迫为由要求撤销半年前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请求丁返还古画。•【问题】•1.乙能否请求你撤销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为什么?•2.乙能否发请求丁返还古画?为什么?案情介绍•郑老汉在老伴亡故后与独生子共同相依为命,近日,因儿子感染疾病,急需治疗费用,苦于爷俩都下岗了,十分着急。邻居王某早就想购买郑老汉家祖传的一幅郑板桥字画,一直因郑老汉不想出卖而不得。这次王某认为机会来了,遂找到郑老汉,提出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幅实际价值20万元的字画,郑老汉因仓促之间还无法找到买主,不得已答应了这桩买卖。•【问题】•郑老汉与王某之间的字画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案情介绍•甲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幅唐伯虎字画,误认为是鹰品,遂以500元价格出售于乙。乙购得此画后,即以1000元价格转卖于知情的丙。1年后,甲经回家探亲的叔叔谈起,方知该画系真迹,价值50万元。遂找到乙要求返还字画。为此,发生争议。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并要求丙返还字画。【问题】•1.甲是否有权要求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为什么?•2.甲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该字画?为什么?•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三、撤销权行使的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四、撤销权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节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概念•指合同虽然成立,但由于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表示追认才能生效。•二、种类•(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案例分析1:南某某是某中学学生,15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某某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某某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某某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某,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某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箱子中。第二天,南某某与萧某发生争执,南某某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几天后,萧某要购买股票,想用箱中的钱,却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某某,南某某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南某某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萧某则认为南某某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某某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南某某到商场,说南某某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请问:1.南某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某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3.萧某是否有权持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4.假设南某某没有告诉萧某,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某某是未成年拒绝兑奖?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案例分析2•原告甲乙系夫妻关系。某日,甲到被告公司开发的“欣欣家园”实地看房,后便以乙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购房预定书.预定“欣欣家园”一套房屋。签约后,甲当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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